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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證程序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7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應當予以排除。
2、取證手段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當事人調查收集電子數據證據,要依法進行,不得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獲取證據,比如通過偷錄、偷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方式獲取的電子數據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法規條文規范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鑒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鑒定程序鑒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于電子數據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審計依賴于審計取證的數量和質量,而審計取證的數量和質量一方面與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有關,另一方面也與審計過程中的取證權限有關。
政府審計作為一種執法活動,其行為收到法律法規的嚴格控制,審計取證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內進行,超越權限進行取證不僅無法提升審計質量,還會對審計行為本身的合法性造成影響。 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和辦公信息化的發展,電子數據證據日益成為審計證據的重要內容,合法有效的取得電子證據,對審計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審計的電子取證權限的法律來源 我國審計機關的電子取證權限主要來源于《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 根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電子取證的內容主要包括: 1、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電子資料; 2、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數據可以成為證據外,承載數據的系統本身也可以是一種證據。 從取證手段上看,審計機關主要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和審計機關檢查、調查這幾種取證手段。
由于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是行使公法上的權力,因此不能適用私法上“法無禁止即為自由”的原則,而應該嚴格依照“法無授權即為禁止”的原則,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手段對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審計取證。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的列舉式表述,權限的邊界非常清晰,既給審計機關的取證提供了一個指引,同時也是設定了一定的限制,最后概括式的兜底條款賦予審計機關一定的取證彈性,但是同時也使得權限的邊界變的模糊,難以直觀把握。
二、審計機關電子取證權限模糊邊界的確定 德沃金認為,描述性的法律概念會產生不確定性,產生爭議的案件會在法律不確定的邊界處大量發生,只有通過闡釋才能在統一的法律原則下解決法律的邊界的模糊性,從而解決疑難案件。 審計機關的取證作為一種執法活動,通常情況下也不會有合法性爭議,但是在取證權限的邊界處,合法性爭議將難以避免。
下面,筆者將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取證權限進行探討。 (一)取證內容上的模糊邊界 1、對被審計單位為其他單位代建賬所形成的電子版會計資料、報表等的取證。
在審計實踐中,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常常遇到被審計單位為其他單位代建賬的問題。從法律上來說,被審計單位與賬本所屬的單位是兩個實體,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時,賬本所屬的單位不一定是審計對象。
而實踐經驗表明,被審計單位為其他單位代建賬的情況下,雙方往往會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甚至許多舞弊行為也隱藏在這種聯系之中。 并且,由于會計電算化的普及,被代建賬的單位的電子數據或帳套往往就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系統或者業務管理系統之中,那么,在賬本所屬單位本來不屬于審計對象的情況下,為了全面有效的審計,審計機關是否可以直接查閱被審計單位為其他單位代建賬所形成的會計資料呢 從審計法的立法來看,審計法給審計機關的取證權限僅限于對本審計單位,雖然審計實踐中可以對有關單位進行延伸審計,但是,這種延伸也不是任意的,被延伸的單位必須與審計機關的審計有一定的相關性,這種相關性可能是被延伸單位與本審計單位才財務上的相關性,也可能是業務上的相關性。
而且,對被延伸單位的延伸審計也不能隨意就進行全面審計,一般也要根據被審計單位與被延伸單位的具體相關性,決定延伸審計的范圍和廣度。如果被延伸單位只是偶然性的與被審計單位發生一筆或者數筆業務,審計機關顯然只能就這些業務進行延伸,而無權直接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全面審計。
因此,如果僅僅有被審計單位為其他單位代建賬的事實,而沒有其他財務上的實際往來,審計機關無權查看這種代建賬所形成的會計資料。即使審計人員在獲取會計系統中被審計單位帳套時看見其他單位的帳套,也不能隨意備份或者復制這些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帳套回去進行審計。
如果審計機關要查看代建賬所形成的會計資料,必須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與賬本所屬單位存在財務往來,或者審計機關雖然暫時沒有發現這種財務往來的事實,但是被審計單位承認這種事實的存在。 2、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業務數據的取證 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中,一般有財務類電子數據和非財務類電子數據。
近年來隨著會計電算化,一般被審計單位都會有財務類電子數據,這些財務類電子數據在很大程度上與紙質的財務資料是等價的,與審計工作息息相關。因此,審計法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可以查閱此類電子數據并取證。
除了財務類的電子數據,一般還有非財務類的電子數據。 這些非財務類的電子數據,雖然本身不是財務數據,但是有的可能和財務活動息息相關。
例如,某單位舉辦大型會議,其會議方案資料,會議地點安排、就餐、住宿計劃等等可能和財務支出有很大聯系,這類電子數據對審計工作有很重要的作用。對這類電子數據進行查閱和取證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電子數據包含的內容比較龐雜,特別是無。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于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制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法規條文規范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經司法鑒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經具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鑒定程序鑒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于電子數據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
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電子警察,可以拆分為“電子”與“警察”。“電子”涵蓋了這類設備和系統具有現代化的先進技術,包括:視頻檢測技術、計算機技術、現代控制技術、通訊技術、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技術等等;“警察”表述了設備和系統具有輔助執法功能或者是作為執法工具。作為輔助執法,就要求“電子警察”設備和系統為執法提供盡可能嚴謹的法律依據。那么,電子警察系統如何取證?是何工作原理?
工作原理
1、電子眼采用感應線來感應路面上的汽車傳來的壓力,通過仿生電子眼傳感器將信號采集到中央處理器,送寄存器暫存(該數據在一個紅燈周期內有效)。
2、在同一個時間間隔內(紅燈周期內),如果同時產生兩個脈沖信號,即視為“有效”,簡單的說,就是如果當時紅燈,你的頭輪子過線了,而后輪子沒出線,則只產生了一個脈沖,在沒有連續的兩個脈沖時,不拍照。
3、有些情況是:有的人開車前輪越過線了,怕被拍到,于是他又倒一下車,回到線內,結果還是被照了,什么原因?就是因為一前一后的,產生了“一對”脈沖信號(這一對脈沖是在同一個紅燈周期內產生的)。
4、黃燈亮時,拍照系統延時2s后啟動;紅燈亮時,系統已經啟動;綠燈將要亮時,提前2s關閉系統,主要是為了防止誤拍。所以很多出租車司機都知道,差不多就可以走了,一樣沒事就這個道理。但是建議大家不這樣做,因為時機比較難把握喲。
圖像后期處理
當圖像被下載傳輸指揮中心以后,就需要對圖像進行登記、編號、公告,再傳輸電子眼到中心計算機數據庫,以備各種機關調用。
一、違章電視抓拍的原理
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地下埋設感應線圈,橫桿上架設數碼相機,用于對闖紅燈的抓拍,另一種是架設攝像機,用于對超速、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進行實時錄相。無論哪種方式,都會對于違章車輛拍攝至少三張圖片,一張是瞬間違章圖片,一張是號牌識別圖片,一張是全景圖片。不論哪種方式,都是24小時開機拍攝,圖片保留時間一般是一周。
二、違章處理過程
指揮中心收到圖片,會將車牌號信息與車管所信息相比對,從而調出車輛的綜合信息,如車主、車型、顏色等,然后由信息處理人員錄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以使違章車主能夠進行查詢。
三、信息損失問題
不是所有違章的車輛都能夠被拍下來,只有車牌圖片清晰的情況下,信息錄入人員才能將違章車輛輸入數據庫進行處理。
四、拍攝范圍
一個攝像機通常只拍一個車道,少數可拍兩個車道,一般都是設在從左向右數的第一和第二條車道上。數碼相機的拍攝范圍較寬,所以在城區內大多數都能夠拍到同向所有的車道。
電子違法取證系統
所謂“電子眼”就是電子測速系統,亦稱數碼式快相雷達系統,它通過雷達系統探測車輛速度并以數碼相機拍攝超速車輛取證。是現在中國各地方政府斥巨資構建的電子違法取證系統,并被廣泛作為交通違法行政處罰的依據。
“電子眼”即“電子警察”,作為一種新近運用的交通執法設備,其地位和作用應當是一種交通行政執法的監督設備,最主要的是其作為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取證設備。交警由其形成的電子影像資料為依據對“電子眼”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電子眼的存在往往不為交通駕駛人所熟悉,除了隱蔽的固定安裝于路口,交警還在路旁設立移動“電子眼”隱蔽執法。
第一條 【宗旨】 為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證據,客觀公正認定案件事實,以實現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證據裁判原則】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經過法定程式質證的、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根據法庭調查、辯論的情形,認定案件事實。無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三條 【證據制度】 任何證據沒有預決的證據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全旨,依自由心證做出事實認定。
第四條 【直接言詞原則】 人民法院進行法庭證據調查,應當以直接言詞的方式進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心證公開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將法官形成事實認定的心證公開。
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的法官事實認定的心證形成原因、過程、結果,在判決書中公開表述。人民法院判決書,應當將每個審理案件的法官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的審判意見公開,并表明最終采納的審判意見的理由。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真實訴訟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證明負擔】 在具體訴訟中,根據法庭獲得的證據,發生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提出訴訟 請求的當事人、公訴機關,承擔有不能依其訴訟請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險。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公訴機關,應當就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相當的證據,以證明其立證事項存在與否。 第八條 【舉證負擔完成與承受】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負擔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使人民法院,認為該事實證明程度已經達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時,該舉證負擔暫時完成。
他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處分原則和真實訴訟義務,應當對該事實主張和舉證,提出抗辯,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負擔。 第九條 【舉證負擔承受的完成與復承】 承受舉證負擔的當事人,提出的抗辯和舉證,使人民法院認為,所提出的抗辯事實、理由的證明程度已經達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時,承受的舉證負擔即由原當事人再次承擔,原當事人應當進行更進一步的舉證。
第十條 【釋明與證明】 為迅速簡便決定訴訟中的一些程式性事項,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當事人可以釋明。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上所主張的事實,通常必須證明。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案件事實,必須證明。 第二章 證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證據及證據方法】 凡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都可以作為證據。
提出證據的方法,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專家意見、調查勘驗檢查筆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與電子證據。 第十二條 【證據能力】 凡是能夠反映案件客觀存在情形、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以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取得或者提出的證據,都具有證據能力。
第十三條 【被告人與不利人證面對面的權利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要求除性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以及被指控為共同犯罪人的其他被告人當面進行法庭陳述,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與之面對面的權利提供保障。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未依前款的規定,傳喚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所要求的人出庭陳述的,其在法庭外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第十四條 【證據秘密的保護】 對于涉及證據秘密的證據,當事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但可以委托代理律師或者辯護律師查閱并不得摘抄、復制該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調查中,告知當事人該證據的主要內容和來源。對刑事案件中的舉報人、線人等秘密證人的陳述,人民法院應當另案存檔。
在法庭調查中,可以聲明是秘密證人的陳述,只告知當事人證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或者辯護人不得要求查看。 第十五條 【證據秘密的遵守】 對前條規定的證據秘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不得將人民法院告知的,或者在訴訟中知悉的主要內容,在法庭外告知任何人,否則,以蔑視法庭行為處罰,情節嚴重的,以蔑視法庭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宣讀禁止】 因含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有傷風化或者有損他人名譽內容的證據,應當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閱讀,不得宣讀。如果當事人不明其意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主要內容。
根據本法關于證據秘密和宣讀禁止的規定,當事人不能以違反直接言詞原則為由,否定該證據的證據能力。 第十七條 【被告人強制取證權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調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一切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強制取證權。
但有證據秘密的,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被告人面視證據的權利】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證據必須向被告人當庭出示,并聽取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該證據的意見。
未向被告人出示并經其辯論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第十九條 【欠缺證據能力】 下列證據,無證據能力:(一)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取得的;(二)證據的取得、提供,侵犯他人的拒絕證言權。
第二十條 【非法證據排除】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取得的下列證據,無證據能力:(。
關于什么是電子取證,我國學術界亦存在廣狹義兩種觀點。狹義說將電子取證與“ComputerForensics”等同起來。
例如,有人認為,電子取證是“將計算機系統視為犯罪現場,運用先進的技術工具,按照規程全面檢查計算機系統,提取、保護并分析與計算機犯罪相關的證據,以期據此發起訴訟”。
取證的主要過程包括保護和勘查現場、獲取物理數據、分析數據、追蹤源頭、提交結果等。
也有人認為,電子取證“也稱計算機法醫學,它是指運用計算機辨析技術,對計算機犯罪行為進行分析以確認罪犯及計算機證據,并據此提起訴訟。也就是針對計算機入侵與犯罪,進行證據獲取、保存、分析和出示。
還有人認為,電子取證就是“運用軟件技術和工具,按照預定的步驟檢查計算機系統和相關外部設備,保護、提取和分析計算機系統和相關外部設備,保護、提取和分析計算機犯罪的痕跡,并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證據的過程。
青島銳達手打,希望有幫助對你。
1.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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