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列出一些醫院管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3年)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
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
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7年)
有本書《醫療衛生人員法律法規必讀》
本書對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了解的最新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分類編輯。按工作需要分為五篇:(一)醫務人員執業資格和執業行為。包括:醫師、護士、鄉村醫生、外國醫師來華行醫;(二)醫療機構的管理。包括: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執業、醫療機構的相關管理、法律責任;(三)疾病控制與醫療預防保健。包括:傳染病防治、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醫療廢物處理、血液管理、母嬰保健、醫療保健活動中的患方權益;(四)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包括:藥品管理、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五)醫療事故處理。包括:醫療事故概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律責任。是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其他衛生機構執業人員工作、學習的必備工具書。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頒布
2.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2000年1月4日頒布
3.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2000年頒布
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5.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管理辦法
6.醫療器械產品質量考核辦法
7.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分等辦法
8.全國醫院工作條例
9.醫學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辦法
10.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2月20日頒布
11.進口藥品管理辦法
12.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辦法 1999年頒布
13.仿制藥品審批辦法 1999年頒布
14.新藥審批辦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998年6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993年10月31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頁面功能 【我來說兩句】【我要“揪”錯】【推薦】【字體:大 中 小】【打印】 【關閉】 【分類號】 2360069301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衛生部 【頒布日期】 930326 【實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醫政類 【文號】 衛生部令第31號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于衛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大概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法等,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行政單位...
1.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打擊醫鬧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計委從去年啟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訂工作,擬修訂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效能,從源頭上預防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的發生等。條例中擬引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1.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關于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包括: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1.醫療事故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如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則要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選擇侵權糾紛就要《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不同的選擇可能會導致案件最后結果的完全不同。例如某患者到醫院就醫后,與醫院建立了合同關系,通過簽署《住院病人同...
1.關于醫院的法律有哪些 列出一些醫院管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
1.國家公安部門對醫鬧現場的處理依法和執行條例有哪些 最新打擊醫鬧國家文件規定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消息,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及時做好醫療糾...
1.關于醫院的法律有哪些 列出一些醫院管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
醫院發生醫療過失責任糾紛適用的法律是哪些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法規,當前醫療糾紛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判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
請問咨詢一下律師怎么咨詢 請問咨詢一下律師怎么咨詢法律咨詢律師提供的服務是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對方有可能要拘留。但對方強奸你都做出事實,女方就是刑事被告。民事方面如果你覺得對方有過錯,可以提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例如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