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不同觀點】
【法官回應】
以未成年子女為核心平衡權益確定直接撫養人
1.確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人必須以保護子女權益為優先條件,并兼顧親屬間的合理需求和權益平衡
關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都確定了以身心健康為中心和重心的未成年人權益優先保護原則,這在確定直接撫養人糾紛中,尤顯得關鍵。不過,對家庭或父母而言,撫養未成年人不僅僅是義務,同時也是權利。尤其在中華傳統文化影響明顯、家庭與家族等觀念依舊強烈的某些地區或家庭,撫養未成年人家庭成員不單單是親權關系,同樣也是親屬間的精神和心理需求,對年長親屬而言,可謂“苦且幸福著”。因此,確定直接撫養人還需兼顧親屬間的合法權益與需求。1993年的《意見》也體現了這種精神和目的,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對如何確定子女應該隨父或隨母一起生活作了列舉式和普法式的規定。但是,具體到個案的適用,還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本案中,存在《意見》規定中的兩個特殊情形:一是兩女兒長期與祖母一起生活且其祖母愿意繼續照顧她們;二是兩女兒均表示愿意隨父親生活。但是單純憑此就確定由被告直接撫養兩女兒,并不足以讓人信服。本案是否存在《意見》第四條規定的前提即原、被告的撫養條件是否相同、兩女兒的意思表示是否獨立與理性、祖母能否繼續獨立照顧兩孫女,尤其是,這是否真的最有利于兩女兒的身心健康,并有利于緩解親屬間的矛盾和后續的家庭財產處分等方面,均不足為信。
2.既有事實表明,兩女兒均由被告直接撫養難以保證有利于她們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要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促進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其實質就是全面充分地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該法還進一步規定了父母等監護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義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他們保持健康的生理、心理狀態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的發生。
本案中,被告引導兩女兒身心全部、健康發展的現實可能性幾乎沒有。首先,被告屢次犯罪且服刑期總和較長,并有明顯的家庭暴力傾向,其必然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榮辱觀以及品行、心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偏差,也不可能在上述方面給予兩女兒正確引導與培養。其次,被告曾長期沒有與兩女兒一起生活,難言與兩女兒有很深的感情;同時,兩女兒正處在青春期關鍵階段,作為父親的被告恐難以與女兒就她們特有的成長困惑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再次,被告自身撫養條件劣于原告。盡管兩女兒長期與祖母一起生活并形成感情依賴,且祖母愿意繼續照顧兩孫女,而兩孫女也愿意繼續與祖母一起生活,但是,除了因政策福利和父母庇護而有一定的經濟優勢外,被告并不具有與原告“基本相同的撫養條件”,因此不能直接適用《意見》第四條;且因被告存在明顯的品行、心理問題,作為《意見》第五條規定的子女意愿的參考價值也大大降低。
3.原告有直接撫養女兒的條件
在物質生活支持和家人幫襯等方面,原告確實比不上被告。但是,在重大品行、自食其力的愿望和能力、主動關心與關注女兒的成長等方面,原告都優于被告;更為重要的是,本案的兩女兒都正處在青春期發展的關鍵時期,許多女孩特殊的生理或心理問題會隨時隨地遇到,但是,這些問題往往難以向父親啟齒,而祖母的幫助一般也不大,倒是母親最能為她們提供直接、有效的幫助。當衣食住行有基本保障時,成長中的女兒更需要心理與生理輔導,因此,原告直接撫養女兒的優勢也比較明顯。
4.兩女兒的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理性,與其愿望不一致,與保護她們的身心健康的最終目的也不一致
本案中,雖然兩女兒的認知、判斷能力已趨近成熟,但是她們的意思表示是否理性還是存在許多疑點。一是她們所謂的愿意由父親撫養,其實是想繼續與祖母一起生活,她們對父親真正介入到她們生活中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并沒有更多的認識。二是她們的意思表示受到不正當干擾的可能性非常大。正在接受中學教育的兩女兒,其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完全獨立,完全存在這種可能性:被告利用親情尤其是她們對祖母的依賴,“綁架”她們的意愿以獲取更多利益甚至報復、打擊原告;同時她們也極可能不自覺受到上述情感的不當影響。三是兩女兒都隨父親一起生活,對她們的身心健康存在很大風險。通常,存在嚴重品行不良問題的被告,會對兩女兒的品德教育、健康心理的培養產生不當影響;而年邁的祖母能否抑制被告并繼續很好地保護兩孫女,亦存在不確定因素。
5.婚姻家庭糾紛的解決,更多地需要根據生活經驗來判斷,由原、被告各直接撫養一個女兒是本案的最佳選擇
權衡各種因素和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一選擇更有利于兩女兒的身心健康與權益保護。一是原、被告各直接撫養一個女兒可以有效減輕被告尤其是祖母的負擔,進而可能緩解他們與原告之間的矛盾,消除相互之間的某些誤會,減輕這種緊張關系對兩女兒的負面影響,有利于重建良好的親情關系。二是有利于幫助兩女兒順利度過青春期。因兩女兒都在上學,且同居一村,各撫養一個可以確保她們與母親的有效聯絡;即便受到其他不當干擾,但兩女兒之間的聯系難以受到阻撓,她們隨時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向母親尋求幫助解決特定生理與心理問題。三是有利于后續糾紛的解決。由于涉及到家庭共有財產,原、被告離婚后,原來的五口之家會對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而共有的兩套房屋分別是61.5平方米與89.6平方米,基本為2:3,原、被告各撫養一個,家庭成員結構也為2:3,兩者容易實現財產分割。相對地,如果兩個女兒都由被告撫養,后續的房產分割可能進一步激發親屬間的矛盾。四是兩女兒全部由被告直接撫養,則原告極有可能因無實際房產、無容身之地而脫離現有環境,造成兩女兒的心理不適,影響她們的身心健康。相對地,原、被告各直接撫養一個,則原告與女兒就可分得一處房產,繼續留下來同居一村,兩女兒的生活環境就不會發生大的變化。
綜上,在既有條件下,由原告直接撫養王甲、被告直接撫養王乙,是更理性與人性的選擇。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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