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中對電子數據有以下3種要求: 1、應為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應當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予以封存。
2、可以提取電子數據; 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現場提取或者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 3、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也無法現場提取或者網絡在線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在筆錄中注明原因。 電子數據作為刑事訴訟中法定證據的一種類型,有其自有的特殊性,如果作為證據使用,需要滿足足以保證完整性,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前提,對于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或者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的復制件,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及原件存放處的文字說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進步,電子數據如何認定其證明效力以及電子證據的正確使用,應是今后刑事訴訟在證據方面的一大難點領域。
1.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
隨著智能手機功能的日漸完善,現階段不少進出口業務都能通過手機進行操作及完成。筆者近期在辦理多起走私犯罪案件時均發現,辦案部門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機進行扣押外,亦會視案件情況而將手機中的相關信息進行提取、固定證據。現筆者就手機內的電子數...
電子證據的法律定位思考 福建建聯律師事務所戴繼平 隨著電子計算機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出現了新一次的熱潮。司法實踐中涉及電子證據的案件層出不窮。從最早的恒升公司訴王洪網上名譽侵權糾紛到最近的新浪訴搜狐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對電子證據...
互聯網金融的大部分交易流程都在線上完成(從獲客、提交申請,到信用審核、風險控制,再到促成交易、放款、還款等流程都在互聯網上進行)。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形態呈現出完全電子化的特征,一旦發生涉互聯網金融糾紛,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大都是電子數據證據。...
在互聯網應用常態化下,手機短信、微信聊天、電子郵件、支付寶等四大常用通訊應用早已成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證據新規》)就對電子證據進行了相關規定。《證據新規》中的電子...
隨著互聯網商務的發展,以電子合同、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為代表的商務數字化技術,正受到越來越多的政企關注與認可。 民事主體間采用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據法律規定,書面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
社交軟件聊天記錄能否成為法律證據社交軟件聊天記錄是作為電子數據這一高科技電子介質為載體的證據形式進入了司法領域,新民事訴訟法明確將其納入證據范疇,能夠作為法律證據使用。第一,從立法的技術上看,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
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物證書證都可以作為賭博罪的證據,但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依...
一、司法鑒定書簽字是否可以用電子簽名可以用。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百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電子簽名度以其穩定性、可靠性、真確性為標準對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達到相應要求的電子簽名即可具備與傳統簽名...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開始施行,進一步明確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關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老百姓打官司的證據之一。 目前立法和司法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