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卡存款被盜刷、冒領后
儲戶除了凍結賬戶、報警外
往往還要與銀行交涉
然而,奈何雙方“實力”懸殊
儲戶明顯處于劣勢地位
今天
這5個銀行卡存款被盜刷冒領情況下
銀行應當予以賠償的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讓儲戶維權足夠有底氣!
1.銀行工作人員嚴重違規操作導致金融詐騙犯罪發生的,雖然儲戶未盡相應、合理注意義務,銀行仍應承擔絕大部分責任——伊立軍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行銀行卡糾紛案
本案要旨:銀行作為辦理金融業務的專業機構,在為自然人辦理儲蓄等業務時,居于明顯的、支配的優勢地位,而自然人則處于相對的、被支配的弱勢地位,故銀行工作人員在為客戶辦理業務時,理應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業務操作規范,盡到最大的注意和風險提示義務。銀行內部管理出現漏洞,工作人員嚴重違規操作,導致金融詐騙犯罪發生的,雖然儲戶未盡相應、合理注意義務,銀行仍應對儲戶存款損失承擔絕大部分責任。
案號:一審:(2014)盤中民一初字第00035號
二審:(2016)遼民終502號
再審:(2017)最高法民再174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8期(總第250期)
2.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發生資金盜刷,發卡行未及時履行短信通知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彭桂強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借記卡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形下發生的資金盜刷案件中,發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發卡行不應承擔責任。發卡行如果存在違反約定未及時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附隨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的情形,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評析】
本案屬于典型的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而引發的盜刷案件,彭桂強將其在建行中山分行開設的銀行卡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綁定,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消費和轉賬支付,法院審理此類訴訟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1)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儲蓄合同的定性問題。基于借款合同的原理,當有不法分子盜取銀行卡賬戶資金時,該不法分子侵害的是發卡行的財產所有權,發卡行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發卡行和持卡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并未受到實質影響,持卡人依然可以按照合同行使債權,請求發卡行還本付息。
(2)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模式問題。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對預留手機號碼且設定短信通知的客戶,商業銀行應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后方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交易時可以無需再次驗證。”
由此可見,如果銀行已按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是無需再次驗證,只需按指令付款,由此體現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時,第三方支付平臺與持卡人之間會約定相應的支付密碼,該支付密碼由持卡人設定和保管,與發卡行沒有關聯,發卡行接到持卡人輸入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約定的支付密碼,即是接到付款指令,會即時向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無需再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驗證。
(3)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盜刷案件的認定問題。通常認為,持卡人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后第一時間予以報警,是認定銀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證據,持卡人的報警行為一般被認定為持卡人的真實行為。但報警記錄并不能作為認定盜刷事實的一般標準依據,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僅以持卡人的報警記錄,就認定盜刷事實,還應結合案件其他證據。例如,異常的交易記錄、發卡行的提醒告知短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退款記錄、操作線上交易的IP地址等證據,結合發卡行的抗辯意見,以個人的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盜刷事實。
(4)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盜刷案件的責任承擔問題。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形下,發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由持卡人自行設置和保管,發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項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因此,持卡人因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泄導致被盜刷,與發卡行無關。發卡行沒有責任,持卡人的合法權益則應當依據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合同約定尋求保護。雖然盜刷銀行卡是不法行為,但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卻是通過正常途徑進行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決發卡行建行中山分行承擔部分責任,主要理由在于該分行違反了其與彭桂強之間儲蓄合同中約定的短信提醒義務,對于設定短信提醒功能的情形,根據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銀行應當對持卡人賬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特別是涉及盜刷行為的情形,及時告知行為可提醒持卡人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銀行能夠證明確定向持卡人發出了提醒短信后,那么銀行可以不必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一審:(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85號;二審:(2016)粵20民終43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8輯(2017年第2輯)
3.銀行卡異地遭盜刷,發卡行未能舉證證明持卡人存在過錯時,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王立業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鎮海開發區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銀行卡異地遭盜刷案件中,對于盜竊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認定,并不影響儲蓄合同關系的責任認定與承擔。發卡行沒有證據證明持卡人存在過錯時,應由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案號:一審:(2015)甬鎮商初字第2001號;二審:(2016)浙02民終字第86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4輯(2016.10)
4.儲戶在ATM機取款時銀行卡信息被盜造成存款被盜,銀行沒有提示相關風險的情況下應承擔賠償責任——張宇鑫訴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華大廈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本案要旨:銀行應當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用卡環境,為持卡人盡安全保障義務,對銀行卡的真偽盡實質審查義務。儲戶在自動取款機提取存款時被不法分子獲取銀行卡信息,并因此造成存款被盜的,銀行在沒有提示相關風險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
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侵權債務關系,持卡人將款項存入銀行,實質上是將款項借給銀行,該款項存在銀行期間,所有權歸銀行,因此銀行應當對該款項的風險承擔全部責任。銀行應當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用卡環境,為持卡人盡安全保障義務,銀行應當對銀行卡的真偽盡實質審查義務。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持卡人在向銀行主張債權時,權利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因此,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直接侵犯了持卡人對銀行享有的債權,造成了持卡人的損失,該損失應當由銀行承擔。因為銀行在信息占有、專業知識技能上占有明顯的優勢,擁有比持卡人更多的財富,而且銀行為使用銀行卡該項技術的最大受益者。
案號:一審:(2009)東民初字第10776號;二審:(2010)二中民終字第13792號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5.儲戶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銀行未盡充分審核義務致存款被冒領的,雙方按照過錯及原因力大小分擔責任——劉志國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思明支行、鷺江支行儲蓄存款損失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儲戶對銀行卡和密碼負有妥善保管義務,銀行對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驗證應盡充分審核義務。銀行計算機系統對銀行卡及其密碼的認證程序的識別,屬于實質性審查。銀行對身份證件驗證屬于形式上的審查。因儲戶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銀行對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未盡充分審核義務,致存款被冒領,儲戶對存款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銀行按照過錯及原因力大小分擔責任。
【案例評析】
銀行計算機系統對銀行卡及其密碼的認證程序的識別,屬于實質性審查。銀行對身份證件驗證屬于形式上的審查。因儲戶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銀行對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未盡充分審核義務,致存款被冒領,儲戶應對存款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鷺江工行提出由于事發時的電腦系統技術水平所限,鷺江工行無法查閱思明工行所預留的原告的身份證件內容,因上述事實的產生屬于金融機構的內部問題,不能因此免除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對外不得對抗第三人,故鷺江工行該免責事由不能成立。
案號:一審:(2003)思經初字第011號; 二審:(2003)廈經終字第218號; 再審:(2007)廈民終字第231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8輯(2014.2)
來源:山東高法
辦理了信用卡的人,都被納入了人民銀行的信用記錄系統,信用卡逾期還款會被記不良信用記錄。因此,當發生信用卡還款逾期后,切不可漠視或是消極對待,要積極采取正確措施進行挽救。 如果一直不還款,那就會每月都會產生一次逾期未還款,也就是每月會被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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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最高院公報案例2017年12期本文來源于最高院公報案例,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判決說理精彩充分,讓人不得不服,為審理該案的法官點贊!但是作為本案的原告,在銀行卡被盜刷后第一時間為維權所作的準備,也是本案勝訴的關鍵!因此,在文章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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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盜刷信用卡的管制相關法律法條,樓上已經說的并處很清楚了,那我說說其他的三年:盜刷的年以風險又被誰承擔,如何賠償損失。 信用卡被盜刷是交易的處罰金確認,以及交易人 的依照承擔責任的定罪義務,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了信用卡費用。 交易行為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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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之家綜合編輯,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并于文中植入法務之家二維碼,侵權必究2016年9月10日,當收到儲蓄卡上78000余元被莫名轉走的銀行短信時,昆明市民孫先生立刻持卡到附近的ATM機修改了密碼并存入100元,后經證實轉賬交易發生在異地...
展開全部您好.首先,很高興能回答您的提問,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加好友,我將不遺余力的為您效勞!謝謝采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先,肯定的告訴你,金額5000以上可以立案.超過1...
2010年3月30日,李某在某銀行儲蓄所辦理了活期存折一本通和借記卡。同年12月9日,李某委托吳某用借記卡辦理轉賬業務,并將借記卡密碼告知吳某。12月8日至12月14日,借記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境外自動取款機上分47次支取現金52371元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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