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闡述極其詳盡,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關于沒有約定利息和約定不明的處理,給予了明確的解讀和分析,非常權威。特此轉載一下,供朋友們學習和參考。【閱讀聲明:此文為2016年撰寫,或有個別法條更新,但不影響現在的裁判觀點和規則。】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利息。
2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息約定不明。
3借貸雙方中僅一方為自然人或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借款沒有約定利息。
4借貸雙方中僅一方為自然人或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借款利息約定不明。
5利息有無約定及明確與否屬于事實認定問題。
6借期內的限定,未約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所以,本條解釋的限定范圍是“借期內利息”,即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或者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但對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種利率標準支持,應結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釋其他條款規定理解。
《民法通則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所以,即便是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的無償借款,如果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已經構成遲延履行的,借款人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法律規定將遲延履行的損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本解釋也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歸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文章來源:公眾號“法語峰言”
作者丨最高院民一庭 李琪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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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本文所載裁判指引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謝原作者),并結合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出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務中常見的49個疑難問題裁判規則,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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