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保全金額超過實際債權的,應參照被執行人被凍結資金客觀存在的相關損失,以及被執行人在基礎法律關系中存在的違約事實等因素綜合判斷,被保全財產的孳息等損失完全由被執行人承擔顯然有失公平,應酌情裁判由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案情介紹:
一、申請人陳世偉以陳云青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其遭受損失為由,向寧波海事法院臺州法庭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陳云青銀行存款650萬元。寧波海事法院裁定準許保全申請,并凍結了陳云青銀行存款650萬元。
二、寧波海事法院一審判決:陳云青向申請人陳世偉支付違約金906000元,駁回申請人陳世偉主張的570萬元船期損失的請求。申請人陳世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申請人陳世偉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寧波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陳云青應支付申請人陳世偉違約金906000元等各項費用共計935346元,并裁定在扣除935346元后,解除對陳云青銀行存款的凍結。
四、陳云青事后又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凍結申請人陳世偉可領取的執行款及案件受理費共計923756元,寧波海事法院予以準許。
五、陳云青以訴前財產保全遭受損害為由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申請人陳世偉賠償陳云青因惡意保全而遭受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0萬元,寧波海事法院判決申請人陳世偉賠償陳云青578091元及訴前財產保全費5000元。
六、申請人陳世偉不服上述判決,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訴,浙江高院變更一審判決,作出申請人陳世偉賠償陳云青173427.3元及訴前財產保全費1500元的判決。陳云青不服浙江高院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最高法院裁定駁回陳青云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根據被執行人陳云青的申請理由,主要審查的問題是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是否因基礎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存在錯誤,而應當對陳云青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一審寧波海事法院考慮銀行存款凍結期間產生活期儲蓄利息及市場融資行情,酌定陳云青超額保全款項的利率損失按凍結期間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高值扣除活期儲蓄年利率的低值計算,據此寧波海事法院認定陳云青的損失為578091元(5580970元×19.73/12月×(6.65%-0.35%)=578091元)。二審浙江高院認為申請人并非惡意保全,長達19個月的保全并非完全歸責于申請人,故酌情認定申請人承擔損失30%的責任,最高法院對浙江高院的判決予以認可。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提起保全時,不應脫離基礎債權的實際金額。結合最高法院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保全申請的數額明顯超出基礎債權實際被認定的數額時,申請人存在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關于查封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造成損失的原因,在對申請人過錯的認定上,通常會參考被申請人在訴訟中是否提出異議、是否申請置換查封標的等因素。同時,也會考慮查封標的發生損失的實際情況。我們在檢索到的最高法院對于此類問題案例中發現,申請保全錯誤需要考慮申請人的過錯,法院一般不將申請保全(訴訟未決)時申請人對權利的判斷與法院最終判決所認定的權利的內容、數額、對象、范圍之間的差距認定為過錯。判斷申請人是否對損失存在過錯的關鍵點是申請人明知其權利不成立、權利內容與保全內容存在差距且仍申請保全。
二、申請人在保全申請時是否存在過錯往往需要綜合考慮,包括本案在內我們一共檢索到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八篇,從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信息:
1、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數額與申請保全數額相當,原則上不宜認定有錯誤。
2、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債權數額與申請保全數額之間即使存在較大差額,原則上也不認定存在過錯,但也有例外。如本案,法院可能會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出于公平和利益均衡的角度要求申請人承擔適當責任,本案是30%的責任。
3、針對特定標的物的保全,即使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支持或者得到部分支持,也一般不認定申請人存在申請錯誤或主觀過錯。
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的成立要求當事人證明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錯誤以及錯誤的財產保全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作為保全的被申請人,在自身財產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需要積極主張權利或者申請置換保全標的,不能等著損失發生。同時對于損失數額的證明是個技術活。法院往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如本案中就未采納被保全人因融資需要產生的民間借貸月息2%的損失請求。
本案中,法院考慮銀行存款凍結期間產生活期儲蓄利息及市場融資行情,酌定陳云青超額保全款項的利率損失按凍結期間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高值扣除活期儲蓄年利率的低值計算,據此認定損失為578091元(5580970元×19.73/12月×(6.65%-0.35%)=578091元)。二審法院以申請人并非惡意保全,長達19個月的保全并非完全歸責于申請人為由,酌情認定申請人承擔損失30%的責任。
相關法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于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于“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會因保全的財產數額高于審判確定的債權數額而承擔相應責任”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系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根據陳云青的申請理由,本案主要審查的問題是陳世偉是否因基礎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存在錯誤而應當對陳云青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基礎案件中,陳世偉以陳云青未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履行交船等義務,致使其所造船舶無法投入正常運營,蒙受經濟損失為由,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申請保全的金額為650萬元,與其訴訟請求相當。經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定陳云青延期交船時間長達302天,違約明顯。但因陳世偉對于其損失舉證不足,法院僅支持了906000元的違約金(二審判決誤寫為船期損失),對于其他訴請,包括570萬元的船期損失,未予支持。同時,法院還支持了陳世偉主張的訴前保全申請費5000元。因此,二審判決未認定陳世偉申請保全錯誤并無不當。
2012年2月23日,寧波海事法院根據陳世偉的申請,裁定對陳云青的650萬銀行存款予以凍結。同年3月7日,陳世偉就其與陳云青之間的造船合同糾紛提起訴訟。2013年9月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同年10月15日,法院應陳云青的申請,裁定解除650萬銀行存款凍結。陳云青主張其650萬銀行存款被凍結長達19.8個月的利息損失應當由陳世偉承擔。本院認為,生效判決已經判定陳云青違約交船302天,陳世偉申請保全的申請費由陳云青負擔,因此不能認定陳世偉申請保全錯誤,只是法院判定陳云青承擔賠償責任的數額低于其申請保全的數額。此種情況下,法院審理期間被保全財產的孳息損失不能由陳世偉承擔。二審法院綜合考量陳世偉基礎案件審理情況等多種因素,參照一審認定的陳云青被凍結資金客觀存在的相關損失,酌情認定陳世偉應當承擔30%的責任并無明顯不當。
故裁定如下:駁回陳云青的再審申請。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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