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和其他合同一樣,可以通過仲裁機關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訴訟兩種方式來解決。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各保險公司在現行的各類保險條款中都載明了大致相同的內容: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因保險公司在簽發保險單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仲裁協議,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糾紛,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雖然有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愿望和要求,但終因事先沒有簽定仲裁協議,造成仲裁機構無法受理。
1目前保險合同糾紛沒有應用仲裁方式解決的原因
2推行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3對推廣、應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幾點建議
1.提高對推行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意識
目前從各保險公司的領導,到一線業務人員對推行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普遍重視不夠,認識不到位,沒有充分理解仲裁方式也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重要手段,是我國保險業即將加入WTO形勢的要求,是我們完善保險服務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行之有效的辦法。只有各保險公司的領導、從業人員在思想認識上、觀念上實現對應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重要性、必要性有重大轉變和提高的基礎上,抓好具體落實,這項工作才有可能得到突破性的進展。
2.加大宣傳力度,讓讓會、被保險人充分認識到仲裁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好方法
多年來,保險合同糾紛一直沒有實現用仲裁方式來解決,很大程度上問題出在我們的宣傳上,社會不了解,被保險人不知道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用仲裁解決,致使在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時,這種十分積極的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被長期擱淺了。所以我們要充分重視宣傳工作,對照仲裁與訴訟的特點,讓社會、投保人、被保險人都知道和了解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除了傳統的訴訟方式外,還有仲裁處理方式,而且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比訴訟方式更節省時間、減少費用,更能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商業機密,不愧是一種利國利民的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好方法。
3.重視和抓好應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基礎工作
要利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重要的一項基礎工作就是各保險公司在展業簽單上要把好關,業務人員在展業宣傳時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說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簽定合同時必須對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兩種解決方式,選擇其中一種。并向投保人、被保險人講解仲裁和訴訟的異同點,宣傳仲裁方式更適合于解決保險合同經濟糾紛的特點和優勢,倡導選擇仲裁方式。
4.規范保險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實務操作性
(1)保險公司在擬訂或修改保險條款時,設立的解決保險合同爭議條款,應按中國保監會的要求,采取如下格式:“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一是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是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具體保險合同時,如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仲裁的,則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具體的仲裁機構名稱。當地有仲裁機構的地區,在印刷保險合同單證上也可直接載明當地的仲裁委員會名稱。具體操作上可用供選擇的方法(如:在印好的有仲裁內容的保險單的格式中,同意選擇仲裁的打√,不同意的打×)供雙方選擇。
(2)對保險公司現使用但尚未設立仲裁條款的各種保險條款,今后簽訂具體保險合同時,如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根據《仲裁法》補充具體的仲裁協議。具體操作方法:一是在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欄中載明;二是在保險單上加蓋刻有仲裁協議的專用印章;三是在保險單上附貼仲裁協議,并加蓋騎縫章。
(3)是否選擇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爭議是由當事人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決定。選擇仲裁的意圖表示既可以在保險合同中設立仲裁條款,也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仲裁協議,但不論采取何種方式,都應按《仲裁法》規定,簽訂仲裁協議,明確約定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以便仲裁機構依法進行仲裁。
(4)由于保險公司相互之間業務具有競爭性,為了消除保險公司相互之間由于業務競爭而對仲裁產生的顧慮,建議仲裁機構對保險合同糾紛的仲裁一是聘請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的專家為顧問,成立顧問委員會,爭取該項工作得到保險行業協會的支持和配合。二是聘請一些在非保險企業供職的社會各界保險專業的學者及熟悉保險專業知識的法官、律師為保險仲裁員,供當事人雙方選擇。三是在各保險企業聘請的仲裁員中可實行本公司案件回避或各保險公司之間進行交叉辦案制度。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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