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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并購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
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
(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公司收購法律規制的具體制度
(一)為確保收購方和目標公司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保護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特設以下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它又包括要約前的大股東披露義務與要約時的收購方披露義務;
2.限制收購要約的時間。通過規定一個要約存續的合理期限,使得目標公司股東能夠獲得充足的信息,并使之有時間考慮是否出售其所持的股票;(注:李勝軍:《規制要約收購的合理性和理論基礎—以英美的作法為例》,《清華法律評論》第二輯,第91-95頁。)
3.要約的修訂、撤回。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要約只能在一定期限內有條件地修訂,新條件一般不得劣于原有的規定;要約人不得在要約有效期內擅自撤回要約;(注:徐兆宏:《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法律制度之國際比較》,《外國經濟與管理》,1995年第12期。)
4.承諾的撤回。英國法中,目標公司的股東,在整個收購的有效期內,或收購要約成為或被宣布為無條件之前,即便是先己承諾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票,仍有權撤銷該承諾。
理解并購的法律事務,首先必須了解我國法律對并購這種行為的規定。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中都有“并購”這一術語出現,前兩部法律相對概括得比較籠統,《公司法》中則有比較詳細的解釋和法律規定。其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一百七十四條明確地規定了并購的法律特征,為企業進行并購提供了指導。
具體來講,《公司法》規定的并購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幾點: (1)并購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的行為,并購后,原公司解散,相應的原企業的法人資格也隨之 消失。 (2)并購后,被并購企業的權利義務,如債權、債務等由并購方企業全部承繼,這種承繼是法律層面的規定,不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 改變。
(3)并購雖然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從根源上講依舊是經濟行為,為此,并購方須以市場本質向被并購方支付某種形式的對價(也存在特殊情況下的例外)。這種對價可以表現為以現金作為補償或者購買代價,也可以表示為并購后企業股權的交付。
2。關于并購的效力認定和違約處理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并購合同一般被稱為企業產權轉讓合同或者企業買賣合同。
對其效力的認定,則主要依靠評估審計資產、核實轉讓程序等環節來實現。因此,如果有以下行為或事實存在,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可以當事人的申請撤銷合同。
(1)被并購方有嚴重欺詐并購方的行為。比如,被并購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等影響企業做出并購決策的信息和數據嚴重失實,或者對資產低值高估,故意隱瞞影響轉讓價格的重大事實等,這些情況都影響法律效力認定。
(2)并購方有嚴重欺詐被并購方的行為。這一點正好和上一點相對。
具體來講,這種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原企業某個負責人在企業被并購前就故意采取手段隱匿資產,抬高成本,使賬面形成虧損,然后以并購方的身份低價并購企業。這同樣會影響并購行為法律效力的判定。
(3)并購雙方處于某種利益關系惡意串通,對企業資產高值低估,使并購方獲得重大不法利益。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企業并購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對公司的合并進行里明確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剛剛通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就是投資者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系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等多種方式進行。
允許依法可轉讓證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對價,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可能出現的現金不足問題。
1.公司收購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收購法律規制的具體制度(一)為確保收購方和目標公司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保護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特設以下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它又包括要約前的大股東披露義務與要約時的收購方披露義務;2.限制收購要約的時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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