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情
原告為其大貨車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車輛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后發生事故,造成承保車輛受損及原告雇傭司機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雇傭司機在事故中無責任。原告依據雇傭關系對司機家屬履行了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辯稱:保險標的駕駛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根據保險合同,其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損失險是被保險人包括保險車輛所有人及經保險車輛所有人許可使用、管理保險車輛的其他人,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險種。該保險投保的目的是為了在車輛造成損失時能得到補償,保險人不應以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來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只要投保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失、沒有法定免賠理由的,保險人就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對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同時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后,被告依法獲得代位求償權。
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原告,原告已履行的賠償責任后,享有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資格。被告應在責任限額內給付原告保險金。
3二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我國機動車責任保險所包括的主要險種之一,屬于財產保險業務范圍中的責任保險,其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僅為“保險人依據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未明確約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保險公司就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內容,且該條款處于“賠償處理”內容之下,而非 “責任免除”內容之下,非明顯位置,而且保險合同內容亦是上訴人將其所有險種條款印制成小號字體統一附后的格式條款,上訴人也未提供其曾就免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等,向被上訴人進行過口頭或書面形式的特別說明和解釋的證據,故上訴人主張免除其保險責任的理由沒有合同及法律規定。而且被上訴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發生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補償,避免或減少財產上遭受損失,如果保險人動輒規避責任,那么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將無法實現,而且上訴人主張機動車駕駛者在無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道而馳,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的締約目的。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當保險事故發生后,無論被保車輛是否有責,保險人均應該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支付賠償金。在法律有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代位追償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能以“無責免賠”為由拒賠。本案中,駕駛人在事故中無過錯,被保險人依據雇傭關系對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上訴人不得以其無責而免賠。上訴人自向被上訴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4解析
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車上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原告在向死亡司機的賠償權利人賠償后,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原告保險金的責任。至于被告認為司機無責拒賠的主張,在保險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的約定,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01
屬責任保險還是屬于意外傷害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四款“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第六十五條、第四款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的規定,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業務,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業務,由人壽保險公司經營。結合本案所涉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該險種屬于我國機動車責任保險所包括的主要險種之一,屬于財產保險業務范圍中的責任保險業務,屬于責任保險,其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所涉保險合同應當屬于責任保險,而非意外傷害保險。
02
本案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的范圍,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也就是說,只有當被保險人由于過失等行為造成了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依法對他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才可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被告提供的保險合同規定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依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原告允許的駕駛人無責任。保險人據此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第22條規定,保險人不應承擔理賠責任。該理由不成立,因為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僅為“保險人依據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未明確約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保險公司就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內容,且該條款處于“賠償處理”內容之下,而非 “責任免除”內容之下,非明顯位置,而且保險合同內容亦是上訴人將其所有險種條款印制成小號字體統一附后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曾就免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等向被保險人進行過口頭或書面形式的特別說明和解釋的證據,故其主張免除其保險責任的理由沒有合同及法律規定。而且原告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發生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補償,避免或減少財產上遭受損失,如果保險人動輒規避責任,那么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將無法實現。而且被告主張機動車駕駛者在無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道而馳,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的締約目的。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當保險事故發生后,無論被保車輛是否有責,保險人均應該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支付賠償金。本案所涉事故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故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后,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03
保險人的追償權問題
在財產保險合同編內第六十條規定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問題,也就是保險人在承擔保險責任后享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在法律有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代位追償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能以“無責免賠”為由拒賠。本案中,駕駛人在事故中無過錯,被保險人依據雇傭關系對其司機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被告不得以其無責而免賠。其在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來源:車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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