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家長與老師因溝通不暢而對學校管理產生質疑并要求轉學,后起訴學校侵權賠償的案件,經一審、二審均未獲法院支持。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原告之子劉某在被告學校一年級就讀,班主任建議學生家長購買課后練習冊書籍,以便孩子課后練習,并表示由家長自愿購買。后班主任在檢查作業時發現原告之子因家長沒有為其購買書籍未做作業,便讓劉某站立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說了“黃岡才多少錢,都舍不得買嗎?”原告聽孩子告知此事后,于當晚同班主任老師溝通時責備老師不該對孩子說:“你家就那么窮嗎?幾本書都買不起!”,并要求轉班。老師向原告解釋要求學生練課外作業的出發點是讓他們從小養成做作業的習慣,同時表示以后會尊重家長的想法,不會強求,并認為原告沒有為孩子轉班的必要。原告與老師溝通轉班未果后,向學校申請要求轉學,校長建議其按程序向區教育局提出轉學申請。2017年11月,原告之子劉某轉至另一小學就讀。原告認為其要求為兒子轉班不成,導致無奈轉學,造成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也因班主任老師“我可以嚴格,但也可以管很松”的言語對被告的教育態度和質量產生疑慮,不再信任學校,故向法院提出侵權賠償。
一審、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作為國家公辦學校,負有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法定義務并為其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原告因故對其子女是否能夠受到教師的同等待遇產生質疑并要求更換班級時,學校與原告溝通過錯中以不符合學校規章制度為由直接拒絕了家長換班的請求,沒有積極聽取家長的訴求、解除其疑慮,沒有理解作為學生家長愛護孩子的心情,學校應更加重視家長的意見,改善學校的教學環境。原告作為孩子家長,對老師的話理解過于主觀,事件發生后自身沒有冷靜處理,在孩子產生對學校抗拒的態度時,把自身的焦慮心態傳遞給孩子,家長應主動開導孩子正確面對生活中的各類挫折,有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長。在侵權案件中侵權責任的成立需有由被侵權人舉證侵權行為、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存在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四個構成要件,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學校及其教師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原告之子合法權益的行為。知識需溫故而知新,教師從鞏固學生課堂知識、培養入學新生養成良好的作業習慣這一善良目的出發對學生實施的教育行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被告學校尊重其個人意愿并予以積極配合,協助為原告之子辦理轉學,保障了原告之子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被告學校的行為亦無過錯。當學校的日常管理不如人意時,不能簡單地把學校的行為理解為侵權行為,故一審、二審法院均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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