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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專科性疾病,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由于醫學是快速發展的學科,是一個高科技、復雜技術應用最多、應用較快的學科。由于醫療信息的不對等,患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社會對衛生系統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業,也嚴于其他行業。醫務人員在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的同時,還應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增強責任心,恪守職業道德,這樣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為患者解除病痛,促進身心健康。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頁面功能 【我來說兩句】【我要“揪”錯】【推薦】【字體:大 中 小】【打印】 【關閉】 【分類號】 2360069301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衛生部 【頒布日期】 930326 【實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醫政類 【文號】 衛生部令第31號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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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規范
(一)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加強學習,牢記宗旨,熱愛本職。
2、工作認真、負責、細致,責任心強。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1、平等對待患者,做到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三)文明禮貌,優質服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服務熱情周到,態度和藹可親,無“生、冷、硬、頂、推、拖”現象。
2、著裝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范。
3、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溝通,自覺接受監督,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四)遵紀守法,廉潔行醫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無差錯、事故。
2、堅持廉潔行醫,自覺抵制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嚴格執行《十不準》規定。
3、不開具虛假醫學證明,不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隱匿、偽造或違反規定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五)因病施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1、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2、認真落實有關控制醫藥費用的制度措施。
3、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不多收、亂收和私自收取費用。
(六)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和諧共事
1、服從指揮、調配,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醫療活動。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列出一些醫院管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3年)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
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
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7年)
1.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2006-07-06】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鑒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復【1999-10-11】 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醫院給付醫生CT“介紹費”等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答復【1997-10-28】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批準發布《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的通知【1996-10-03】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院收費使用憑證問題的批復【1995-11-02】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醫大附屬西京醫院、樊代明和楊林海名譽權糾紛一案的函【1995-07-19】 7.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新疆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與烏魯木齊市一0四團青年服務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問題的復函【1993-12-27】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1992-03-24】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復【1989-05-22】 10.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醫院生產的自用藥品使用商標問題的復函【1988-12-31】 1.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2006-12-21】 2.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2005-04-30】 3.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2000-09-14】 4.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切實做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工作的通知【1999-10-20】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要求【1999-10-20】 6.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1999-07-16】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06-26】 8.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2-10-07】 1.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2003-08-05】 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醫院給付醫生CT“介紹費”等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答復【1997-10-28】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2007-12-30】 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辦法【2007-06-18】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6-11-10】 醫療機構制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規定【2006-01-05】 非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產品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管理辦法【2005-11-03】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2005-06-22】 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2005-04-14】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2005-02-28】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2004)【2004-08-09】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08-09】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4-07-20】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2004-07-08】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05-27】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2004-01-17】 衛生部公告2003年第24號--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不再納入《消毒管理辦法》管理的公告【2003-11-14】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03-10-15】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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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關于醫生權益法律保護情況資料 1,醫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及《醫師法》從以下幾個方面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尸檢舉證建議權。醫療過程中對患者造成嚴重后果或患者死亡的,醫生有尸檢舉證建議權,患者家屬對患者死因不明確,而醫方也堅持認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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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生職業道德與衛生法規的關系 堅決貫徹執行各項衛生法規,做到秉公執法,并對國家衛生法規的執行起監督作用,這既是衛生機構的職能,也是醫務人員應該遵循的一條特殊的道德準則。人類的衛生活動有兩個基本方面:其一是自然方式,就是作為自然科學的醫療...
1.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2.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3.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4.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
1.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2.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3.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4.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
1.衛生院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政策有哪些 有本書《醫療衛生人員法律法規必讀》本書對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了解的最新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分類編輯。按工作需要分為五篇:(一)醫務人員執業資格和執業行為。包括:醫師、護士、鄉村醫生、外國醫師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