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冒名頂替罪如何進行處罰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
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礙公務罪定性。
冒名頂替罪觸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冒名頂替犯多大罪要判多久
要看冒名頂替做了什么事,如果所作的事不違法,那么只構成侵犯姓名權;如果所做的事違法,則按行為以真實身份承擔法律后果;如果冒他人之名是為了侵占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或其他合法權益,則以侵犯被冒名之人的權利承擔侵權責任。
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每個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有限的,只限于在刑事訴訟活動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而不包括不了解案件情況,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訴訟活動才了解案件的人。二是從證明對象區分,證人故意作假證明針對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即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換言之,對于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系的情節,即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主體的情況,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及影響量刑的各種情況。
交通肇事冒名頂替罪怎么進行處罰?交通肇事當事人如采取冒名頂替的做法,將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多的刑事責任,請大家要能夠清楚。對于交通肇事冒名頂替罪處罰的內容或是面對這類處罰怎么辦,請您都來律聊網詢問律師。
車禍頂包如何如何處罰交通肇事后讓人頂包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二是在肇事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涉嫌構成包庇罪。《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
1.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訴龔德田交通肇事案(最高法公報2017.06)【裁判摘要】交通肇事案件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重復評價。2.拒不配合檢查并肇事致交警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人民司法2017.0...
關于頂包行為法律責任的區分,首先,找人頂包的實際肇事者,主觀上讓他人頂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企圖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為使頂罪行為得以實現,一般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離開現場,聯系朋友,預謀頂罪事宜。即使在現場,也...
一、交通肇事逃逸叫人頂替如何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頂包的行為,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的目的顯而易見,而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出發點之一又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逃避法律追究。所以找人頂包行為一種特殊形式的逃逸。也就是說當發生事故即便找人頂包,那么...
【案情】 【分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所謂的事后不可罰行為,又稱共罰的事后行為。一般通說認為,事后不可罰行為是發生在狀態犯的前提下,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先行為,在先行為侵犯的法益的范圍內又實施了一個對先行...
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為已作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重復評價——龔德田交通肇事案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予以重復評價。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
交通肇事頂替者犯法嗎無論是頂替的人還是被頂替的人都是犯法的。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冒名頂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
一、交通肇事頂包會被判刑處罰嗎交通肇事后讓人頂包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二是在肇事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涉嫌構成包庇罪。依照包庇罪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相應處罰。情節...
一、交通事故頂包怎么處罰 在出現頂包行為的交通事故中,絕大多數駕駛員會先選擇駕車逃逸,再請他人來處理事故。而嚴重的話,肇事逃逸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沒有駕車離開現場,找人頂替本身就是一種主觀逃避事故責任的行為,也是一種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