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醫療美容被納入侵權責任糾紛
二、患者的舉證責任適當緩和
三、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
四、明確“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情形,鼓勵醫療機構積極搶救生命垂危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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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病患垂危,醫院緊急急救以獲得家屬認同的現象屢見不鮮,該問題從本質上來說是醫院未征得家屬同意而實施搶救的合法性問題。
對于該問題,2010年7月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概括表明“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而后出臺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將其情形做了更詳細的表述“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其中對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意見也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達意志,也無近親屬陪伴,又聯系不到近親屬的情況,并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拒絕采取醫療措施或打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而本次《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對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即“(一)近親屬不明的;(二)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四)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五)其他情形”
自此,在以上這些情形下,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將不予支持。體現了鼓勵和維護醫療機構在患者處于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當然,《解釋》也明確指出,如果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造成損害的,患者請求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的出臺,既保護了醫生救死扶傷的擔當,也約束了醫生救治過程的不作為,對于規范醫療機構,保障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的患者得到及時救治,維護其生命、健康權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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