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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國家的保險法規中都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資格考試和資格審查制度,以確保保險經紀人的業務水平和專業能力,維護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在保險經紀業最為發達的英國,1977年頒布的《保險經紀人法》規定:要取得保險經紀人資格,申請人必須通過資格考試并達到法律規定的實踐年限。 資格考試內容以英國特允保險學會準會員資格(acll)考試為基礎,其中包括六門核心課程考試和一篇保險經紀專業論文。
在美國,各州都有管理保險經紀人的法規,大多數州要求對申請人的道德和保險業務水平進行考查,并且規定保險經紀人須向其營業所在州(或幾個州)注冊并取得營業執照方可執業。 日本的管理比較嚴格,保險經紀人考試由生命、損害保險協會分別組織實施,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申請人必須向大藏省金融監督廳下的保險部注冊,經過嚴格審核批準后方可經營。
在韓國要取得人身保險經紀人或損害保險經紀人資格,也需要通過資格考試并申請業務許可證。 資格考試由金融監督院舉辦,金融監督委員會根據總統令的指示決定是否許可其經營經紀業務。
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則更容易為不法之徒所濫用。
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對于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應以法律手段嚴格加以防范。但是,這種法律手段應當公正而適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種弊端之作用,又不能過于嚴厲而妨礙人們利用此種保險合同。
通過對上述幾個主要國家立法例的探討,我們認為大陸法的同意原則是最為合理的預防手段。當然這并不是說同意原則就完美無缺,沒有弊病。
事實上,包括日本在內的大陸法國家,時常發生為騙取保險金而謀害被保險人的事例。但是,這種現象應該說是作為射幸合同的。
境外私募必須建立在境外殼公司設立完成以后,因此涉及的法律文件相當多,但是最核心的是以下四大文件: 1。
股份購買協議。股權融資最常見的是境外殼公司向基金發行a系列優先股,基金通過約定的價格認購這些優先股,該協議主要解決股份的作價問題、付款的先決條件與企業家的擔保。
一般來說,會列出十幾個先決條件,這些先決條件中任何一個不滿足,基金可以不付款。最關鍵的先決條件是自協議簽署日到交割日期間,行業監管法律環境不能有不利于投資的變化,企業經營狀況不能有惡化。
2。可轉股貸款協議。
主要是規定貸款的利率、期限,轉股價格的計算,怎么轉,轉完以后占股本比,貸款人的權利等內容。 3。
股東協議。股東協議是私募融資談判最艱難的部分,雙方角力時功力的深淺基本上是體現在股東協議中。
當企業的估值確定以后,雙方的主要關注點就在于能否在股東協議中為基金多要點權利。后文會詳細介紹。
4。境外殼公司的公司章程。
由于股東協議是取決于談判結果個性化的產物,因此公司章程也需要根據股東協議的結果進行大幅度的個性化。
一、傳統型養老保險 傳統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并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 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
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福利型養老保險 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在英國和澳大利亞,政府建立了“老年年金”;在加拿大,稱為“普遍年金”;在日本,稱為“國民年金”。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
這種養老金與公民的身份、職業、在職時的工資水平、繳費(稅)年限無關,所需資金完全來源于政府稅收。 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之中。
三、混合型養老保險 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目前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 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并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
在日本,政府建立了“厚生年金”;在英國稱為“附加養老金”;在加拿大稱為“收入關聯年金”。這種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的待遇,一般要高于普遍年金的待遇,資金主要來源于雇主和雇員的繳費以及基金的投資收益。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 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準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也采用了這種養老保險制度。 這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歷史上曾經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不利于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利于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
因此,目前已經或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五、儲金型養老保險 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
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分擔,在參保人退休或遇有特殊需要時,將個人賬戶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給個人。這種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發揮個人的自我保障功能,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也能夠保障勞動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自身缺陷,無法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互濟互助功能,同時普遍面臨著如何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在出現持續通貨膨脹和金融危機時將面臨困難。 目前這種養老保險制度正在發展過程中,具體走向和實效尚難以預料。
一些歐洲國家,如瑞典、意大利、波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等,也在基本養老保險中引進了個人賬戶,但基金實行“空賬”運轉。中國的養老險法律政策還在不斷完善中,歐美等國家的養老保險政策更加完備,有一些應該為我們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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