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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可以了解到。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一、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法律依據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還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法規。
依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
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 “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3、關于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1)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
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體積廉潔,均應在合同中予以,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在那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
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
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
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三、工程承包人的責任義務是什么承包人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逗贤ā返诙倨呤邨l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p>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逗贤ā返诙侔耸粭l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诙侔耸l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單位進行工 程建設質量管理、進度管理、費用管理的主要依據之一。
在市場經 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 確立的,因此,在建設領域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義。 國家立法機關、國務院、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都十分重視施 工合同的規范工作,制定了很多設計建設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主 要有以下幾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于1999年10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于2000年1月 1日起實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1993年1月29日建設部 發布。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12月24日建 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2月17 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999年3月建設部頒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9] 16號文。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頒 發,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這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都是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規范,是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據。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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