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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標注](1994年7月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22日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章節]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本省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對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 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女干部,選拔符合條件的女干部擔任領導成員。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提高婦女領導成員的比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女干部。
按照規定應當有女干部參加領導機構的,必須積極選配婦女領導成員。 本省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各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五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不得規定限制條件。 第六條 在普及義務教育中,男女少年兒童享有同等的權利。
對未經批準,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對拒絕接受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學校直接責任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女學生無正當理由輟學的,學校、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促其復學;放任不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條 小學高年級和中等學校應當對女學生進行青春期衛生保健知識的教育。有條件的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設施,保障女性青少年健康成長。
第八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和對職工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童工。
各單位在勞動制度改革或者精簡機構時,不得歧視和排斥女職工,不得違反規定強令女職工提前退休。 第九條 各單位在集資建房、分配住房以及其他生活設施時,應當實行男女平等,不得對女職工作出歧視性規定或者附加條件。
對配偶在異地工作或者離婚、喪偶的婦女以及年滿三十五周歲以上未婚女職工的住房安排,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條 用工單位和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有勞動保護條款。
女職工有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保護規定,給女職工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和賠償損失;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不得以男職工調動、辭職、擅自離職等為由而辭退其同在本單位工作的配偶。
違者,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女職工造成損失的,用工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結婚后戶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農村婦女及其按計劃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戶籍、生產勞動和計劃生育等權利受法律保護。在責任田和宅基地劃分、股權分配等方面與當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權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侵害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共同財產予以處理。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以男方名義承租,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離婚時男方搬出的,房屋由女方繼續承租。出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以承租人離婚為借口終止租賃合同。
(三)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或者所有權屬男方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搬遷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讓女方繼續居住或者幫助其解決,直至其再婚或者有房可搬遷時止。 (四)戶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農村離婚婦女,需要建房而又符合條件的,與所在村其他村民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 農村婦女離婚后,任何人不得侵害女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離婚為借口收回住房、取消戶籍和應當享有的集體福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侵害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夫妻因男方過錯而離婚的,對子女撫養和住房、財產分割等問題的處理,應當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給女方造成損失的,男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已辦理純女戶養老保險或者養老基金的,如女方不能再生育,男方主動要求離婚的,男方份額中的國家、集體投保份額歸女方享有。
第十七條 禁止溺、棄女嬰和殘害女嬰、幼女。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女嬰出生后下落不明又無法說明確切原因的,視為棄嬰,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
產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產假98天以及地方規定80天。
法律規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下稱《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包括持結婚證夫妻可互查財產等保障婦女權益的內容,在廣州市范圍內對《婚姻法》中并未詳細說明的內容作了補充性說明。
根據《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新法還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
《規定》還加強了對性騷擾的規定,明確禁止以語言、文字、肢體行為、圖像、電子信息等方式對女性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行為。
職工方有權要求在集體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內容。 附:《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全文 (2009年12月1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0年4月19日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機構和各項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婦女事業的進步。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農業、人口計生、教育、體育、工商、國土房管、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履行保障和維護婦女權益的職責。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調查、研究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重大問題并且進行工作安排; (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情況; (四)接受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五)表彰、獎勵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市、區、縣級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各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就侵害婦女權益的事件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有關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建議,反映婦女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以書面意見的形式,要求下列單位采取措施維護或者協助維護婦女權益: (一)被侵害婦女所在單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二)侵權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三)侵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收到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后,應當調查處理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并且在收到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婦女聯合會。 第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制止或者查處的,同級婦女聯合會可以發出維權意見書要求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建議同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督促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同級婦女聯合會的維權意見書或者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書面督促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處理,并且書面回復處理情況。 第九條 禁止謊報、瞞報女嬰死亡、失蹤。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發現謊報或者瞞報女嬰死亡、失蹤情況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對于無法查找到生父母的被遺棄女嬰,應當出具證明并且將其送至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撫養。
第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進行男女平等教育,并且根據女性兒童、青少年的特點,開展生理健康、心。
產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產假98天以及地方規定80天。
法律規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 對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對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的;(五)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六)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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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生二胎的產假,根據現行的規定仍為: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同時符合晚育年齡生二胎的,部分地區已經明確規定不能享受晚育假期的。但是違反計劃生育超生二胎的,是可以依法享受產假假期的,相關的法律依據如下: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的條款,意味著女職工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女職工除外。 3、《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
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這里明確說明了,符合晚育條件的女職,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為晚育,也就意味著生二胎是不能享受晚育假期的。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 第三條 ……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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