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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勞動者申請或通知。
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六,《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以上為《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八,《勞動法》“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矛盾的解析。
1,《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中,調整“勞動合同的具體法律”。
2,《勞動法》就“勞動法律”當中的上行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律”當中的下行法.
3,在法律的適用中,應當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它規定的是;“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沒有做“應當”或”可以“的定義。是對立法體系上關于義務規定的漏洞。
5,《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不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同時”也保護用人單位“共同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體現在"調整勞動關系"當中。
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為法律權威解釋,非法律解釋。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試用期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違法表現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條款,是企業與員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1、約定試用期過長。有的單位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有的單位規定,試用期三個月,合同一年一訂,從表面來看,這種做法無可非議,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也經雙方協商一致,雙方都有選擇的余地,但實際上試用期超過了有關規定。2、隨意解除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后,以各種理由辭退了招聘人員,因為試用期的工資低甚至不發工資,這些用人單位實際上是在賺廉價勞動力。例如,一些商場到銷售黃金期到來之際大量招聘營業員,等黃金期過了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房地產公司和廣告公司在用人之際,也會利用“試用期”的幌子使用廉價勞動力。一些從事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的銷售公司借設辦事處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場部經理”或“業務經理”,引來眾多的應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夠試用期,公司卻借口考核不過關,一紙通知讓其走人,應聘者也是當了一回廉價勞動力。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特殊約定的內容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一規定包含了三層含義:第一,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不是法定的內容,它的出現乃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這一點表明試用期具有自愿性;第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個特殊階段,而非獨立于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階段。這一點表明試用期具有非獨立性;第三,勞動合同試用期有法定的上限,即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而改變這一上限。這一點表明試用期具有限制性。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試用期的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果合同只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為合同期。
試用期各方權利:
在八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員工試用期都做了規定,其中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含3年2、這個合同是三年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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