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勞動者在動物飼料車間大小便,性質十分惡劣。事后又偷吃動物食物-香蕉,公司有規章制度,可以解除沒有問題。本案引發一個有意思的爭議話題,工作場所能否按攝像頭?民事訴訟是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本案攝像頭安裝在動物飼料車間,單位為管理監督之目的,并非故意偷拍個人大小便,按常理常識也不應在廁所外大小便。因此,一二審沒有支持勞動者。
此外,法官通過現場視頻,結合其他情況進行分析后,運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推理出勞動者是在大小便的事實。讓人不由得贊嘆,難道法官變身為福爾摩斯?沒有縝密的推理和判斷,500字的筆法是寫不出來的(詳見“一審法院意見”部分)。對此,你有什么看法?
基本事實余某主張其2010年10月18日入職珠海長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長隆公司則主張余某繳納社保的2010年12月1日為余某入職時間,因時間久遠,長隆公司無法提交余某入職的原始資料。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2015年2月28日,余某任職動物管理類崗位。2015年1月27日,雙方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將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變更為2020年2月28日。
2016年4月22日,長隆公司以余某工作期間先后在工作場所大小便、偷吃喂養動物的食物——香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通知余某解除勞動合同,余某于2016年4月24日簽收了該通知。此前,長隆公司已就此征求了工會的意見并得到了工會同意的書面答復。庭審中,長隆公司主張,根據《員工手冊》第十章第三節第四條第四點之5“公司認為需要處理的其他安全、衛生或辦公室管理方面的特別嚴重過錯行為”,余某隨地大小便本應當辭退,由于余某懇求長隆公司保留勞動關系,長隆公司出于人性化的考慮,最后作出記大過的處分;對于偷吃香蕉的行為,觸犯了《員工手冊》第十章第三節第三條第一點之12“公司認為需要處理的其他日常行為方面的嚴重過錯行為”,公司對這樣的行為可給予記大過的處分,又根據《員工手冊》第十章第三節第四條第四點之7“受到記大過處分后,在半年內再次發生可處以記過以上處分行為的”,長隆公司只能夠依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2016年3月30日隨地大小便一事,余某予以否認。視頻錄像可見,當日中午13時許,余某在工作車間工作時撕下較長一段手紙,走到窗邊,其中一段手紙放入右邊褲兜,另一段手紙握在左手,解開褲帶后蹲下,兩邊張望后低頭與地面大約呈平行方向,約30秒后起身系好褲帶繼續工作。整個視頻長約1分30秒。余某主張,當時下體有些發紅,也有個包,所以在車間無人的時候解開褲子看一下病情是否可以用藥膏來擦,因為病情不太嚴重,回家后涂了皮康霜就好了,所以也沒有相關病歷資料;當時沒到上班時間,其處理自己隱私的時候采取什么體位對公司并無影響;雖然洗手間距離不遠,但洗手間光線比較暗,在靠近窗戶的地方才有光線,余某并非是考慮蹲下的地方有排水渠;余某撕下的手紙并沒有使用,只是為了擦拭準備。長隆公司申請證人李某、洪某、文某出庭作證,證人分別是余某在職時的直接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經理,三證人均陳述其與余某面談,余某承認了違紀事實,但拒絕在談話記錄和違紀行為審批表上簽字。
余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應發工資為4144.19元。
仲裁意見余某向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珠勞人仲案字[2016]492號仲裁裁決,裁決長隆公司支付余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9730.24元。
一審法院意見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長隆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否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一、關于違紀事實。長隆公司主張余某存在兩次違紀事實,對于2016年4月9日偷吃香蕉一事,長隆公司提交的照片和視頻錄像均能真實反映這一事實,余某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也認可這一事實,而余某辯稱只是試吃香蕉有無霉變顯然與余某吃下整根香蕉的事實不符,故原審法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至于余某辯稱吃一根香蕉的行為并不屬于嚴重過錯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余某作為動物食物管理人員,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無異于監守自盜,對動物安全是相當不負責任的,當然屬于日常的嚴重過錯行為,余某此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2016年3月30日隨地大小便一事,雖然視頻錄像中并未明確顯示余某確系隨地大小便,余某也對其一系列動作進行了解釋,但是,其一,結合余某蹲下位置的下方是排水渠的事實,從視頻錄像反映的余某一系列動作來看,普通人均可以確信余某是在工作場所大小便;其二,至于余某辯稱其是利用窗戶光線查看下身的病情,首先,余某蹲下低頭后持續20秒左右身體并無明顯晃動,整個過程中并無明顯查看下體的動作,且根據余某的體型、常人的生理構造,余某蹲下后頭與地面基本平行的體位并不可能觀察到下體的情況;其次,車間內窗戶光線固然充足,但余某蹲下后的位置恰恰屬于光線弱區,反而不利于查看下體病情;再次,余某撕下手紙后是分成兩段,右手將其中一段塞入褲兜,而左手握住的那段在余某蹲下又起身后已不知去向,余某稱手紙只是為擦拭備用、并未實際使用也與事實不符;最后,視頻顯示余某從撕下手紙到站起來系好褲帶的一系列動作是非常順暢連貫的,整個過程只有1分鐘左右,如果真的是下體紅腫,一般人在行走中會小心翼翼盡量避免劇烈摩擦發病部位而引起疼痛,更會試圖順著光線不斷調試體位和角度,一般會先站立彎腰查看,未果后再蹲下查看,而不是習慣性地走到選定位置一氣呵成完成一系列動作;其三,經原審法院通知余某本人出庭接受質詢并與長隆公司證人當面對質后,余某對于長隆公司證人證言并未明確否認,也未當面反駁,不符合常理。綜合以上分析,原審法院認定余某所作解釋較為牽強,尚不能自圓其說,長隆公司所舉證據已經符合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審法院據此認定余某2016年3月30日在工作場所大小便的事實。
二、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根據普通人的標準,余某兩處違紀事實無疑屬于日常行為、衛生管理中的嚴重過錯行為,長隆公司的《員工手冊》中已對上述行為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根據余某在工作場所大小便一事即足以解除勞動關系,長隆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對余某先作出兩次記過處分再予以辭退符合規章制度的規定,更體現了長隆公司管理的人性化,長隆公司在與余某解除勞動關系之前,已經通知工會并征求了工會意見,長隆公司的證人均一致陳述長隆公司已就其對余某的處分決定與余某當面溝通,但余某拒絕簽字,長隆公司的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原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確認其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合法。綜合以上分析,長隆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余某賠償金。
綜上,判決珠海長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無需支付余某賠償金49730.24元。
余某上訴一審判決后,余某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長隆公司向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49730.24元。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余某作為動物管理人員,在工作場所偷吃一根香蕉是監守自盜,對安全相當不負責任,屬于日常的嚴重過錯行為,此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首先,吃根價值一元的香蕉不屬于嚴重過錯;其次,長隆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過錯行為記大過,而余某吃條香蕉屬于小事,不應記大過。此外,原審法院認定余某在工作場所大小便,沒有證據支持。長隆公司涂改培訓記錄表,偽造余某簽名的證據,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長隆公司沒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原審法院在一審程序中準許旁聽的員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程序嚴重違法。
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具體理由如下:1、長隆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制定的《員工手冊》已經經過民主討論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不能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2、長隆公司員工使用針孔攝像頭進行偷拍是嚴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雖然余某當時的工作場所并非私人空間,但亦并非公共場所,在個人的辦公場所設置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進行偷拍已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3、按照法律規定,工會在作出復函前,應當聯系余某,聽取余某的意見和要求,但本案中工會并未聽取余某的意見和要求,因此工會所作的復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能予以采用。4、長隆公司出具的《違紀處分審批表》嚴重違反其內部的審批制度,不應予以采用。5、余某并沒有在工作場所大小便,其只是蹲下查看自己的下身,原審法院對此節事實的認定純屬推斷。綜上,長隆公司單方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二審經過二審庭審期間,余某陳述:“房間里面都是水果,很多人在餓的時候都會到房間吃動物的香蕉,包括我。”余某于2015年5月16日簽名確認《收條》:“今收到長隆集團有限公司所派發之《員工手冊》(2015年3月版,下同),本人經仔細閱讀后,已了解熟悉《員工手冊》的全部內容。我聲明我愿意接受《員工手冊》所列條款,并保證在今后的工作中謹記并遵守《員工手冊》的要求,如有違反,愿意接受公司處分。”本院對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意見本院認為,二審審理的焦點問題在于:
1、余某是否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以及隨地大小便的問題;
2、長隆公司解除與余某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應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關于焦點一,首先,余某在一審和二審期間,均承認其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的事實,與長隆公司關于此事實的主張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余某在長隆公司從事動物管理類崗位,按照工作職責和流程,其負責動物飼料的加工管理工作。作為一名飼料加工員,其理應對飼料的質量、數量和安全負責,不能在工作場所偷吃動物的飼料,是崗位職責的應有之義。余某辯稱其僅僅偷吃了一根香蕉,不算嚴重過錯,顯然與動物管理類崗位職責相悖離,亦違反了基本的工作紀律,本院對此節辯解理由不予采納。
其次,關于余某隨地大小便一事,根據視頻錄像資料所顯示的內容,余某在工作車間工作時撕下一段較長手紙,其中一段手紙放入褲兜,另一段手紙握在手里,走到窗邊后解開褲帶下蹲,約30秒后起身系好褲帶繼續工作,從整個行為的過程來看,余某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的蓋然性較高。而余某主張其只是查看下體的說法,沒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予以支持,無法對視頻材料中的行為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本院對此主張不予采納。至于長隆公司提供的余某隨地大小便的視頻資料的合法性問題,本院認為該視頻材料拍攝的地點在余某的工作場所,并非個人的私密空間,且該視頻資料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該證據材料具備相應的證據效力。
關于焦點二,根據長隆公司與余某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第八條勞動紀律,余某在合同期間,必須遵守長隆公司依法已經制定或不時將制定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工作程序等。余某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長隆公司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工作程序等,長隆公司有權按《員工手冊》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長隆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于2015年3月更新并印制,同年5月16日余某簽收了《員工手冊》,根據《收條》所顯示的內容,余某應當知曉《員工手冊》的規定。《員工手冊》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已向余某公示,余某亦未提出異議,因此《員工手冊》可以作為長隆公司的用工管理依據。長隆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處罰規定,對余某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和隨地大小便的行為作出兩次記過處分并依規予以辭退,并無不當。而長隆公司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通知工會并取得了工會的書面同意,解除程序合法。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索引: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4民終313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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