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6年11月,原告王某將其在老城區所有的一套建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的面積80平米的房屋以18萬元賣給陳某。雙方在簽訂賣房合同當日后履行完畢給付義務,并在當日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簽訂合同時,該地新建商品房均價為3700元/㎡。2017年2月,該市老城區大改造,當地政府以45萬元的價格征收了該房屋。王某見狀認為自己當初賣房價格太便宜,吃虧了,遂至法院起訴,以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分歧】
對于王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該房屋買賣與征收時間間隔不長,但前后金額差距巨大,對王某有失公平,應予以撤銷。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管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根據該規定,若該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要求撤銷。
而何為顯失公平?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本案中,王某與陳某簽訂買賣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訂立的, 陳某并不具有優勢,涉案房屋為建于上世界八十年代的老房屋,該房屋的價值不能以當時新建商品房價值相等計算,但并不明顯低于當時老房子的市場價格。雙方當事人在買賣該房屋時遵循了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買受人陳某也及時履行了給付義務,未使王某利益嚴重受損,未有顯失公平。
綜上,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吳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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