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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層面一般有4個等級,法律(含憲法)、法規、行政規章(含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2.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們之間有效力等級之分。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組成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法律效力的等級 標簽: 法律效力 頂[5] 分享到 發表評論(0) 編輯詞條 開心001 人人網 新浪微博 體系是以憲法(或根本法)為核心,由不同層次或等級的法律有機結合組成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憲法(或根本法)屬于第一層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等基本法律屬于第二層次,基本法之下還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層次的法律等等。
與此相適應,較低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應當是來自并服從于(即低于)較高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層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應當是來自并服從于第一層次的憲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論綱》,載《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第20頁。
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效力層次有時也被稱為法的效力等級,或法的效力位階。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體;(2)適用范圍;(3)制定時間。
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即指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于法的復雜性,法的效力層次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則:(1)特別法效力優于一般法;(2)新法優于舊法;(3)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頁。 法的效力層次就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導致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
法的效力層次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1)憲法至上原則;(2)等差順序原則;(3)特別法優先原則;(4)實體法優先原則;(5)國際法優先原則;(6)后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頁。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層次或等級劃分的,因而其效力當然具有層次或等級性。我們都有一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于其所轄地方范圍內。
全國性法律的效力層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層次。 我國法律的效力層次是多層次性的結構體系。
在法律效力層次結構體系中,各種法律的效力既有層次之分,又有相互聯系,從而構成一個龐大的我國法律效力體系。對于法律效力層次的具體劃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為四個層次。
最高層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層次屬第一層次。
第二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為第二層次。 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地方層次:地方立法主體制定的地方法規,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規和自治地方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法規,其法律效力的層次為地方層次。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頁。
可以根據法律的位階高低來識別法律效力的層次高低。識別法律效力層次高低的具體標準主要有三條:(1)根據主體識別。
立法主體的地位高,其制定出來的法律的效力層次也相應比較高。(2)根據立法依據識別。
一個法律依據另一法律而制定,則這個法律的效力層次低于另一個法律的效力層次。(3)根據效力范圍識別。
如果是全國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于全國,法的有效條件是指法律規范得以實施生效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法的有效條件就內部環境而言,有以下幾點:(1)必須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2)必須與上一等級的法律規范不相沖突或抵觸;(3)法律規范必須在它約束的時間、對象和范圍之內才有效。
就外部環境而言,其條件為:(1)它必須是在合法政權機關的制定或認可下產生的;(3)它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國家強制力保障。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頁。
應然法律效力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第二個層次是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這一連續的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應然作用力。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這一時間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問題仍被適用而產生的某一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條件下的應然作用力。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頁。 由于法律規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為它是按照另一個法律規范決定的方式被創造的,因此,后一個規范便成了前一個規范的效力的理由。
調整另一個規范的創造的那個規范和另一個規范之間的關系,用空間比喻語來說,可以表現為高級和低級的一種關系。 --[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頁。
凡是這樣一個承認規則被接受的地方,就為私人和官員提供了確認主要的義務規則的權威性標準……。
法律效力的等級 標簽: 法律效力 頂[5] 分享到 發表評論(0) 編輯詞條 開心001 人人網 新浪微博 體系是以憲法(或根本法)為核心,由不同層次或等級的法律有機結合組成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憲法(或根本法)屬于第一層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等基本法律屬于第二層次,基本法之下還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層次的法律等等。
與此相適應,較低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應當是來自并服從于(即低于)較高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層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應當是來自并服從于第一層次的憲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論綱》,載《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第20頁。
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效力層次有時也被稱為法的效力等級,或法的效力位階。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體;(2)適用范圍;(3)制定時間。
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即指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于法的復雜性,法的效力層次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則:(1)特別法效力優于一般法;(2)新法優于舊法;(3)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頁。 法的效力層次就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導致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
法的效力層次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1)憲法至上原則;(2)等差順序原則;(3)特別法優先原則;(4)實體法優先原則;(5)國際法優先原則;(6)后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頁。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層次或等級劃分的,因而其效力當然具有層次或等級性。我們都有一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于其所轄地方范圍內。
全國性法律的效力層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層次。 我國法律的效力層次是多層次性的結構體系。
在法律效力層次結構體系中,各種法律的效力既有層次之分,又有相互聯系,從而構成一個龐大的我國法律效力體系。對于法律效力層次的具體劃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為四個層次。
最高層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層次屬第一層次。
第二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為第二層次。 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地方層次:地方立法主體制定的地方法規,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規和自治地方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法規,其法律效力的層次為地方層次。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頁。
可以根據法律的位階高低來識別法律效力的層次高低。識別法律效力層次高低的具體標準主要有三條:(1)根據主體識別。
立法主體的地位高,其制定出來的法律的效力層次也相應比較高。(2)根據立法依據識別。
一個法律依據另一法律而制定,則這個法律的效力層次低于另一個法律的效力層次。(3)根據效力范圍識別。
如果是全國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于全國,法的有效條件是指法律規范得以實施生效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法的有效條件就內部環境而言,有以下幾點:(1)必須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2)必須與上一等級的法律規范不相沖突或抵觸;(3)法律規范必須在它約束的時間、對象和范圍之內才有效。
就外部環境而言,其條件為:(1)它必須是在合法政權機關的制定或認可下產生的;(3)它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國家強制力保障。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頁。
應然法律效力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第二個層次是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這一連續的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應然作用力。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這一時間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問題仍被適用而產生的某一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條件下的應然作用力。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頁。 由于法律規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為它是按照另一個法律規范決定的方式被創造的,因此,后一個規范便成了前一個規范的效力的理由。
調整另一個規范的創造的那個規范和另一個規范之間的關系,用空間比喻語來說,可以表現為高級和低級的一種關系。 --[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頁。
凡是這樣一個承認規則被接受的地方,就為私人和官員提供了確認主要的義務規則的權威性標準……在一個。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形式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3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6 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7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關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問題,即法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立法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作為一項法制原則,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還是規章,不論其效力等級是高還是低,都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是,沒有無例外的原則。對于法不溯及既往這項原則來說,如果法律的規定是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或增加公民的權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8 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的沖突的解決:立法法第85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9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的裁決機關: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系統化及其法的分類 (一)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時,必須遵循有關要求,使規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規格和標準,從而使一個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成為內部和諧、外部協調的整體。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是對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過程中的要求。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要求不同等級或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應明確不同等級或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關系;不同等級或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特定的表達方式;法律文字的簡練明確,法律術語的嚴謹統一等。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對已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實行歸類、整理或編纂,使之集中起來作有系統的排列的活動。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它既可以是一種立法性質的活動,也可以是立法的準備活動和立法之后對法律、法規進行再整理的活動。
它便于查閱,對于司法、執法和守法都有重要意義;也有助于法制統一,提高立法的質量。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是規范性文件系統化的兩種基本方法。
1、法律匯編,也叫法規匯編,是對已經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標準進行系統的排列,匯編成冊。法律匯編不改變匯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內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規范,因而不是國家的立法活動,僅是一項技術意義上的工作。
法律匯編的目的是便于人們查閱各種法律法規,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適用。法律匯編有按發布的年代順序進行的,有按調整的社會關系進行的,也有按發布的機關進行的。
既有官方的匯編,也有民間的匯編。官方編制的某些權威性法規匯編,還有助于人們確定現行法的范圍。
我國政府部門以前曾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匯編》、《中華人民。
第一級(最高級):憲法
第二級:法律
第三級:行政法規
第四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
第五級: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
從上可以看出,法律法規效力等級一般是根據制定該法律法規的機關的等級地位來確定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機關的地位等級越高該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一般也就越高,
法律法規的制定機關的地位等級越低該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一般也就越低,另外,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同時適用新的規定,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同時適用特別規定。
我國法律的效力層次是多層次性的結構體系。在法律效力層次結構體系中,各種法律的效力既有層次之分,又有相互聯系,從而構成一個龐大的我國法律效力體系。對于法律效力層次的具體劃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為四個層次。
最高層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層次屬第一層次。
第二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為第二層次。
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地方層次:地方立法主體制定的地方法規,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規和自治地方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法規,其法律效力的層次為地方層次。
擴展資料
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效力層次有時也被稱為法的效力等級,或法的效力位階。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體;
(2)適用范圍;
(3)制定時間。
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即指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
(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于法的復雜性,法的效力層次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則:
(1)特別法效力優于一般法;
(2)新法優于舊法;
(3)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
法的效力層次就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導致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法的效力層次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
(1)憲法至上原則;
(2)等差順序原則;
(3)特別法優先原則;
(4)實體法優先原則;
(5)國際法優先原則;
(6)后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層次或等級劃分的,因而其效力當然具有層次或等級性。我們都有一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于其所轄地方范圍內。全國性法律的效力層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層次。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法律效力位階
我國法律層面一般有4個等級,法律(含憲法)、法規、行政規章(含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七十八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們之間有效力等級之分。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組成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效力層次有時也被稱為法的效力等級,或法的效力位階。
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體;(2)適用范圍;(3)制定時間。 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即指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
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于法的復雜性,法的效力層次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則:(1)特別法效力優于一般法;(2)新法優于舊法;(3)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
法的效力等級關鍵取決于其制定機關在國家機關體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效力等級也不相同。
法的效力:法作為一種國家意志所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性,表現為凡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范及其表現形式--規范性法律文件等對主體行為具有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以主體自身的意愿為轉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級和效力范圍。
法的效力等級(法的效力層次或效力位階)-一國法律體系中不同淵源形式的法律規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級差別。通常應遵循如下原則:
1.一般制定機關的地位越高,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優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優于一般”,但僅限于同一主體指定的法律規范
3.同一制定機關先后就同一領域的問題制定頒布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時適用“后法優于前法”
4.同一主體制定的法律規范中,按特定的、更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級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5.被某一國家機關授權的下級機關在授權范圍內制定的該項法律、法規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權機關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規,但僅僅授權制定實施細則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圍-法律規范的約束力所及的范圍,包括法律規范的空間/時間/對象效力范圍三方面。
法的空間效力:包括域內和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國管轄以外的效力(全國范圍、局部區域有效-特定地區、地方性或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法規兩種)
法的時間效力:何時開始生效(公布日、規定具體時間、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時終止(積極-明示廢止、司法實踐中默示的廢止。分情況:新法生效舊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舊法失效、有權的國家機關廢止舊法、立法時明文規定期限、其歷史任務已經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無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適用于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的問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有利追溯”原則)
法的對象效力(對人的效力)-指一國法律規范可以適用的主體范圍,對哪些主體有效。(屬地主義、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結合主義即確定法的效力時以屬地主義為基礎同時結合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補充原則)
以下是不同書本上的不同表述: 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效力層次有時也被稱為法的效力等級,或法的效力位階。
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體;(2)適用范圍;(3)制定時間。 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即指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
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于法的復雜性,法的效力層次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則:(1)特別法效力優于一般法;(2)新法優于舊法;(3)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頁。
法的效力層次就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導致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法的效力層次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1)憲法至上原則;(2)等差順序原則;(3)特別法優先原則;(4)實體法優先原則;(5)國際法優先原則;(6)后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頁。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層次或等級劃分的,因而其效力當然具有層次或等級性。
我們都有一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于其所轄地方范圍內。全國性法律的效力層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層次。
我國法律的效力層次是多層次性的結構體系。在法律效力層次結構體系中,各種法律的效力既有層次之分,又有相互聯系,從而構成一個龐大的我國法律效力體系。
對于法律效力層次的具體劃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為四個層次。 最高層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層次屬第一層次。 第二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為第二層次。
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地方層次:地方立法主體制定的地方法規,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規和自治地方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法規,其法律效力的層次為地方層次。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頁。 可以根據法律的位階高低來識別法律效力的層次高低。
識別法律效力層次高低的具體標準主要有三條:(1)根據主體識別。立法主體的地位高,其制定出來的法律的效力層次也相應比較高。
(2)根據立法依據識別。一個法律依據另一法律而制定,則這個法律的效力層次低于另一個法律的效力層次。
(3)根據效力范圍識別。如果是全國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于全國,法的有效條件是指法律規范得以實施生效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
法的有效條件就內部環境而言,有以下幾點:(1)必須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2)必須與上一等級的法律規范不相沖突或抵觸;(3)法律規范必須在它約束的時間、對象和范圍之內才有效。就外部環境而言,其條件為:(1)它必須是在合法政權機關的制定或認可下產生的;(3)它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國家強制力保障。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頁。 應然法律效力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第二個層次是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這一連續的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應然作用力。
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這一時間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問題仍被適用而產生的某一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條件下的應然作用力。--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頁。
由于法律規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為它是按照另一個法律規范決定的方式被創造的,因此,后一個規范便成了前一個規范的效力的理由。調整另一個規范的創造的那個規范和另一個規范之間的關系,用空間比喻語來說,可以表現為高級和低級的一種關系。
--[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頁。 凡是這樣一個承認規則被接受的地方,就為私人和官員提供了確認主要的義務規則的權威性標準……在一個有各種不同的法的“淵源”的現代法律制度中,承認規則相應地比較復雜:即確認法的標準是多重的,通常包括一個成文憲法,立法機關的法規和司法判例。
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將這些標準排列為相應從屬和優先的次序的方法,對可能發生的沖突作出規定。正是按照這種方法,在我們的制度中,“普通法”從屬于“制定法”。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張文顯、鄭成良、杜景義、宋金娜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02頁。 體系是以憲法(或根本法)為核心,由不同層次或等級的法律有機結合組成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憲法(或根本法)屬于第一層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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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法律的效力等級更高。 如果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法律條文沖突,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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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是什么意思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具體運用于各種行政案件,從而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專門活動。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判斷的標準問題...
掛靠是我國經濟體制交替時期,具有行政性隸屬特征的歷史產物,主要指個人企業、合伙企業等具有私營性質的經濟實體,掛靠到集體或全民性質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以轉換所有制性質,求得經濟利益上的好處。[1]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掛靠主體為在市場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