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過失爆炸罪和失火罪的區別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區別在于: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過失,既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
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區別 污染環境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并非是追求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故此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同時又通過比較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兩個罪名,得出它們的區別在于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犯罪;前者是法定犯、后者是自然犯;前者的行為后果是嚴重污染環境、后者的后果在于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威脅,形成的可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進一步指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不僅有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是一個意思嗎,二者有什么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在于: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刑法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所作的定義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
1、犯罪客體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發生重大...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
一、如何對放火行為定性1、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們...
爆炸特定人屬于爆炸罪嗎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嫉妒、怨恨、誣陷等...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 ——孫某銘案與胡某案的司法博弈 成都城東12·14特大車禍案,即孫某銘案,因其于2008年底,無證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的慘案,最終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1月9日18時,媒體和網民廣泛關注、因醉駕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東湖大隊現場查獲的嫌疑人孫某(女),經公安機關偵辦,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移送至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來自南昌市公安局發布的通報顯示,對孫某在民警...
報復性燒車屬于放火罪嗎如果其是為了報復某個人或一群人,企圖危害他們的生命安全,雖然沒有人員傷亡,但可以定放火罪,則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認定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
刑法124條,其罪名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