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在于: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三是出現的危害結果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四是量刑不同。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后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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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綜合整理自阿SIR、陜西高院、法制網 及網絡 遇到節假日頻繁的聚會,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如果勸酒人勸酒致使被勸酒人的人身受到損害,但是勸酒人其實并沒有想要傷害對方,這樣也需要承擔責任嗎? 實際上,因為聚會飲酒發生意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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