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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對老師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校領導或者向學校上級機關反映,要求責令老師糾正其錯誤做法,也可以要求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當然,對老師這種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學校的主管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主管部門不進行處理,則可以以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判令進行處理。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采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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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體罰學生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對于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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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體罰學生侵犯學生哪些權利?
第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有生命的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體生理功能健康的權利。青少年正處于身體的發育期,各種身體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造成終身殘疾。
第二,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權的內容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妨礙。體罰中侵犯身體權的情形最為多見,因為身體為生命之載體,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都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如該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卻損害其生理功能,破壞其身體。
第三,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陳老師教學中的體罰行為,,其實質是教師的人格凌駕于學生人格之上的一種表現,每一次體罰都會對學生心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這種心靈傷害是永久的,很難愈合的,有時甚至是無法愈合的。
體罰學生,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是法律嚴格禁止的。 如果有教師體罰學生,家長可以向其上級教育部門投訴。
法律鏈接:《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僅供參考: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所以,老師經常打學生罵學生是違法的。《教師法》還規定,對經常的學生罵學生的教師,要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原文):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學生應當向所在學校投訴請求處理,學校不予處理的,你要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縣教育局)申訴要求處理,如果你認為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失公平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你還可以在接到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我國的《教育法》和相關的其他教育法規、規章中有相關的規定,你去仔細看看就知道了,你打官司一定能勝。
相關的法律條款: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學生,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果教師對學生采取罰站、罰跪、...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學生,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 如果教師對學生采取罰站、罰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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