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人在職場上總有糾結的事情比如提出辭職后又不想走了還能反悔嗎?案情回顧 曾某某2015年1月12日開始到一家互聯網電商公司工作,2018年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從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19年6月26日,曾某某填寫了公司制作的《離職申請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欄簽署同意。《離職申請表》載明:姓名:曾某某,部門:庫存,職務:員工,入職時間:2015年1月12日,填表時間:2019年6月26日,離職日期:2019年7月25日,離職......
一、訴請解除合同可以撤回嗎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判前,原告是可以申請撤銷起訴的,但是否準許,要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定,所以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在宣判前可能撤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撤訴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七十三條?撤回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王者榮以電子郵件形式向其直線經理趙小璐發送了離職報告郵件,內容載明:尊敬的公司領導:您好!我因個人原因,經過深刻冷靜的思考后,鄭重的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不包括試用期),須提前一個月向直接上級主管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申請。現提交辭職申請報告,并希望能在1個月內正式離職。 2019年1月24日,王者榮通過郵件的方式向其直線經理發出要求撤回辭職的申請,且在后續談話中也多次向領導解釋提出辭職的原因是基于激烈爭吵后的自己太過于沖動導致。 2019年2月11日,......

張三申請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 2015年1月15日,張三因工作努力而想辭職,于是向公司提交了公司的生產計劃《辭職申請書》,2015年1月17日,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欄簽字同意。...
離職類型:辭職,離職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顧老人),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欄簽署同意,落款時間為:2019年6月27日,批準離職時間為2019年7月25日。7月2日及7月10日,王歷宏要求撤銷離職單。一審判決:勞...
楊(女)于2018年7月1日應聘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2020年9月10日,楊(女)向A公司遞交了一份《辭職書》,稱本人因身患消化道疾病,需要調養,特此提出辭職,請A公司于20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
1.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即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的過程,在法律上表現為要約與承諾。當訂約雙方分處異地或異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時,要約與承諾的階段性表現得最為明顯,雙方也容易對要約、承諾是否已到達,是否被撤回等問題發生爭議...
1.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即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的過程,在法律上表現為要約與承諾。當訂約雙方分處異地或異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時,要約與承諾的階段性表現得最為明顯,雙方也容易對要約、承諾是否已到達,是否被撤回等問題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