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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管理不善,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因此,國家對危廢的管理也特別嚴格。表現在: 一、制定危廢名錄及認定方法; 二、經營危廢須經許可,辦理危險廢物許可證; 三、產生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 四、分類貯存,不得超過一年; 五、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六、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七、轉移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八、產生單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九、明知無證經營污染環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表現在責任形式上,不但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對于生產中產生危廢的企業,一定要遵守法律規定,嚴防風險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兼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
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
你好,不需要每年審核危廢公司的,主要看危廢處置單位資質有有效期
1、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現行有效的主要固廢法規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
2、標準和規范
《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排放口標準牌技術規格》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有的。目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
除了上述之外,當地還有比較詳細的法律法規文件。
目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將廢舊節能燈管包括其中,聽說還未建立全國性、標準化的回收體系和制度,你可參照上述的法律法規,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交給持有相應處理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理。
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履行有關登記手續,提供有關危險廢物情況資料的制度。
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是整個管理過程的源頭和基礎,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保證申報登記數據的全面、真實、準確、及時。 2、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是指為防止危險廢物轉移時產生污染的環境管理制度。即凡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指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該制度對經營單位的要求是禁止無證或不按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活動;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規定是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證單位處置。
4、危險廢物行政代處置制度。是指為使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處置所產生危險廢物的責任,在其違反規定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規定時,由環保部門指定其他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的一種間接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承擔處置費用時,由環保部門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 為危險廢物: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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