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冰、錢巍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間通過微信軟件等途徑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手提包、皮帶等),后又租用韶關市區解放路某大廈的房間存放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待售。2014年8月1日12時,公安機關將錢巍抓獲,并在其家中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批。同日16時許,戚冰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帶民警到市區某大廈存放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房間進行檢查,在該房內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批。 經鑒定和審計,戚冰、錢巍銷售的商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為人民幣77757元,其庫存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人民幣9570元。 (二)裁判結果 廣東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戚冰、錢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戚冰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錢巍在作案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戚冰在案發后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一審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7個月和6個月,均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誠信經營 本案是一起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對私人的個人空間,然而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臺售假者也越來越多。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相比,這類犯罪作案手段相對隱蔽,但傳播面廣及推廣速度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涉及面廣,社會影響惡劣。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在微信購物方面還沒有明文規定,而且微商沒有經過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朱某某等四人假冒**公司注冊商標案評析 胡捷邱華紅 [主要案情] 2004年3月到10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伙同李某某(另案處理)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即思科系統(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許可,在廣東省深圳市及東莞市...
【案情】 2011年底,鞏某為非法牟利,自他人處低價購得明知是假冒飛天茅臺注冊商標的白酒,加價后售出,獲利共計人民幣54萬余元。經鑒定,涉案白酒不是茅臺酒,但符合國家酒類檢驗標準,系合格品。 【分歧】 觀點一:鞏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偽...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罪狀表示由“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數額巨大...
概念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議通過,自2004年12月22...
近年生意不好,借世界杯之際,就進了不少山寨的世界杯產品來賣,結果被公安抓了。這事情嚴重嗎? 如果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則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具體的刑期,需要根據其犯罪情節...
原標題:「以案釋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導讀:以假賣真型售假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系典型數額犯。非法經營數額如何認定,直接影響到該類案件的定罪量刑。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浙江永嘉法院判...
假冒注冊商標罪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
【解釋】本條是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及其刑罰的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客觀上使大量的偽、劣、次產品進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同類產品造成沖擊,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概念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