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上相對獨立的“AA”制婚姻模式
使得夫妻雙方對對方的
財務狀況并不完全了解
在這種情況下
夫妻一方對外舉債
到期不能償還
另一方是否應當共同分擔債務呢?
案情簡介
80后夫妻小麗和王海結婚前,在雙方父母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財產AA制協議”,約定雙方財產歸各自所有,經濟分別獨立,各自的債務由個人償還,互不干涉。2014年,小麗辭職自己獨立創業,因為開店需要以個人名義向一位好友李強借款20萬元,約定一年以后還清。后因經營不善,小麗無法按期歸還借款,李強無奈將小麗和王海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償還20萬元借款。
在庭審中,王海以自己和小麗“財產AA制”為由進行答辯,認為這20萬元是以小麗個人名義借的,屬于其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不同意償還。
對于王海的答辯意見,小麗表示認可,承認這屬于自己一個人的債務,應該由自己一個人承擔。但同時,小麗也認可自己在借款時并沒有向李強說自己和王海夫妻之間實行“財產AA制”,李強不知情。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小麗和王海雖然約定雙方財產AA制,但是李強作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這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小麗和王海共同償還。
案例評析
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有的方式,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該案中小麗和王海之間有關“財產AA制”的約定,對他們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第三人是否知道”是關鍵。
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在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時,債權人是很難知道的。在此情況下,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以有約定為由而對抗第三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來源: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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