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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解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
肇事逃逸處罰適用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對《關于對〈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法選編(一)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新)機動車登記規范
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試行)
信 訪 條 例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
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正規化建設標準
機動車登記規范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表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解釋
《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機動車登記規定
山東萊蕪王春雷律師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行走時怎樣注意交通安全? 青少年上學和放學的時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擁擠的時候,人多車輛多,必須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 2.集體外出時,最好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4.在霧、雨、雪天,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在一些城市中,小學生外出均頭戴小黃帽,集體活動時還手持“讓”字牌,也是為了使機動車及時發現、避讓,這種做法應當提倡。 橫穿馬路應該注意什么? 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應特別注意安全。
l.穿越馬路,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綠燈行,紅燈停”。 2.穿越馬路,要走人行橫道線;在有過街天橋和過街地道的路段,應自覺走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
3.穿越馬路時,要走直線,不可迂回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
5.不要突然橫穿馬路,特別是馬路對面有熟人、朋友呼喚,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車已經進站,千萬不能貿然行事,以免發生意外。 騎自行車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騎自行車外出比起走路,不安全的因素增加了,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如下: 1.要經常檢修自行車,保持車況完好。
車閘、車鈴是否靈敏、正常,尤其重要。 2.自行車的車型大小要合適,不要騎兒童玩具車上街。
也不要人小騎大型車。 3.不要在馬路上學騎自行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要騎自行車上街。
4.騎自行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靠右邊行駛,不逆行;轉彎時不搶行猛拐,要提前減慢速度,看清四周情況,以明確的手勢示意后再轉彎。 5.經過交叉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來往的行人、車輛;不闖紅燈,遇到紅燈要停車等候,待綠燈亮了再繼續前行。
6.騎車時不要雙手撒把,不多人并騎,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鬧。 7.騎車時不攀扶機動車輛,不載過重的東西,不騎車帶人,不在騎車時戴耳機聽廣播。
在雨雪天氣騎自行車怎樣注意安全? 在雨雪天氣里騎自行車,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l.騎車途中遇雨,不要為了免遭雨淋而埋頭猛騎。 2.雨天騎車,最好穿雨衣、雨披,不要一手持傘,一手扶把騎行。
3.雪天騎車,自行車輪胎不要充氣太足,這樣可以增加與地面摩擦,不易滑倒。 4.雪天騎車,應與前面的車輛、行人保持較大的距離。
5.雪天騎車、要選擇無冰凍、雪層淺的平坦路面,不要猛捏車閘,不急拐彎,拐彎的角度也應盡量大些。 6.雨雪天氣。
道路泥濘濕滑,騎車要精力更加集中,隨時準備應付突發情況,騎行的速度要比正常天氣時慢些才好。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釋義] 本條是關于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法律責任。 本條有這樣幾個要點需要掌握:首先,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僅限于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入。
其次,違法行為僅限于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違法行為。第三,處罰的種類為警告以及罰款,罰款數額限于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第四,對于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扣留非機動車的強制措施。 行人、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一般都屬于比較輕微的違章行為,所以,對行人、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 駕駛人的許多情節輕微,沒有影響道路通行的行為,路面值勤的交通警察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行人、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通行規定的行為主要有: 行人違反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在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道內行走;不遵守交通信號的指揮;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不顧車輛追逐、猛跑;穿越、倚坐道路護欄;不遵守鐵路道口有關規定;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者拋物擊車等等。 乘車人違反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主要有:攜帶禁止上車的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在貨運機動車上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乘坐機動車違章跳車或者將身體伸出車外;在行車道上招呼出租車等等。
非機動車駕駛入的道路通行違法行為主要有:違反右側通行的原則;駕駛需要登記而沒有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安全機件不全或者無效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違反非機動車的裝載規定上道路通行;違反會車規定;違反轉彎規定和超車規定;駕駛三輪車并行,駕駛人力車并行、滑行或者曲線行進;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等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具有動力裝置的兩類非機動車實施15公里限速的規定,非機動車的超速行駛也將成為一種受處罰的行為。
對于上述各類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罰款。鑒于罰款數額低于五十元,所以,交通警察可以當場進行罰款。
如果同一主體有數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合并進行處罰。根據本法附則中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執行標準。”
的規定,各地對于不同主體和不同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在五元至五十元的范圍內,可以根據具體實際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條中對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這一規定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這種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即時性,目的在于迫使當事人履行被依法課定的法律義務。在本條中,扣留非機動車的目的就在于迫使違法行為人接受罰款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的“拒絕接受罰款處罰”是指非機動車駕駛入沒有正當理由不交罰款,而不是對違法行為或者罰款處罰本身存在異議進行辯解。
一、交通事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里面的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3、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4、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5、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6、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8、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9、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1、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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