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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裁決,如果不能履行裁決可強制執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情況給與一些補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 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 因農村建設占 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 土地房屋拆遷 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 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 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房屋、土地租賃;(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 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 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 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 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二)規劃批準文件;(三)拆遷實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 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十條 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 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 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 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 補償款。
補償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 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 ,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
農民對國務院有關拆遷的法規、文件(主要是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簡稱“46號文”)高度認同,對鄉鎮拆遷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紅頭文件)則多有不滿,比較之下,認為地方篡改了中央的政策而憤憤不平,紛紛要求按照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進行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調研組經對比發現,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確實有不少與國務院條例不符的地方(房屋拆遷補償在經歷層層行政機關之后體現出標準和要求層層下降的特征),但苦在全國尚無有關農村房屋拆遷方面的條例(更不用說本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基本法進行調整而不是國務院制定法規進行規范),有的只是國務院2001年修改頒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諸如“46號文”之類的規范性文件,這似乎留給了地方政府很多操作的空間。事實上有些地方政府制訂的拆遷規范性文件在權限方面存在問題。如在江蘇省拆遷管理條例1996年修訂后,縣級人民政府便無權再行制訂拆遷管理實施意見,但現實中,各縣級市都制定了相關政策文件,這樣做其合法性是存在問題的。
農村房屋拆遷 補償安置標準有三種(一)《規定》明確了征地范圍內的農村房屋所有人為被拆遷人。
房屋建筑面積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算。 (二)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分為三種情況:1.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2.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如果具備易地建房條件,應當按下列方式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3.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如果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按照第1條中規定的方式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但是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迂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規定》明確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例如:山東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規范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因城市村莊整體改造、土地儲備等征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 (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由拆遷人或經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第五條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人 (以下簡稱被拆遷人)以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計戶確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按戶進行。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建筑面積的認定,以依法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補償方式。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乘以0.5的系數所確定的面積數額,結算給被拆遷人住房改善費。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
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第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拆遷補償金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十條 拆除的違法建筑和逾期臨時建筑,均不予補償。拆除在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筑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畢的,對該房屋予以補償。發布拆遷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拆遷人、拆遷承辦人和被拆遷人情況;(二)拆遷房屋坐落地址、建筑面積;(三)補償方式;(四)實行貨幣補償的內容: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五)實行房屋補償的內容:補償房屋的地址、房號、套型、建筑面積、交付時間,補償房屋的價款及差價款支付方式、時間,房屋權屬及辦理手續;(六)搬遷時間和搬遷補。
拆違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章建筑前提必須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個關鍵。
程序一般是(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3)行政處罰權力告知(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執行。
確實是違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遷補償費。
城市規劃區外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和標準制訂,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戶重建房屋的用地(一)統一安排了還建地的,必須在還建地上建房;除一次性付給拆遷戶房屋拆遷補償費外,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補償費用。(二)未統一安排還建地的,除一次性付給拆遷戶房屋拆遷補償費外,還應對拆遷戶新建房屋所占用土地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在農村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房屋被相關的執法部門強拆了。
如果沒有和房主達成相關協議,就私自強拆房屋的話,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房主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權。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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