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1月16日新聞報道:
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權被賦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而這種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
姜大明強調,這是一項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但城里人到農村買宅基地口子不開,嚴禁下鄉利用宅基地建別墅大院、私人會館。
那么,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宅基地房屋到底能不能買,法律后果到底怎么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其中會議關于農村宅基地買賣案件問題,形成以下意見:
一、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后,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予以確定。
比如:浙江義烏就出臺了《義烏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細則(試行)》等共9項宅基地改革實施細則。
因此,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一定要看試點地區還是非試點地區!!!
二、在涉及農村宅基地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利潤分配等合同權利的,應提供政府部門關于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計劃及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等要求的審批文件或者證明。未提供上述手續或者雖提供了上述手續,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土地性質仍未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關合同應按無效處理。
注意:尤其是在征地拆遷時,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可能無效,但是作為買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遷補償款。而在上海,根據滬高法民—[2004]4號文,雖然合同無效,但買受人可以分得70%的拆遷補償款!!!
農村宅基地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于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第一、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占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區分不同情況:
第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系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范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后,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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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據農業部部長韓長賦此前介紹,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實行農戶承包經營,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承包經營權實現了兩權分置。而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目前大量勞動力離開農村,農民出現了分化,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順應農民...
不動產權證是產權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有效證明,有辦理不動產權證可以更好地避免房屋糾紛的發生。 農村不動產權證辦理流程 1、遞交登記材料; 2、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