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夫妻離婚協議約定共有房產歸子女所有,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子女享有對該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請求權。該請求權與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相比較,更具有優先性,能夠阻卻法院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民申567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鄭州市順德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嵩山路***號天龍大廈**層。
法定代表人:郭婉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奕萌,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呂蔚然,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
一審第三人:劉惠敏,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
再審申請人鄭州市順德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呂蔚然及一審第三人劉惠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6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順德豐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一)呂蔚然對涉案房屋沒有物權請求權,二審法院混淆了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劉惠敏夫婦雖然將涉案房屋贈與呂蔚然,但呂蔚然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其交付房屋的請求權本質是債權請求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呂蔚然雖然享有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請求權,但至今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此涉案房屋的物權一直沒有轉移,仍然屬于劉惠敏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有判例持同樣的觀點。(二)呂蔚然與劉惠敏對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人為劉惠敏是一致默認的。1.呂蔚然到2013年11月時已經年滿20周歲,此時其已可以把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呂蔚然未舉證證明房屋登記在劉惠敏名下而沒有登記在呂蔚然名下的原因。2.呂蔚然在一審起訴書中表述的是可以辦理房產證時,房管局表示不能辦理登記在其名下,該陳述表明呂蔚然是同意將房屋登記在劉惠敏名下的。但呂蔚然在二審上訴狀中表述劉惠敏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房產證,表明呂蔚然自認不知道房產登記的情況。3.呂蔚然與劉惠敏在訴訟中認可劉惠敏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如果說呂蔚然在房屋登記時不知道登記到劉惠敏名下的事實,那么多年來呂蔚然也不可能不知道該事實,但呂蔚然從來沒有向劉惠敏提出過辦理房屋過戶的要求。(三)離婚協議約定的不動產歸屬能否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目前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予以規定。實踐中有些法院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執行。但本案呂蔚然完全可以辦理房屋所有人初始登記或者過戶登記,不能比照該條款規定認定呂蔚然的執行異議成立。(四)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呂蔚然的債權請求權尚未得到相關法律文書確認,仍然是不確定的債權,二審法院認為呂蔚然的請求權具有優先性,可以排除順德豐公司的執行,明顯錯誤。請求:撤銷二審民事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呂蔚然承擔。
呂蔚然提交答辯意見稱,(一)順德豐公司申請再審的第一、四項理由,意在說明呂蔚然的請求權與順德豐公司的請求權誰具有優先性。二審法院并未混淆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本案中的離婚協議與以物抵債協議沒有類比性,二審認定呂蔚然的請求權具有優先性適用法律、觀點分析正確。呂蔚然的請求權與順德豐公司的請求權在若干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具有排除執行的效力。(二)順德豐公司申請再審的第二項理由,純屬猜測和虛構。呂蔚然從得知自己房產被查封,立即提出執行異議,到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直至現在都明確表示訴爭房產歸其所有。訴爭房產是否能夠、何時可以、如何辦證等事項,呂蔚然并不知情,一直以為無法辦證,等得知查封時才知劉惠敏私自辦出證件并被他人查封,從未表示歸劉惠敏所有。(三)針對順德豐公司的第三項理由,我們認為離婚協議中約定的不動產歸屬,可以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登記并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單一生效要件。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衍生附隨性。排除惡意的合意直接引起物權變動。公示性是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唯一屬性,與物權的變動并無必然聯系。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四)訴爭房產屬呂蔚然的個人財產,他人無權處分,不應被查封執行;離婚協議約定訴爭房產歸呂蔚然所有的時間在劉惠敏擔保債務之前,不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呂某某與劉惠敏解除婚姻關系及有關財產約定的意思表示真實;訴爭房產一直由呂蔚然實際控制、使用處分;呂蔚然在辦理房產證方面不存在過錯;物權的變更未經變更登記未必沒有效力;退一萬步講,擔保之債也只能是以其個人財產作擔保,無權處分他人應得份額。
本院審查認為,經二審法院查明,劉惠敏夫妻于2009年5月2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訴爭房產歸女兒呂蔚然所有,該約定是就婚姻關系解除時財產分配的約定,在訴爭房產辦理過戶登記之前,呂蔚然享有的是將訴爭房產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請求權。綜合比較該請求權與順德豐公司對劉惠敏所形成的金錢債權,呂蔚然享有的請求權遠遠早于順德豐公司對劉惠敏形成的金錢債權,具有特定指向,系針對訴爭房產的請求權,且訴爭房產作為劉惠敏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解除時雙方約定歸女兒呂蔚然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呂蔚然的請求權應當優于順德豐公司的金錢債權。二審判決從呂蔚然的請求權與順德豐公司的金錢債權所形成的時間、內容、性質以及根源等方面分析考量,最終認定呂蔚然對訴爭房產所享有的權利能夠阻卻順德豐公司對案涉房產的執行,有理有據,并無不當。順德豐公司主張呂蔚然與劉惠敏一致默認訴爭房產的實際所有人為劉惠敏,缺乏有效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順德豐公司提出本案應以本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號民事裁定作為參考的主張,因該案與本案案情不同,對本案并不具有參考性,其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對于順德豐公司提出本案不能比照執行該條法律規定的主張,本院不予理涉。
綜上,順德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鄭州市順德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雪梅
審 判 員 劉崇理
審 判 員 梅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書 記 員 馬利杰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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