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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假可以請多少天,國家沒規定,只要單位同意準假就行了。病假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都是可以的。
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應當是累計工作年限,但如果說你在另一單位工作一年以上,并工作至6月底,7月1日調至新單位,則你在新單位的年休假只能享受規定假期的一半。
關于員工事假最長期限問題,勞動法中沒2113有明確規定,此問題可以由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與工會5261或者職工代表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若都沒有相關約定的話,員工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4102律規定的前提下與公司平等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1653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回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答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每月最多能請多少天事假。國家對于事假也沒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因為私事而請假,沒有特殊事由,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準;《勞動法》里沒有賦予職工事假天數的權限,只是規定了企業職工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就具有約束力。
實際操作中,一般是在勞動合同中對請事假的事項進行約定,比如請事假每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多少天,否則予以辭退等處罰等等。
根據《北京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擴展資料:
除了事假之外,勞動者依法享受病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的。一般來說,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規定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擴展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相關要求規定:
1、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2、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關于員工事假最長期限問題,勞動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此問題可以由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若都沒有相關約定的話,員工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與公司平等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事假最長可以請多久,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按照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者可以查看員工手冊、公告欄、勞動合同約定等。
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但批準權在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作為用人單位,在遇到職工因故請事假時,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給予批準。當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準權限,既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制度制定出來后投入使用前,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比如張貼在公司的公告欄進行公示,或者制作成員工手冊分發給員工,并給員工開會進行培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擴展資料:
事假工資的扣除
對于員工請事假怎么扣減工資,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但它有個前提條件:不能逾越法律的強制性和原則性規定。
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參考資料來源:黑龍江省遜克縣法院網-法律對“請假”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有關事假的規定: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另外,請事假是要公司同意后才可以的,要是事務緊急的跟公司商量下,公司接受的話就沒什么,假若不接受,就給公司一個正當理由。
請假是勞動者的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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