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貪污的法律條文).jpg)
貪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構成貪污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秘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以外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手段。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委托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管理、經營國有財產而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因受委托而使其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同樣的非法占有管理、經營的國有財物的便利條件,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所以對其行為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與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有關貪污罪的條文規(guī)定: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jié)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
索賄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內容提要】當代中國正在探索著構建權力制衡機制的途徑,目標是建立法治化的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結 構,從源頭上根治權力腐敗。
可以說,有了公共權力,便有了對公共權力的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 是人類社會治理權力腐敗的神圣使命和主要方式。【摘 要 題】法學時論【英文摘要】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probing a way of establishing mechanisms of power su p ervision and it aims at setting up institutionalized political,social and econom ic structures so as to bring power corruption under permanent control.Legal supe rvision and public powers are,so to speak,twins parasitizing in the state instit utions.There are state institutions,there are public powers.There are public pow ers,so there must be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powers.Legal supervision is the sacred mission and principal mode of governing power corruption in human societi es.【關 鍵 詞】權力/腐敗/監(jiān)督/power/corruption/supervision【正 文】腐敗,指思想的腐朽、生活的墮落及私欲的膨脹。
其中,權力的腐敗乃是核心,正如有人 形容,腐敗是權力和私欲結合的罪惡之子。腐敗的根源,來自于國家機關的壟斷權力,權力 腐敗是權力異化的極端表現形式。
因之,在腐敗的種種表現中,最令人擔心的是權力的腐敗 ,對于權力腐敗必須治理也毋庸置疑。權力腐敗和權力濫用有種種典型表現:(1)不正當占有公共資源為個人享用,包括貪污行為 、挪用公款行為、侵占財物行為等,這是腐敗現象的典型表現。
它以腐敗者擁有的公共權力 作為基礎,利用這種公共職位,其可以不遺余力地從事圖謀私利的類似經營的活動,從生活 資料的侵占發(fā)展到生產資料的侵占,使腐敗從生計型向致富型方向發(fā)展。(2)利用經濟上的 好處改變人們對于地位、職位、財產方面的判斷和安排,其行為的外部表現形式就是賄賂。
賄賂的延伸,發(fā)展為變相送禮、大吃回扣、強拿硬要等。在賄賂中,受賄者喪失原則,行賄 者以較少的成本獲取垂涎已久的地位或利益,誘使更多人的逐臭效尤。
(3)偏離公共的角色 濫 用職權,泛指以權謀私、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行為。在現代,腐敗的核心問題是 以權謀私,腐敗的形式也已經從經濟上的小打小鬧、小偷小摸,發(fā)展到了政經勾結的腐敗 類型,引起政府形象的極度損壞。
(4)以親疏之別、遠近之別、上下之別、情感之別的私人 關系決定公共關系的確立和維持,在公共權力機關的組成體系中,形成裙帶網絡。在中國, 腐敗擁有著地緣與人情的肥厚土壤,這種不正常的關系網絡會導致權力腐敗在民間的延伸, 它的可怕之處正在于普通的公民對此安之若素。
(5)公共權力的“人治化”行使,體現為嚴 重的官僚主義和特權主義。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官員們制造著一種濃濃的“官氣”,集權 現象、家長制現象、神秘化現象、地方保護主義現象等普遍存在;瀆職無能、擅離職守、拋 棄責任、人浮于事、文山會海、強迫命令、任意決策、好大喜功、管理混亂、道德失范等等 ,構成了腐敗產生的溫床。
(6)腐敗還帶有行業(yè)壟斷色彩,多發(fā)生在權力較大的經濟管理部 門和執(zhí)法司法機關,主要手段是依托部門和行業(yè)權力進行勒卡索要。于是,人們又在探討立 法腐敗、行政腐敗、司法腐敗、行業(yè)腐敗的特征及其根源。
自階級社會產生以來,腐敗現象如剜之不去的痼疾,生而需治,治而復生,這使歷代的統(tǒng) 治者在對其“輻輳攻之”中疲于應付。但無論是“天子們”的自我約束,還是包拯、海瑞似 清官的竭忠輔弼;無論是將整飭吏治任務放在第一位的明君治世,還是在腐敗面前繳械投降 的昏君,哪朝哪代的“萬世江山”都逃脫不出因腐敗的政治統(tǒng)治而社稷山崩的命運。
現代社 會,腐敗問題仍然是一個世界性問題。1992年,意大利政界爆出受賄丑聞:僅1991年,意大 利各政黨非法收入高達83億美元,賄賂和回扣使這個國家的公共開支增加了30-40億美元。
一位官員形容:“當人們用刀刺透官方記錄的表層時,腐敗便顯露出來,人們甚至在沒有看 到時也能聞到它的氣息”。“這類事件將戰(zhàn)后依舊紛亂的世界驚得目瞪口呆”。
[1](P1) 權力腐敗的罪惡后果十分明顯。政治上,腐敗引起人民的普遍反對而威脅著國家社會的穩(wěn) 定;經濟上,腐敗破壞著分配公平而阻礙著市場的競爭;文化上,腐敗引起社會道德的淪喪 而制約文明水準的提高;思想上,腐敗腐蝕了人事制度的肌體,毀掉了一大批公務人員。
特 別是,腐敗是一種超法律、反法律的行為,它動搖著國家權威的基石——法律權威。因此, 各國都把反抗權力腐敗作為完成民族復興、建設富強國家、凈化社會空氣的大事。
權力監(jiān)督 的原理論證,乃是為了解決公共權力的限制問題,最終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的超越、濫用、腐敗、違法問題。其實質,在于倡導法治的方略,弘揚民主的精神,使我國不再走任人治主 義倡行、任特權主義存在、任腐敗行為泛濫的重復之路。
具體而言,主要的法治化措施如下 : 一、對權力腐敗的規(guī)則控制:以法律制約權力對權力腐敗的規(guī)則控制,指制定嚴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權力的運作過程,控制官員的用權 行為。目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
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 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
新華社北京3月26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監(jiān)察機關及其職責第三章 監(jiān)察范圍和管轄第四章 監(jiān)察權限第五章 監(jiān)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第七章 對監(jiān)察機關和...
1.我國現行的法律監(jiān)督機制及其弊端 第一,法律監(jiān)督體制不健全。在形式上雖有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多層次的監(jiān)督系統(tǒng),而實際上除黨和社會組織外,絕大多數監(jiān)督形式是隸屬有關國家機關的內部監(jiān)督,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縱向監(jiān)督,因而,要從全社會,從宏觀上...
一、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其中貪污賄賂犯罪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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