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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留守兒童法制安全教育。
學校要加強安全教育,組織安全 演練,提高防范意識,增強留守兒童自救自護、應急避險能力,預 防溺水、煤氣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對留守兒童的傷害。推進 保護留守兒童的法制建設。
進一步完善和深人貫徹未成年人保護 法。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意識,及早發現和糾 正個別留守兒童的不良行為,預防留守兒童違法犯罪現象發生。
預 防和打擊侵害留守兒童人身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留守兒 童合法權益。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切實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 障學生人身安全。
法律沒有
政策和對策有……
一是要依法維護好留守兒童和流動人口子女的合法權益,逐步消除社會上對這些孩子的忽略、淡漠甚至歧視的現象,切實保障他們的生存、發展、保護、參與等各項權利,特別是要加大對侵害留守兒童和流動人口子女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為他們提供及時的法律幫助。
二是要為他們實實在在解決困難,比如在勞務輸出地發展寄宿制學校,讓老師及時了解孩子們的學習生活思想狀況,給予必要的指導和照料,讓留守兒童能夠在老師的呵護、同學的交往中健康成長。推動農村留守兒童社會教育監護體系的建立也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牽頭,社會組織包括學校、社區形成合力。
三是要呼吁社會為留守兒童多辦好事。各個單位、社會各界都應當發揮自身的優勢,從不同側面關注留守兒童這個群體,開展形式多樣的關愛行動,為他們解決成長中的困難和問題,使他們能夠在祖國大家庭中感受溫暖,健康快樂幸福成長。
一,中國兒童立法現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家法治建設不斷推進.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憲法》明確了對兒童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則,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民法通則》,《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監獄法》,《繼承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確規定了保護兒童權利的內容,規定了兒童在生命,健康,人格尊嚴,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專門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但是,我國兒童權利保障的法律體系和組織機構還不完善,不健全,主要表現為:⑴沒有一個保護兒童的強有力的綜合權力機構,執法主體不明確;⑵現行法律中沒有突出政府作用;⑶缺乏懲戒性,使法律道德化;立法之間存在著矛盾.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2條規定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幾種情況,刑事責任的追究依據是《刑法》相關條款,而1997年新《刑法》頒布施行后,相關條款已經發生了變化;⑷立法滯后于社會發展.一些新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如流浪兒童問題,流動兒童問題,被操縱在街頭賣花的兒童問題,父母遺棄子女問題,國家對特殊困境中兒童的監護問題,兒童繼承權或財產權的保護,網絡對兒童的不良影響等問題,根據現有法律都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二,中國兒童立法體系框架的建議 (一),以監護制度為基礎的家庭法律制度 1,監護制度.為了保障兒童健康成長,法律首先要規定監護制度,即在父母與子女血緣關系基礎上,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法律關系,確定作為監護人的父母與作為被監護人的兒童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 2,監護爭議解決制度.當為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目前實行的是先由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制度.建議將指定監護這種對身份裁決的權力收歸法院,確定在發生監護爭議時,由未成年人及有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 3,監護人職責制度.根據監護法律制度,監護人要承擔很多責任,只享有一部分權利.建議通過立法具體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 4,離婚后監護制度.離婚以后協議或法院判決所確定的只是兒童的直接撫養人,而不是監護人.離婚以后父母雙方仍然是兒童的監護人.沒有與兒童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仍然享有監護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承擔監護人應該承擔的全部義務.基于這樣的法律基礎,應當認識到:未與兒童共同生活一方所要支付的費用不應該僅僅是撫養費和教育費,而應當包括承擔全部監護職責轉化為貨幣以后的全部費用.所以法律應當規定:夫妻離異時,非直接撫養人向直接撫養人支付費用的標準要參考以下因素:當地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照顧費等費用的標準;非直接撫養人收入標準. 另外就離婚后的監護制度還應當規定:非直接撫養人應當按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支付標準和方式支付撫養費.非直接撫養人拒絕支付或者不按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支付標準和方式支付的,直接撫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費支付方式. 未成年子女發生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未成年人及直接撫養人有權要求非直接撫養人支付部分費用.直接撫養人應當保障非直接撫養人探視子女的權利.無正當理由,直接撫養人不得拒絕非直接撫養人對子女的探視;直接撫養人患重大疾病,失業,發生意外事故時,直接撫養人或未成年人有權申請變更撫養關系.直接撫養人有虐待,遺棄以及其他不當的履行監護職責行為時,非直接撫養人或未成年人有權申請變更撫養關系. 5,監護人法律責任制度.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不當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制度稱為監護人法律責任制度.建議中國監護人法律責任制度體系確立為: (1)民事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不當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時,不但應當像一般民事侵權那樣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還應當在具備法定條件時,被中止或撤消監護人資格.被中止或撤消監護人資格時法院還可以判決罰款. (2)行政責任.監護人因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不當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警告,罰款,拘留,訓誡等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因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不當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等刑罰. .根據現行法律,監護人虐待,遺棄被監護兒童的是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只有受到傷害的兒童或近親屬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才受理.而受到傷害的兒童受親情,經驗,能力等因素制約,很少兒童能夠就監護人的虐待,遺棄行為到法院起訴.所以立法應當規定這類案件為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立案并偵查. (二)以監護代理制度為基礎的學校法律制度 1,確定學校與在校兒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學校與。
留守兒童是一個龐大的特殊群體,這一群體更需要社會給予特殊關愛和保護的弱勢群體。
在整個社會中,這部分群體明顯居于弱勢地位,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襲擾和侵害。尤其是隨著農村外出“打工族”的增多,農村“空巢家庭”越來越多,成千上萬的留守兒童背負著沉重的家庭和心理負擔,無法享受正常的親情關愛和有效的家庭呵護,處于安全少保障、權益受侵害的無序狀態,成為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在此情況下,社會各方面有更多的責任、更多的義務來關注他們、關心他們、關愛他們、保護他們,切實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1、在家庭監護與教育管理上下功夫。
監護的缺位必然導致家庭教育的不到位。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和職能單位應當針對當地留守兒童的情況,結合實際,充分利用成人學校、家長培訓班、法律宣傳講座等形式,對監護人、事實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和法律知識專門培訓,提高他們自身素質,使他們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識和法律知識,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職能,培養留守兒童的法制觀念和健康品行。
2、在凈化治安環境上下功夫。政府及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文化娛樂經營機構,杜絕未成年人受到來自各方面的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如監管好網吧的經營活動等。
人民法院要把侵害留守兒童犯罪行為作為打擊的重點,不論案件大小,一律快審快結,依法嚴厲懲處,加強執行兌現賠償款項,確保有力地震懾違法犯罪。 同時,與團委、婦聯、關工委聯合,把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審理好,從立案、送達、庭審、宣判等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加強對少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特別是判決后的教育、監護工作,切實做好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減少或杜絕少年罪犯重新犯罪。
3、在強化學校教育上下功夫。 各級政府應該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幫助,合理分擔教育成本,取消所謂的借讀費和擇校費。
同時,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學校布局,加大推進和發展寄宿制學校和農村幼兒園教育,滿足留守兒童就學住宿的需求,提高留守幼兒的入托、入學率,彌補家庭教育的缺失,解決留守兒童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 學校也應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盡可能設置心理課程,配備心理指導老師,疏導留守兒童的心理問題,引導他們健康的學習生活,為留守兒童鋪設心理健康綠色通道。
4、在完善留守兒童法律服務機制上下功夫。司法機關要通過開展法制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務,加大對留守兒童的司法保護力度,切實維護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為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時,人民法院要積極履行審判職能,建立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綠色通道,保持留守兒童維權途徑的暢通。同時,對侵犯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案件要從重、從嚴、從快打擊,產生威懾作用,通過有效打擊形成保護留守兒童的司法環境,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5、在挽救失足留守兒童上下功夫。 人民法院在審理留守兒童犯罪案件時,應本著多挽救一個留守兒童就是對社會多盡一份責任,聯合相關部門,如社區、團委、婦聯、關工委等,從“幫”入手,不但要對留守兒童感化教育,而且要主動聯系其遠在外面打工的父母到庭,與他們面對面溝通,分析查找其子女犯罪的原因,指出其應承擔的教育責任,共同做好留守兒童的幫教,讓其子女真正認識到犯罪的根源,幡然悔悟,重新做人,從而達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對判處緩刑的留守少年,積極落實幫教組織,簽訂幫教協議,制定幫教制度,并定期回訪,使這些不幸失足的留守少年迷途知返,回歸社會,真正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6、在啟迪留守兒童心靈上下功夫。
針對留守兒童家庭教育不全面,心靈受到扭曲的現狀,人民法院應結合涉及留守兒童刑事、民事案件的審判實踐,組織審判經驗豐富又精通做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法官擔任中小學法制副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學校上法制課,一方面對青少年進行法制宣傳,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另一方面有針對性地宣傳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他們的自我防范意識,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青小年學法、懂法、用法,依法積極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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