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該合同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實際出資人有權以約主張確認投資權益歸屬。如實際出資人要求變更股東登記名冊,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有關規定。
2、雙方當事人就公司法人股轉讓簽訂協議,協議中確定了轉讓對價以及所有權的轉移的,不屬于股權的代持或掛靠。
3、作為實際投資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請求確認股東資格應以合法的投資行為為前提,否則,不予支持。
4、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委托收購股權且代持關系還是借款關系均無直接書面證據的,法院將根據民事證據優勢證據原則綜合各方面證據予以判斷。
5、就目標公司股權存在雙重代持法律關系的,隱名股東的"隱名股東"要求顯名的,經過其名義股東及名義股東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6、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代持的股權申請強制執行,隱名股東以其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權利人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據該條規定,依法進行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隱名股東在公司對外關系上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主張的正當權利。因此,當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不影響科技支行實現其請求對三力期貨公司股權進行強制執行的權利主張。故交易中心關于停止對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所持有三力期貨公司股權強制執行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隨著近...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丁廣宇 商業實踐中,基于隱私、成本、關聯交易等各種因素的考慮,股權代持行為較為常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高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2016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顯示,僅在該院,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年均...
編者說:股權代持是許多高凈值人士選擇的管理財富的手段之一,在生活中也較為常見,同時也是家族財富管理中較為重要的一大主題。近幾年因隱名投資引發的代持股糾紛持續增長,近日上海二中院在《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中對2012年至2016年審理的...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號民事裁定書(楊金國、林金坤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認定楊金國與林金坤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違反公司上市系列監管規定,而這些規定有些屬于法律明確應于遵循之...
裁判要旨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被代持的股權時,不能直接要求確認股權歸其所有,而應先確認代持關系,然后再為分割繼承。案情簡介趙某生前與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錢某口頭協商以甲公司的名義為趙某購買某銀行的股份。2008年12月1日,乙公司(趙某系乙公司股...
●近年來,爭奪股權的現象較為普遍,在盈利能力較強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尤甚。股東身份長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礙公司正常經營,增加股東行權成本,挫傷投資熱情。●裁判機構面對林林總總的證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應當將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區分為三個...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 2011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 2011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