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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代會的規定主要是權利和義務兩方面。
職工代表大會簡稱“職代會”,其權利與義務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進行規定,只是散見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中,這里摘錄其中的一些規定:1.《勞動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2.《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3.《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4.《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這些法律規定雖然數量很少,但涉及的都是職工的基本權利與利益,應當得到應有的重視。
職工代表
1、代表條件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并正常在崗的職工。
(2)關心企業、顧全大局、堅持原則、辦事公道、遵紀守法,具有一定的參與管理能力。
(3)熱心為群眾辦事,能夠真實、準確、全面、理性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群眾擁護。
2、代表產生職代會代表應當以分公司、分廠、車間、班組或者科室為單位設立選區,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可以職工自薦,可以競選。
選舉職工代表,各選區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到選區全體職工總數一半以上贊成票者方可當選。大型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代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分廠、車間職工直接推選產生。
職工代表應當以普通職工和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體,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高級管理人員當選職工代表,必須將其名額分配至有關選區,按照選舉辦法選舉產生。
工會委員會負責制定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和選舉辦法,按公平原則分配代表名額;負責做好宣傳組織工作;負責對代表條件、產生程序、結構比例等進行審查,并將職工代表名單在公示欄內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接受職工監督;負責對不合要求的人選及時責成有關選區做出調整。
3、代表人數職工不足一百人的企業召開職代會,代表名額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職工不足五十人的企業應當召開職工大會,行使職代會職權,也可以通過參加區域行業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
職工一百人的企業代表名額為四十名;在此基礎上,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職工一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為一百名;在此基礎上職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二十五名;職工超過五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少于二百名。
4、代表權利
(1)在職代會上享有表達權、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職代會組織的職工代表學習、巡視、評議和質詢等活動。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5、代表義務
(1)努力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參與管理的能力。
(2)依法有序參與民主管理,真實、準確、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求,帶頭執行職代會決議,積極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自覺向選區職工述職,接受職工監督。
(3)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6、列席代表為擴大民主,可以根據需要,由工會提名,設立少量職代會列席代表,也可以組織少量職工旁聽。
列席代表一般為未當選職工代表的本單位中高級管理人員、工會工作人員。列席代表在職代會上可以發表意見,但不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但可以被選為職代會專門小組成員。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要求:“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解析:
上述規定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二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必須得有足夠的職工代表出席。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召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規定:“企業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職代會正式會議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議主持人必須向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出席情況、職代會提案征集處理情況和上次職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這樣的規定都與職代會的性質任務直接相關。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于2012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紀委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以總工發〔2012〕12號印發。《規定》分總則、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廠務公開制度、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附則5章5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結合市局(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市局(公司)實行局長經理負責制,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組織的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職權,團結和動員廣大職工發揚企業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對企業重大決策、重要規章制度、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行使審查、建議、決定和監督權。
其職權是:(一)定期聽取企業的工作報告和企業財務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發展的長遠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基本建設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以及實行辦事公開民主管理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二)審議通過企業工資分配方案、醫療改革方案、勞動保護措施、安全生產規定、獎懲辦法以及關系職工利益的其他各項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領導干部,并提出相關建議。
(五)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八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局長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第九條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合并召開,職工代表和會員代表可以兼任,凡是市局(公司)工會會員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在市局(公司)黨委和各單位黨支部領導下,由工會負責組織實施。
各單位、小組按照分配名額推薦候選人,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職工代表獲得本單位、小組的全體職工應到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二)能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真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為大多數職工擁護和信任。
(三)熱愛 事業,關心企業發展,堅持原則,作風正派,顧全大局,辦事公道。(四)具有一定的勞動法律法規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人數占企業總人數的10%-20%,職工代表中應有一線員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干部,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少于職工代表總數的50%,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占一定比例。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職工監督,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選舉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并報寶雞市煙草工會委員會批準。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時,代表資格自然消失。
缺額部分屆時可以補選。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討論企業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三)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學習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的屆期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重大事項,經市局(公司)黨委、工會或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決議,必須經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未當選為職工代表的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在會上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企業發展,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議題必須在會前交職工代表小組討論。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和活動。根據法律等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把代表議案的構成概括為“四個法定”,代表提出議案要注意這些基本要求:
一是主體法定。就是說代表提出議案的主體要符合法定資格或者法定人數。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地方則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級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憲法修正案的提起,要求全國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
二是內容法定。就是代表議案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憲法第六十二條和六十七條、地方組織法第八條、四十四條和九條,分別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鄉級人大的職權范圍。主要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需要由人大審議、決定的國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三是要素法定。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議案一般包括這樣幾塊:第一塊是案由,提出你要解決的問題,包括問題的重要性和解決問題的迫切性;第二塊是案據,就是解決問題的依據,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實的根據;第三塊是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法律案還應當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或者說最好有具體條文和說明。
四是時間法定。人大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之前提交,以方便在會議期間的處理。為保證代表有充裕的時間醞釀、提出議案,對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代表議案,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在規定的代表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機構。人大會議期間,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機構設置專門的議案處理機構,并在代表駐地安排工作人員接收代表提出的議案。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符合議案要求的法律案,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先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其他議案在大會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機構,與會議期間孩梗粉妓莠幻瘋濰弗璃提出的議案一并處理。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要求,凡職代會職權以外的問題或個人的具體問題,不作為提案內容。分析如下:
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制度》:
1、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提案是全體職工通過職代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企業工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認真征集和督辦提案是職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職代會提案,是職代會代表向代表大會提交的合乎規范的意見、建議和方案。
3、第三條職代會提案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并符合單位實際情況,反映廣大職工的意愿。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
4、第四條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是職代會下設的專門機構,在職代會主席團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由3人組成,成員應為本屆職代會代表。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設主任1名,副主任(副組長)2名,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辦公室設在工會。
5、第五條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由職代會通過后,召開委員(組員)會議,推選主任(組長)、副主任(副組長)。若屆內委員(組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應提交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主席團確認。
擴展資料:
1、首先,職工代表大會有利于統一職工思想:每次大會,都有統一思想的目的。但相對于其它各種形式的會議來講,職代會的這一目的性更加明確。按照慣例,每屆職工代表大會上行政領導都要作行政工作報告,對往年的工作做全面總結,對本年度的工作進行安排。
2、其次,職工代表大會有利于增強民主管理:每次開職工代表大會,都要在會議前收集提案,在開會時組織職工代表討論。這一過程,其實就是采集群眾意見的過程,也是收集合理化建議的過程。對于領導決策、改進工作方法,創新工作思路,無疑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第三,職工代表大會有利于加強班子建設:一個集體的工作搞的如何,有沒有創新,有沒有效益,班子的素質和工作業績非常重要。班子建設除了班子自身的業務素質,自身的工作能力,自身的工作方法之外,群眾的監督至關重要。
4、第四,職工代表大會有利于加快依法治企的進程:曾記得有人說過,一流的管理是用文化來管理。而文化管理重要的一條就是企業的規章制度全不全,企業領導是不是在依法治企。一個規章制度的健全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一個不斷完善和改進的過程。
5、第五,職工代表大會有利于財務管理規范化。在每屆的職代會上,除了黨政領導的行政報告、重要講話、和出臺規章制度之外,還有一項內容為財務預決算報告。由分管財務的負責人向職代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這無形中,增強了財務管理人員規范管理財務的自覺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工代表大會
1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企業。
2努力學習政治、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3積極參與企業改革和各項民主管理活動,能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關系。
4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辦事公道,能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的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能向職工宣傳和落實職代會的決議和大會精神。
5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做好本職工作。
鹽城愛迪節日裝飾品有限公司 職工大會實施細則
( 2010 年 4 月 15 日本企業職工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切實維護本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充分發揮和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水平,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工大會制度是本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協調企業勞動關系的重要機制,是依靠職工辦好企業的有效途徑,是職工行使參與民主管理權利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職工大會接受本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的指導。職工大會尊重企業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與經營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從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指揮,共謀企業發展。
第四條 工會是職工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職工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職工大會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職工大會各項活動及其作出的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1、知情建議權。定期聽取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目標任務的工作報告;及時聽取企業有關資產變更、經營方向調整等重大經營決策可能影響職工權益(包括工時、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險、技能培訓、職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項通報;聽取企業涉及職工權益的有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通報。對報告和通報進行討論,提出建議。
2、平等協商權。在企業制訂和實行涉及職工權益的重大決策、決定和規章制度時,發表意見,平等協商,參與決策。
3、選舉罷免權。選舉和罷免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包括工資集體協議)的職工方的代表、依法進入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行政方授權職工大會的相關事項及人員的選舉和罷免。
4、法律授予權。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模先進推薦等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企業規章中有明確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議,通過或作出決定。
第六條 職工大會工作機構職權
1、制訂召開職工大會的方案。報請本企業黨組織同意,爭取黨政重視、支持與幫助。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
2、起草(修訂)職工大會的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開職工大會,做好職工民主管理培訓工作,向職工大會報告上次職工大會以來的相關工作。
5、及時向企業行政轉達職工大會建議案,配合行政做好職工建議案的處理和落實。
6、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7、做好每次職工大會的總結,會議資料的整理歸檔,并向上級工會填報“職工大會召開情況報告表”。
8、做好其他與職工大會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職工
第七條 在職工大會上職工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權利:
1、在職工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參加職工大會期間如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權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依法受到保護。
義務:
1、努力學習時事政治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實反映問題,認真發表意見建議與呼聲,執行職工大會決議,做好職工大會交辦的工作。
3、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積極帶頭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八條 本企業職工大會每年定期召開1次,時間為每年4月。如遇有特殊情況,經企業黨政工商定或企業行政方提議,可臨時召開職工大會。會議時間不少于半天。
第九條 召開職工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出席有效。職工大會在作表決時,必須經全體職工過半數方能通過或作出決定。
第十條 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企業工會,非經職工大會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
(1)職工代表大會不是一個咨詢機構或議事機構,而是一個“行使權力”的機構,即法律賦予它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決定問題的權力,而不只是空架子。權力是力量的力,即強制性的支配力量,與權利不同。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或不可以作為一種許可,即依照法律享有利益的自由。而權力意味著具有強制力和支配作用。即職代會通過的決議,廠長也要執行,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2)職代會行使的權力,不是國家權力或行政權力,而是民主管理的權力,主要表現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
(3)職代會行使的民主管理的權力,不是少數人或個人的權力,而是多數人的權力,是群體權力,是代表全體職工行使權力。這就要求職代會在行使權力時,要充分實行民主原則、多數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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