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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沒有明確概念規定,一般意義上指的是在規定的范圍外改動原有的建筑等使用方式、為達到自己利益的就叫私搭亂建。不過我國《民法通則》有相關約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 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擴展資料
在居住密集區,未經規劃部門受理審結許可或經消防部門鑒定評審,私自在房屋周圍的標準外,利用公共消防通道或逃生通道(也就是房屋產權證上面所規定的面積)建有公共隱患的建筑或臨時建筑。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健不符合城鄉總體規劃,擾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污染環境,嚴重影響消防逃生進出安全的建筑物稱之為亂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私搭亂建
我國《物權法(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的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因此,業主不能擅自住改非。如果要改,必須征求相關業主的同意,而且要經業委會蓋章。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
私搭亂建,正常情況屬于行政處罰案件;除非大量占用農用地時才需要刑法調整,即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違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 由縣級以上國土局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私搭亂建,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3、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筑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于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筑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1、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51、52條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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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國家規定的條例,應該是個指導性和規范性的文件,具體的情況要參考樓主所居地城市的物業管理條例,比如說沈陽市,會制定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內容上大同小異,條款上更加具體。
1、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51、52條之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view/10425.htm2、以上國家規定的條例,應該是個指導性和規范性的文件,具體的情況要參考樓主所居地城市的物業管理條例,比如說沈陽市,會制定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內容上大同小異,條款上更加具體。
違反《城鄉規劃法》
這種屬于違法搭建建筑,你可以去當地的規劃部門舉報,或者向城管舉報也可以。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擴展資料:
違法搭建處罰如下: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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