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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廣告法》 我國《廣告法》在第38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條文成為我國虛假廣告受害人追究民事責任的基本條款,也成為明星出演者逃避廣告民事責任的隱形條款。《廣告法》明確了哪些主體在虛假廣告中要承擔民事責任,什么情況下承擔以及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那么,在《廣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主體,比如廣告節目的出演人,包括明星、專家、名人,不管其在虛假廣告活動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了什么作用,都不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甚至多對自己的不適當的行為承擔道德的、倫理的責任。 (二) 《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則填補了這一空白,該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該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向消費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到個案,明星代言行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關鍵是看明星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廣告是否為虛假廣告,如果是虛假廣告,才承擔連帶責任,不是虛假廣告就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是否為虛假廣告,成為了明星代言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條件。 (三) 《民法》 在《民法通則》中則規定了明星代言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很顯然,明星代言行為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內。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明星代言人在違反合同、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責任;明星代言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和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責任;明星代言人與他人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理論,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主觀過錯;2、侵害事實;3、因果關系。
2010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凡在第十一屆西博會“美寧”中國廣告(國際)發展論壇上透露,《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
如獲通過,這將意味著,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劉凡表示,《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對現行《廣告法》進行了較大修改,由現行《廣告法》的6章49條調整為8章91條。
在調整條款中,增加有關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規范條款是其中的亮點之一。劉凡表示,該修訂送審稿提出,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將作為廣告活動的主體,納入規制范圍,將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以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
“廣告其他參與者”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此修訂送審稿獲得通過,廣告代言人將作為第四主體被監管,并對其代言的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加大對網絡廣告發布的監管網絡廣告發布的監管也是修訂送審稿中的主要內容之一。劉凡表示,在數字傳播技術背景下,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媒體的興起,使得中國廣告業與發達國家及地區站在新一輪發展的同一起跑線上,但在互聯網的網絡廣告發布監管還亟待規范,本次,《廣告法》(修訂送審稿)也對廣告侵權行為做出細化規定,將加大對網絡廣告違法行為給消費者或者其他主體所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追究力度。
此外,新聞與媒體廣告分離以及廣告人員職業資格評定辦法也被納入《廣告法(修訂送審稿)》。有必要追其刑事責任。
虛假廣告發布平臺須承擔連帶責任2014年3月15日后,明星代言廣告將更慎重。因為根據新規,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當消費者找不到其購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回其損失時,可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平臺索賠。與此同時,明星等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也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消法》中關于‘發布虛假廣告’,特別強調的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在與消費者生命健康相關的領域中,不論行為人是明知還是不知,只要發布了虛假廣告,就要承擔相應責任。”省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明星代言的問題,雖然實踐中到消協直接投訴的不多,但是社會關注度非常高,新《消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將來消費者維權會有很大幫助。
(一) 《廣告法》 我國《廣告法》在第38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條文成為我國虛假廣告受害人追究民事責任的基本條款,也成為明星出演者逃避廣告民事責任的隱形條款。《廣告法》明確了哪些主體在虛假廣告中要承擔民事責任,什么情況下承擔以及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那么,在《廣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主體,比如廣告節目的出演人,包括明星、專家、名人,不管其在虛假廣告活動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了什么作用,都不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甚至多對自己的不適當的行為承擔道德的、倫理的責任。 (二) 《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則填補了這一空白,該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該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向消費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到個案,明星代言行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關鍵是看明星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廣告是否為虛假廣告,如果是虛假廣告,才承擔連帶責任,不是虛假廣告就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是否為虛假廣告,成為了明星代言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條件。 (三) 《民法》 在《民法通則》中則規定了明星代言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很顯然,明星代言行為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內。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明星代言人在違反合同、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責任;明星代言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和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責任;明星代言人與他人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理論,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主觀過錯;2、侵害事實;3、因果關系。
1、《廣告法》在第38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2、《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此外,金融產品供給主體應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要求,切實規范本機構及合作方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
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
“三看一防止”避開金融陷阱
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金融行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消費者應選擇有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正規機構、正規渠道獲取金融服務。可以登錄金融監管部門網站、行業協會網站查詢機構有關信息,或者向當地金融監管單位核實機構資質。
二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要了解產品類型、條款、風險等級、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要堅持理性投資、價值投資,不宜一味追求賺“快錢”,更要摒棄一夜暴富觀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資理財風險和收益并存,消費者面對營銷宣傳時,要重點關注是否如實地披露了風險和收益,以防被誤導或欺詐。對承諾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產品要小心謹慎,不要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等虛假宣傳。
四要防止過度借貸。理性看待借貸消費、理財投資等廣告宣傳,保持理性金融觀念,不盲目跟風消費、借貸和投資。青少年尤其要對粉絲應援、借貸追星、集資追星等行為保持理智,謹防陷入非法集資等金融陷阱。
以上內容參考:
廣告代言人的行政責任:一是不得推薦、證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二是不得推薦、證明保健食品廣告;三是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做廣告代言;四是對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不得代言;五是不得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或證明。
代言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曾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的,三年內禁止代言。
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告代言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共同實施虛假廣告發布行為,造成危害后果,且達到《刑法》追訴標準,也可能成為虛假廣告發布罪的共犯。
規定具體有: (一)我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
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非但沒有規定廣告代言者應當承擔責任,反而明確把代言者這一廣告主題排除在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題之外。
(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違反本條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一下的罰款。被侵害者還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進行規定。 在現行的審判工作中,多對這兩條規定進行消極解讀,即認為《廣告法》中明確規定了哪些主體應當承擔責任,在哪些情況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則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代言人,不管其在代言中作出了什么行為,都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正是之中對廣告法的消極解讀,造成眾多的訴廣告代言人的訴訟被駁回。
再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要負連帶責任 又到了一年中的“3·15”消費者權益日,針對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連帶責任”的爭論經過全國“兩會”上明星們集體“喊冤”的發酵放大,“明星代言”再度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
立法部門官員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規定,明星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可能因此賠得傾家蕩產,果真如此,是否意味著明星虛假代言行將末路? 引發爭議 早在2007年的CCTV“3·15”晚會上,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減肥茶虛假廣告事件被曝光后,“明星代言”就廣受關注。近些年來某些明星們總是和虛假廣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唐國強、解曉東代言北京某醫院治療不孕不育、葛優代言億霖木業,到劉嘉玲代言SK-Ⅱ……明星究竟該不該為虛假廣告承擔責任一直以來爭議都非常大,以至于在《廣告法》中關于“代言人”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條文一直處于“空缺”狀態。
反過來,由于監管的空缺,明星代言行為更為混亂,因為即便是“虛假廣告”,代言人也不會為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于是,我們看到郭德綱在被央視曝光之后拒不認錯,還言之有理地為自己辯護“喊冤”;鄧婕在“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也表示“不退賠,不認錯”。
其實,明星們出現這樣的反應,是我們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地為他們的行為和應承擔的責任劃出界線。明星到底應不應該為虛假廣告承擔責任,如果需要,在何種條件下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大的責任,這些都是立法者需要考慮的問題。
不久前剛剛出臺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廣告”的規定中相較于《廣告法》先行一步。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相比較于《廣告法》,最大的意義在于增加了“個人”兩字。此番規定的出臺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在“兩會”上引起了文藝界政協委員的巨大爭議。
馮小剛委員認為,規定名人代言問題食品將承擔連帶責任有失公允,“明星代言要負連帶責任,請問傳媒登廣告、播出廣告的依據是什么?我想是依據國家質檢部門的認證,但是當這個產品出現問題后,媒體是否也應該負法律責任?”馮小剛反問,“電視臺臺長都把廣告里播出的方便面試著吃了嗎?為什么單讓明星負連帶責任?如果讓明星負責任,那么,電視臺等媒體、國家質量監督部門都要負連帶責任”。而張藝謀則認為,作為責任鏈條中的一環,明星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倪萍則表示在明星根本不能保障食品質量的現狀下,自己不會再接拍任何食品廣告。
立法部門官員明確述 明星虛假代言要負連帶責任 針對“兩會”上引起熱議的“明星連帶責任制”以及對新規更詳細的解釋,記者昨日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相關負責人李援。 問:在今年的“兩會”上有政協委員就提出“明星連帶責任制”很不公平,為什么單讓明星負連帶責任?政府部門、媒體呢? 答:《食品安全法》對行政部門、檢驗機構等做出的規定更嚴格。
行政部門的責任更大,他們連推薦都不能做。《食品安全法》其實在“食品廣告”規定中增加了一條半,在五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后又加上了一段,“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如果違反本法規定,除要承擔賠償責任外,法律責任中還規定了要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和《廣告法》相比,這次就多了“個人”兩個字,這一條是為了防止社會名人、團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而至于其他“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在《廣告法》中已經做了明確規定,不是單讓明星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明星代言的含義 明星代言是指以明星作為形象代言的方式來傳達品牌獨特﹑鮮明的個性主張,使產品得以與目標消費群建立某種聯系,順利進入消費者的生活和視野,在其心中樹立某種印象和地位。由于明星有著極大的影響力并且在公眾心目中享有一定的信譽,所以,一...
導讀 明星代言廣告,對社會公眾消費導向具有的不可忽視的作用,給明星帶來巨大的收益。在追究虛假廣告的責任體系中,明星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別開生面的說法課 8月4日傍晚,盡管鄭州上空陰云密布,但空氣中仍然夾雜著幾分濕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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