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天夜里,吳某失眠,難以入睡,想起經常有小偷偷魚,他便起床拿著一根手電筒,去魚塘查看。沒有想到的是,他正好看見有人在偷魚,他連忙追趕,見有人來,偷魚的男子起身逃跑,其中兩人跑掉了,一人卻掉入了魚塘里。吳某沿著魚塘岸邊,一邊追趕逃跑的兩人,一邊朝水里扔了兩塊石頭,但是沒有砸中人。一會兒,水里的偷魚男子爬上了岸,吳某便抓住他的衣服,質問他為何要來偷魚。就在這時,已逃跑的兩人,又返回來了,為了營救同伴,其中一人推了吳某一把,結果吳某和此前掉入魚塘的男子,兩人一起被推下了水里。在水中,偷魚的男子似乎不會游泳,他奮力掙扎撲騰,期間試圖抓住吳某的手,吳某為了自救,推開了該男子,自己爬上了岸。在岸上,吳某清醒過來后,立即打電話報了警。警察到來后,他們一起尋找該男子未果,第二天,該男子被發現淹死在了魚塘里。警察對現場進行勘察后發現,魚塘邊遺留有兩雙鞋、三根魚竿,以及兩條羅非魚。經調查得知,死者為黎某,當時推吳某二人下水的男子為黎某某,另外一名男子為未成年人,另案處理。隨后,公安機關對吳某和男子黎某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法院審理時,死者黎某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吳某和黎某某一起賠償黎某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案例來源,廣東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1、本案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是,死者黎某第一次落水,掉入魚塘時,他沒有進行搶救,反而朝其扔石頭,存在過錯。第二次吳某和死者黎某一起掉入魚塘后,他推開黎某,仍然沒有進行積極搶救,最終導致黎某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遂作出判決,判處吳某有期徒刑2年,附帶賠償死者黎某近親屬41433元。2、黎某某將吳某和死者黎某一起推入魚塘,導致黎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一審判決結果下達后,三方當事人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訴。
吳某上訴的主要理由為:一方面,經常有人到他的魚塘偷魚,事發時,他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阻止小偷偷魚,不違法。另外一個方面,死者黎某不是自己推下水的,他掉入水里后,自己因為年紀大,體力不支,推開他,是為了自救,況且,自己爬上岸后進行了必要的救助,因此自己不構成犯罪。黎某某提出上訴,其主要理由則為:事發時他推吳某,目的是為了營救同伴黎某,沒有推黎某下水的故意,黎某死亡,與他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不應該構成犯罪。死者黎某的近親屬上訴理由為:一方面,吳某的行為,直接導致了黎某死亡,其應該屬故意犯罪,而非過失犯罪。另一方面,黎某某對黎某的死亡,也具有過錯,其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二人對黎某的死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后,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吳某發現有人偷盜自己魚塘里的魚,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其依法有權制止和追趕偷魚者。本案中,吳某對死者黎某的行為,共分兩個階段,前一個階段,死者黎某被追趕時逃跑,不小心落水后,吳某為了抓住他,雖然朝其扔了兩塊石頭,但未打中,雖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但程度很輕,沒有造成危害,同時很快讓其上岸了,沒有給黎某造成傷害。后一個階段,吳某被黎某某突然推入魚塘,導致其和死者黎某一起掉到水里后,吳某因年齡較大,為了自救,推開黎某,屬正常反應,其行為不違法,不屬傷害黎某的行為。同時,吳某上岸后,積極報警,對黎某進行搶救,因此,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審認定黎某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黎某某盜竊行為被發現后,抗拒抓捕,將吳某推進水里,其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由盜竊轉化為了搶劫犯罪,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二審法院遂作出判決,改判吳某無罪,同時也不需要承擔黎某死亡的賠償責任。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律師看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吳某發現有人偷盜自己魚塘里的魚,為了使自己的魚不被盜竊,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其依法有權制止和追趕偷魚的黎某等三人。對于黎某的死,吳某的行為,應該分兩個階段來分析,前一個階段,死者黎某被追趕時逃跑,不小心落水后,吳某為了抓住他,雖然朝其扔了兩塊石頭,但未打中,雖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但程度很輕,沒有造成危害,同時很快讓其上岸了,沒有給黎某造成傷害,即吳某的正當防衛行為,適當。后一個階段,吳某被黎某某突然推入魚塘,導致其和死者黎某一起掉到水里后,吳某因年齡較大,為了自救,推開黎某,其行為不違法,不屬傷害黎某的行為。黎某的死亡,是其自己造成的。吳某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吳某作為一個67歲的老人,在水里能夠自救,已經難能可貴了,苛求其救別人,是不現實的。同時,吳某上岸后,積極報警,對黎某進行搶救,因此,吳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構成犯罪。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其無罪,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黎某等三人一起到吳某的魚塘偷魚,屬違法行為,在此過程中,被魚塘主人發現,逃跑時掉入魚塘淹死,黎某作為成年人,從事違法行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承擔責任。黎某某為營救同伴,誤將其推下了魚塘淹死,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黎某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三名偷魚者,年紀輕輕不學好,還有未成年人,除了違法犯罪嫌疑人本人外,他們的父母,教育管理不善,也是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
本案中,黎某某盜竊行為被發現后,抗拒抓捕,將吳某推進水里,其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由盜竊轉化為了搶劫犯罪,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詐騙、盜竊、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對于搶劫罪,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本案黎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根據以上規定,對其應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處罰。二審法院最后作出改判,以其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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