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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是一項特殊的財產保險業務,它是指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債務人 )向被保險人(債權人 )提供保險產品而成立的保險法律關系。
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息時,保險人需向被保險人(銀行)賠付所有未還貸款本息。 其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下圖表示: (1)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購買以銀行為被保險人的履約保證保險; (2)銀行審查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履約保證保險保單,發放借款; (3)一旦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
從法律角度看,即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保險人對其因保險事故的出現所導致的被保險人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相對應而言,投保人的義務和權利分別是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不難看出保證保險合同具有雙務性、有償性、諾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的保證擔保 由于保證保險是從《擔保法》中的保證制度演變而來的,是保證制度與保險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故從外在表象上存有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擔保的性質,最終是為了保證被保證人的利益不受損失;均是事先以書面形式,即合同設定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條件具備或不具備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內承擔法律責任。
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實踐中產生履約保證保險項下的糾紛時,則往往使不同利益主體對糾紛定性產生不同理解和認識。至此,明確兩種法律制度的區別則至關重要。
律師認為,雖然兩種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但其本質上的差異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質不同。
保證保險是一種損害補償手段,而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則是一種債權保障方法。因而,保險合同能夠獨立存在,而保證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附屬于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獨立存在。
對保證合同而言,不僅它的存在、消滅以主合同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應承擔的責任也受主合同的影響,即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 而對保險合同來講,雖然也要以被保險的合同債權存在為前提,但這只是有關當事人簽訂保證保險合同的原因或依據。
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產生被保險債權的的影響。 其二,責任方式和責任性質不同。
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責任之分,且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承擔的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只要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就應當承擔賠付責任,不存在責任種類及先訴抗辯權的問題。
其三,對債權人的保護方法不同。保證保險屬于事后保護,保險人依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對被保險人進行保護,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費用為前提的,主要是對保險范圍內且屬已經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
承擔責任的前提是:1。投保人必須已繳納保費;2。
危險事故屬事先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3。必須是已經發生的事故,而非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危險事故。
保證擔保則是依據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合同約定,當一種事實或行為發生或債務人不作為某種行為時,利用保證人提供的信用對債權人進行保護,集事先保護和事后保護于一體。 此外,履約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的區別還體現在二者主體范圍、當事人權利義務、解決爭議所適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贅述。
(二)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財險業務,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個人“信用”,即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針對被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這在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中是被列為除外責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為所形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理賠。 (三)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都是以信用風險為標的的保險,均是從保證制度演變而來的,但二者同樣存在一定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主體和適用范圍上的不同。
信用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只能是債務人(被保證人)的相對人,即債權人;而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被保險人只能是債權人。 在適用范圍上,信用保險的應用領域 (大多僅限于信用借貸和信用買賣)要小于保證保險(適用于一切債務履行)。
(四)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侵權損害賠償 兩種行為中均發生了經濟上給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樣存在根本差別。履約保證保險下,保險人理賠義務的發生緣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保險人的行為所致。
保險人之所以要承擔補償損失的責任,是因為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侵權損害賠償中,賠償責任的產生則是以侵權人自身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發生為前提。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主要是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間的約定。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區別是: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僅是損失補償的責任,即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就補償,未形成的損失就不補償;在約定范圍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 而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則可能包括目前尚未發生的損失部分。
履約保函是指招標人和中標的投標人在簽訂合同后,即成為發包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必須向發包人提供銀行開立的履約保函,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15%,以確保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履約。否則,由銀行負責賠償一定金額,最高不超過履約保函的總金額。
因為履約保函以銀行的名義開出的,承諾以銀行的名義提供10%-15%的資金擔保,在保函有效期內,如果賣方有保函中約定的違約情況出現,買方可直接從銀行拿走這些錢,所以,實踐中銀行對于履約保函的申請都采取極嚴格的審查和核實措施,審查你公司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
履約保證保險或履約保證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權人,這里專指銀行)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這里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履約保證險,使保險公司發揮出擔保公司的
作用,同時比普通的擔保貸款更有優勢:首先,購買履約保證險,企業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貸款金額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評估值的3倍;第二,在擔保貸款模式下,如
企業貸款100萬元,實際上只能拿到90萬元,另外10萬元用作保證金。而通過購買履約保證險貸款,企業不需繳納貸款金額10%的保證金,從而降低融資成
本;第三,保險保費比擔保費率低。目前,市場上貸款擔保費用在2.5%~3.5%之間,貸款履約保險費率可低至0.7%。當然,抵押物變現能力好、企業償
付能力高、公司經營能力強、貸款金額在抵押物評估值范圍內,才能獲得超低的保險費率
你好,下面我分兩部分回答你的問題:
1. 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法。履約保證保險不屬于銀行法定的五種債權擔保形式之一(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理論界對其屬于擔保還是保險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將其認定為保險法。
2. 如果被保險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約,承保單位代替被保險人賠付。
您好,關于退韓投標保證及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2款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4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第20條:投標人采用保證金擔保方式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2010修正)》第38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第4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41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五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向中標人以外的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36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還未中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第50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七)不按照規定收取或者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利息的。
《珠海市建設工程》第93條: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向未列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自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退還。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必須退回投標人賬戶。第94條:下列情形,招標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一)招標終止;(二)招標失敗需要重新招標;(三)投標人拒絕在投標有效期限終止之后延長投標有效期限。
綜上可知,法律對于招標方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條件及期間等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在實踐中招標辦為了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而代收投標保證金,作為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更應該嚴格依法辦事,對于其違法不予退還保證金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捍衛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曉經緯樂意為您解惑。
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法。
商履約保證保險不屬于銀行法定的五種債權擔保形式之一(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理論界對其屬于擔保還是保險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將其認定為保險法。商然而作為保險,中國的《保險法》中卻未對履約保證保險這保險形式有明確的規定法。
商但是,由于五種法定債務擔保形式存在的一些弊端,例如,抵押的弊端在于:抵押物會因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使其在被處置時的價值小于設定時的價值,以及某些技術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價值評估上存在一定的難度;而且辦理抵押登記的程序又較為繁瑣。
履約保證險的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所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義務履行想干義務的,且未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對于被保險人因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關系中的債務人為投保人,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為被保險人。如果投保人未按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且未對被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才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金的同時,應將其對投保人的權益以及根據相關合同擁有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對投保人進行追償。
目前據我所知,只有PICC人保財險開辦了合同履約保證保險,也只是針對合同的,也只針對企業,同時管控極為嚴格,做的人少,買的人也少。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履約保證金屬于一種擔保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履約保證金屬于一種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具體的法律規定可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
《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關于質押部分的解釋
(一)動產質押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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