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怎么就得不到工傷賠償?
手續不全,難以認定工傷
林佳慧是一家家裝公司的業務員,經常外出招攬業務。2019年1月4日,由于好友提出有一單生意交給她做,她就騎電動車前往。不料,她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林佳慧不但因療傷花去6萬余元醫藥費,還落下九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此后,林佳慧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但被一口回絕:公司的規章中已明確規定,任何員工外出都必須辦理相關手續。林佳慧未經申報和批準手續,不能證明其外出是為了工作,故不構成工傷。
案例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由于公司明確否定林佳慧系因工負傷,所以,林佳慧要想被認定為工傷,就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她嚴格依據公司要求辦理相關外出手續。在沒有手續而又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林佳慧只能承擔不利后果。
單位否認用工,推卸全部責任2019年2月11日,黃靜雯的丈夫在建筑工地作業時不慎從高空墜地,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當黃靜雯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時遭到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其丈夫并非公司職工,其發生墜地事件是其擅自進入工地,企圖偷取建筑材料,被人發現后倉促逃跑所致。
原來,黃靜雯丈夫進入公司工作時間不過兩天,公司還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為了推卸責任,不僅否認用工,還捏造出了上述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工友因擔心被公司報復,再加上事不關己,都拒絕說出真相。
案例點評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確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基礎。因此,勞動者入職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未簽,也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
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本案中,如果黃靜雯拿不出上述憑證,要想獲得賠償難度很大。
冒名就醫,照顧了公司坑了自己2019年2月17日,徐曉梅在上班時因地滑摔倒導致頭部受傷。事后,公司提出用本地員工呂某的名義就醫,可以通過醫保報銷一定費用,減少公司的負擔。
徐曉梅認為,公司這樣做并沒有讓她自己吃虧,而且能照顧公司利益,于是就答應下來。
一個月后,辦完出院手續的徐曉梅要求公司為她申報工傷時,才知道上當了:公司以呂某的病歷卡等為憑,否認她的傷是在單位發生的,而呂某已經去向不明。
工傷保險部門則表示,由于徐曉梅缺少了必要的醫療記錄,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案例點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徐曉梅不能提供自己的醫療記錄,自然會影響到工傷的認定。
本案提醒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后,不僅不能使用他人的病歷卡,而且務必在醫療記錄中清楚準確地填寫姓名、單位、住址、聯系方式。冒名頂替的結果,即使最后能夠通過在醫院查證澄清事實,也給自己增添了麻煩或制造了難題。
申請工傷認定,至少需要搜集三類證據
一、搜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有書面勞動合同的,那當然再好不過。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搜集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考勤表、同事的證言等用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二、搜集構成工傷的證據。這個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相關證據。
三、搜集與工傷待遇相關的證據。這些一般是指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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