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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基本原則、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
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法規,是一部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法律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敗。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
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臺。
施行細則是:一、管理體制問題(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要在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二、協調機制問題(三)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要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發布;溝通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三、保密審查問題(五)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六)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七)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八)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主動公開問題(九)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各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網上查詢功能,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
(十)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五、申請公開問題(十一)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
要采取多種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特別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層群眾,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在做好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指導。國務院辦公廳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十二)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答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在條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時間內出現大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難以按照條例規定期限答復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并盡快答復。(十三)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十四)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六、監督保障問題(十五)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制訂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
要建立社會評議制度,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并根據評議結果完善制度、改進工作。(十六)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分層級受理舉報的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十七)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的要求,落實業務經費,加強隊伍建設。
(十八)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國家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監管信息公開辦法》
法律圖書館/law/lawml-zy.asp?tm1=%D0%C5%CF%A2%B9%AB%BF%AA
顯示全部法規 僅顯示地方性法規
中央頒布的法律法規
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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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 國家林業局(2007-12-18)閱445次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組織編制國家林業局2003至2007年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通知
/ 國家林業局(2007-10-16)閱457次
民政部關于深入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工作的意見
/ 民政部(2007-9-30)閱1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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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2007-8-4)閱9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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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2007-5-28)閱16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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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辦公廳(2007-4-20)閱60次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4-11)閱5363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國務院(2007-4-5)閱5227次
電力監管信息公開辦法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5-12-6)閱3571次
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3-9-22)閱2420次
整體來說,這項法律還不錯
:一是政務公開有了法律依據。政務公開以前靠行政權力推動,缺乏法律基礎,一些應該公開的政務信息沒有公開;法律的明確規定,會約束政府行為,一些公共權力行使的非理性會受到一定抑制。其實,一些地方存在公權力被濫用,很大程度就是政府和公眾信息不對稱狀態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狀態被打破后,公眾知情權得到尊重,就可以自由表達,從而制約政府權力行使的非理性。二是為公眾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公眾可以追究有關部門責任。過去公眾完全處在被動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開有關信息,公眾也無能為力。《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甚至互動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再次,貫徹實施《條例》,為構建陽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礎。有了這個基礎以后,政府不斷公布信息,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互動權不斷得到保障,有助于改變過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權行使過大導致的腐敗現象。當然,《條例》實施過程還會面臨很多困難和阻礙。比如“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政府將掌握的信息作為獲取資源的手段,千方百計維護舊體制的慣性。所以伴隨《條例》實施,會有一個各方博弈的過程。:《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要得到嚴格貫徹執行,政府必須進行認真扎實的工作:要設立信息公開的專門工作機構;要建立信息收集、儲存、保管、交換、查閱、設立、發布的專門制度、場所、設施;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清理、分類和對未來的信息源進行預測,確定公開方案等。另外,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取決于對違反《條例》行為責任的嚴肅追究和對侵犯公民信息獲取權的有效救濟。政府信息掌握在政府機關手里,如果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由于種種原因,不愿將其掌握的應當公開的信息公開。那么,必須要有督促、監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評議、監察、行政相對人舉報、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在所有這些措施中,行政訴訟應該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行政相對人依法申請獲得某種信息,行政機關違法拒絕的,可訴諸司法審查;法院經審查,如認為相應信息屬于依法應公開的范圍,可判決行政機關限期提供,如行政機關拖延提供造成相對人損失的,法院還可判決行政機關賠償。只有做到了這些,才能避免“有法不依”。謝謝請采納!!!!
(一)提高立法位階,逐步拓展信息公開主體 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兩類主體,此外,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
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獲取大量的社會公共信息,也負有信息公開的義務。 按照立法權限,行政法規不能給人大、法院、檢察院設立公開信息的義務,實踐中,地方各級人大、法院、檢察院以及社區、村鎮、企業等都在進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甚至于校務公開和醫務公開,這表明信息公開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大趨勢,然條例作為一個法規不能對這些方面的公開加以限制,而且在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時無法自動解決。
著眼國家民主化進程的長遠目標,經過逐步積累經驗,在條件具備時,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實時制定國家機關信息公開法,不僅國家行政機關,基層行政機關應受到該法調整,黨委、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其信息公開行為也應受到該法的調整。 (二)細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信息公開的例外范圍 目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要是針對政府主動公開的范圍以及依照公民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做了列舉性規定。
并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此處以“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限制政府信息公開的一項審查標準,存在著致使政府信息免除公開的范圍無限擴大的危險。
而且,政府信息及其繁多并處于不斷變化當中。僅以正面列舉的方式確定政府應當公開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極其有限性。
因此,建議借鑒國外一些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中的例外規則,即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理念,并將其作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原則性規范。根據該原則,細化《條例》第八條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一一分項列出,規定所列例外情形之外的政府信息,均屬于被公眾所知的信息范圍。
對例外情形的詳盡論述,有助于《條例》的實際操作,避免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改變以往只以公開的信息是否對自己有利為考量標準來任意擴大免除公開的范圍。 (三)理順政府信息公開原則與保密原則的關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進行審查,是否可以公開,應當經相關部門確定。
而我國現行保密法和檔案法規定的原則是“以不公開為原則,以公開為特例”。 因此針對《保密法》、《公務員法》等法律對國家秘密的規定存在分類標準模糊,范圍過于寬泛等問題,建議明確界定國家秘密的范圍,對保密事項進行科學分類,以具體而明確的列舉式立法加以規范。
同時,對工作秘密的范圍也以明確的列舉式立法加以規定。對不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秘密,可以明確規定其范圍:例如,與公眾無關的機關內部人事規則或事務;行政機關決策過程中,機關之間或者機關內部在研、建議、討論或者審議,一旦公開會影響決策過程或造成公眾混亂的信息: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后會影響犯罪偵查、公訴、審判與執行刑罰,或者影響被告人公平受審判權利的信息;在特定情況下為執法目的而收集的信息等。
(四)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與協調 根據前述的分析,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法》的頒布實施,《保密法》、《檔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需盡快修改完善。對《保密法》的修改,除對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范圍作出明確、科學的界定以外,還應重點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完善《保密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從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出發,明確樹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立法指導思想。其次,重新界定定密主體,規范定密程序。
把國家秘密的定密主體界定為各級保密部門和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定密責任制,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權。另外,可以考慮在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保密委員會,由保密委員會依法裁決哪些事項屬于國家秘密的范疇。
再次,建立強制解密制度,產生國家秘密信息的單位在確定密級的同時,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保密期限和解密日期,強制性規定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強制解密。審查后認為不需要在保密的即予解密。
對有長于一般保密期限的特殊保密期限,限定最高年限,屆時解密。另外,針對只定密不解密的情況,法律應明確規定解密的權限和程序。
允許對定密解密有異議的個人和組織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同時,對不按時解密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必要的法律責任。
(五)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建立切實可行的救濟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的救濟,是指當申請人認為其知情權或第三人認為其隱私權或商業秘密受到侵犯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所體現的是沒有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的思想,使申請人與第三人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和其他權利。
特別是在政府信息公開中,要確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如果政府部門既不公開也不給予答復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可直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直接要求確認行政不作為,這個是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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