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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鑒定人 司法鑒定人指具備《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二、司法鑒定人出庭規定 1、司法鑒定人出庭應按照審判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
2、司法鑒定人應當庭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3、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著裝整齊,在法庭上語言文明。
4、出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鑒定人應依法客觀、公正、如實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
三、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新規定 司法部發布了修訂后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后的通則共六章50條,新增10條。
新增加“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 對鑒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范 新增加“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
進一步優化了司法鑒定程序 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回避的具體情形,嚴格鑒定人到現場提取檢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鑒定標準、重新鑒定、終止鑒定的規定,保證了司法鑒定活動規范有序開展。 進一步健全了司法鑒定防錯糾錯機制 明確補充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提高了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資質條件,規定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完善專家參加咨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鑒定機構對鑒定人的內部監督,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
進一步完善了司法鑒定文書規范 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并對司法鑒定委托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強調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增加對有瑕疵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條件和補正措施。 進一步規范了鑒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從制度上保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鑒定活動不受干擾,保障鑒定活動合法、公正。
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新民訴法明確規定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法律條件及后果,該規定的出臺必將大大增加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比例,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1、有接受法庭通知,準時出庭的義務;
2、服從法庭安排;
3、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
4、客觀真實闡述意見和理由。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對于鑒定人只有以下規定: 即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新的《民事訴訟法》就是現行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法,但沒有把你提及的幾個管理辦法、試行通則和暫行規定納入其中。
因此不敢說司法鑒定人出庭是法律程序。
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在指定日期出庭作證所發生的誤工補貼可暫以每天或每次100—150元為標準,異地出庭交通費、住宿費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支付。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需要預收或者墊支費用的,應當事前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出具咨詢意見的,其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但經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為委托人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給司法鑒定人的異地鑒定差旅費,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后交付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費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擴展資料: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鑒定對象。
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司法鑒定
刑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包括: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作出鑒定結論后,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于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于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
4、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擴展資料:
最高院對司法鑒定管理的規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工作,充分發揮司法鑒定作用,提高司法鑒定質量。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等鑒定事項的管理,嚴格把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標準,加強對鑒定能力和質量的管理,規范鑒定行為,強化執業監管,推動司法鑒定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人民法院要規范鑒定委托,完善鑒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規范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范庭審質證程序,指導和保障鑒定人出庭作證,加強審查判斷鑒定意見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協調解決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鑒定人出庭作證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 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診療經過: 2011年2月16日,周某因身體不適到某醫院就診,經首診醫生檢查,初步診斷為:腹痛查因:胃炎、腸炎,予以①抽血化驗血常規、電解質生化、心肌鈣蛋白、胰腺二項;②0.9%氯化鈉注射液250ml×2,泮托拉唑鈉80mg,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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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司法(應用)刑事證據規則司法適用解讀文丨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對于準確定罪量刑,實現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具有關鍵作用。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答記者問 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與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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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沒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法律規定,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定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執行。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全文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當事人舉證第一條?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