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16日,患者xxx因車禍受傷被他人送至xx縣人民醫院就診,該院初步檢查后考慮“肝破裂出血”,認為其現有的醫療技術水平不能救治患者,即建議并由醫務人員將患者送至上級醫院就診。當天22:00時左右,患者被送至xxx醫院急診科,進行相關檢查后于22:45送至本院普外科一病區肝膽專業科住院治療。
入院時,患者神志清楚,測體溫36.9℃;脈搏98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86/57mmhg。腹部觸診:腹不緊,全腹壓痛,無明顯反跳痛,未觸及包塊;聽診:腸鳴音3次/分。專科情況:腹稍隆,未見胃腸型及其蠕動波,腹肌不緊,上腹部壓痛,肝脾未觸及,墨菲氏征(-);腹部叩診呈鼓音,肝濁音界存在,無擴大或縮小,移動性濁音陰性,腸鳴音3次/分。左上肢皮膚大片狀挫傷,表皮缺損,少許滲出,活動稍受限。入院診斷為:“1.腹部閉合傷:肝破裂并出血;2.雙肺挫傷;3.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擦傷;4.失血性貧血。”在此基礎上,醫方建議患者親屬采取保守治療,同時向患者親屬下達了《病危通知書》。
入院當天22:56,被告出具CT診斷報告單,影像學意見:“......5.肝左葉破裂?腹盆腔中等量積液(積血),必要時CT增強檢查。......”
經治,患者于次日(2016年4月17日)08:18被宣告臨床死亡。病歷資料死亡記錄中明確記載,患者的死亡原因為:“腹部閉合傷、肝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
2016年5月23日,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昆醫大司法鑒定中心[2016](病理)鑒字第97號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明確:“被鑒定人xxx(男,35歲)系腹腔多部位損傷(網膜挫傷、結腸、腸系膜及十二指腸懸韌帶挫傷),合并腹腔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鑒定
12016年11月28日,文山州醫學會出具文醫會醫鑒【2016】37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xxx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2
2017年3月16日,云南省醫學會出具云醫會醫鑒字[2017]21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綜上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xxx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
2018年1月25日,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云一醫司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1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xxx醫院(被告)為xxx提供的此次診療服務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系,建議xxx醫院承擔同等責任。
鑒定意見書關于xxx醫院對患者的醫療行為評價如下:
1. 對患者xxx腹腔臟器損傷的復雜性考慮局限,對病情的嚴重性估計不足;
2. 現有資料中缺乏對手術探查的唯一性、必要性、風險及預后的告知,存在過錯;
3. 在患方選擇保守治療后,對患者病情變化觀察不力,沒有有效的檢查、處理措施,缺乏再次與患者家屬病情溝通的依據;
4. 用藥不當:使用氯諾昔康無依據、有禁忌,尖吻蝮蛇血凝酶給藥方法不符合診療規范。
訴訟經過
患者xxx死亡后,其親屬對xxx醫院為患者提供的診療服務存有異議,經雙方協商處理未果。2016年8月9日,患者親屬將xxx醫院訴至法院,經審理,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xxx、x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40元由原告xxx、xxx......負擔。
領取判決后,患者親屬對一審判決不服,即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2月26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文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云2601民初2721號民事判決;
二、由xxx醫院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xxx、xxx......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人民幣183036.11元;
三、駁回xxx、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740元,按照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6740元,由xxx醫院承擔。
兩級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不能被采信的原因
兩級醫學會均認為,本病例中,被告醫院未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另,云南省醫學會認為,本病案系由于患方的原因造成了患者死亡的嚴重損害后果的發生。然,兩個客觀事實的認定均不具客觀、科學性。
關于被告為患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事實如下:
1
被告為患者提供的診療行為違反《外科學》關于腹部閉合傷已確診腹內臟器損傷的處理原則。
患者2016年4月16日22:45入院時已處于失血性休克狀態(該事實云南省醫學會在鑒定書第5頁分析意見2中予以明確),入院后11分鐘(22:56)被告出具CT診斷報告書,影像學意見5.明確記錄:“肝左葉破裂?腹盆腔中等量積液(積血),必要時CT增強檢查”。23:00(患者入院后十五分鐘)被告針對患者的病情向患者親屬下達了《病危通知書》,告知:“患者目前診斷考慮腹部閉合傷(肝損傷并出血?)病情危重,隨時可能出血生命危險,特告知。”同時,被告建議患方采取“保守治療”(詳見《診療方案知情選擇同意書》),患者親屬在醫生的建議下“自愿選擇保守治療”。
上述診療行為明顯違反《外科學》關于腹部閉合傷已確診腹內臟器損傷的處理原則,但兩級醫學會均認為,本病案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系由于患方“自愿選擇保守治療”所致,被告提供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無關。該錯誤認定完全忽視了被告違反診療規范的情形及患方選擇保守治療系在被告建議下所作出的客觀事實。
2
未履行手術治療的告知義務。
3
用藥不當(使用氯諾昔康無依據、有禁忌,尖吻蝮蛇血凝酶給藥方法不符合診療規范),對此,兩級醫學會均未作出正確的認定。
關于云南省醫學會錯誤將損害后果的發生歸責于患方的事實:
云南省醫學會在對本病案進行鑒定時認為,2016年4月17日4:00,被告再次向患者親屬建議手術治療,其依據為病歷資料中“病程記錄”的相關記載。然,作為法律人都知道,病程記錄不具有向患方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性質,向患者或其親屬履行手術治療告知義務的書面形式應為《手術同意書》,在涉案住院病歷資料中,并無《手術同意書》的存在,即,本病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履行了手術治療的告知義務。
云南省醫學會對于“病程記錄”法律性質的錯誤認定,直接導致錯誤將患者死亡損害后果的發生歸責于患方,據此,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三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作出了“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錯誤結論。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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