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此也可以看出,取回權不是基于債權關系發生的,而是基于物權關系發生的。
取回權的發生,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債務人占有請求權人財產的事實存在;2.請求權人的請求標的是特定的物,即由債務人占有的、屬于請求權人的物;3.請求權人的請求內容是該物的原物返還。
取回權可以分為一般取回權和特殊取回權。一般取回權是指在法院受理債權人(公司)的破產申請后,對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其自己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享有的通過管理人取回財產的權利。實踐中,作為取回權的標的物,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基于租賃、借用、寄存等合法方式占有的他人財產;一種是不法占有的他人財產。 特殊取回權是指履行異地交易的買賣合同過程中,若法院受理了買受人的破產申請,而此時出賣人已經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托運給買受人,但是買受人尚未收到貨物或者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途運輸的標的物;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權利人的取回權也不是隨便行使的,在行使取回權時,權利人應當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保管費、加工費、托運費等費用,未支付相關費用的,管理人可以拒絕返還。
(1)取回權的標的物應該是不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或者是債務人從來就沒有對此財產取得過所有權的財產,或者是其曾經是該財產的所有權人,但后來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而喪失了所有權的財產。 (2)取回權的基礎權利是所有權或者他物權。也就是說取回權的發...
破產取回權是指開始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占有不屬于其所有的的財產,由財產權利人取回的權利。取回權的本質主要是財產所有權支配性的體現。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38、39條對取回權作出了較《破產法(試行)》更完善的規定,但立法仍相當原則,不能適應審判實踐的...
債權人如何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債權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并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將變得渺茫無希望,有某些情況下,破產程序亦是實現債權的較好途徑。如在廣東國投破產案件中,經過了管理人和法院的種種努力,經過了近30年的時間,實現了債權人100%的受償...
如何行使運途中標的物的取回權(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民法典》生效前,現行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對此也有相應規定。出賣人在途標的物取回權行使的條件,...
別除權與其他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相比有何不同特征1.別除權是對破產人之財產行使的權利這與取回權是針對破產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產人財產行使的權利不同。所以,別除權人就擔保物受償時,如有余額應返還破產管理人,用于對全體破產債權人清償,如不足清償時,未...
一、別除權需要申報嗎別除權是指在企業破產時,對部分有財產擔保債權可以不經過破產程序而優先以擔保物價值受償的權利。別除權是基于擔保物權及特別優先權產生的,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別除權的產生是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認定債務人財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制定本規定。第一條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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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據《中...
一、別除權之權利屬性剖析在破產法理論上通常認為,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其債權設有物權擔保或享有特別優先權,而在破產程序中就債務人(即破產人,下同)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如日本破產法第92條規定:于破產財團所屬財產上有特別先取特權、質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