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 法 碼】侵權責任法學·醫療事故責任·醫療機構診療過失·治療過失·手術措施不當 (r070102021)
【關 鍵 詞】民事 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機構 鑒定結論 賠償責任 醫療過錯
免責事由 舉證責任 醫療糾紛 注意義務 鑒定機構 必要檢查 醫療水準
【學科課程】侵權責任法學
【知 識 點】醫療過錯 賠償責任
【教學目標】掌握醫療過錯的概念,明確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
【裁判機關】xx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民事一審
【案例效力】被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典型案例研究叢書:醫患糾紛典型案例評析》(2008年)收錄
【案例信息】
【案 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原 告】 李x
【被 告】 xx縣人民醫院
【爭議焦點】
未出現急癥手術指征的患者因傷前往醫療機構救治,醫療機構決定對患者施行手術。醫療機構未對患者進行必要檢查即切除患者器官,最終導致患者因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經鑒定,醫療機構的行為存在明顯瑕疵,醫療機構應否對患者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縣醫院向原告李x支付醫療、喪葬、死亡賠償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人民幣109 980.68元的60%,計65 878.80元,一次付清。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患者因傷前往醫療機構救治,未出現急癥手術指征。醫療機構決定對患者施行手術,并且患者家屬簽訂手術協議書。在手術過程中,醫療機構未對患者身體狀況進行必要檢查,即對其施行器官切除,導致患者術后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經鑒定機構鑒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明顯瑕疵。在醫療活動中未對患者盡到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且醫療機構對患者所受侵害無法提供相關免責事由。因此,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所受侵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理評析】
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有義務保證醫療水準,并且保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運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患者實施救治。所謂的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具體而言,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放棄對患者不利的危險行為,且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行為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盡量避免醫療活動將給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醫務人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構成醫療過錯,應對患者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基于合理注意義務的考慮,醫療機構在對患者實施醫療行為之前,應對患者身體作必要的檢查,在準確掌握患者的病情后再實施診療行為。
患者因斗毆被他人用木棒擊倒致傷,經初步治療無好轉后,前往醫療機構救治。因患者病癥嚴重且狀態不佳,醫療機構決定提前對其進行手術。術前,雖經患者家屬簽字同意,但手術過程中,醫療機構未對患者實施必要檢查,且在未了解患者器官功能的情況下,將患者的器官切除,導致患者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醫療機構在切除患者器官前未檢查患者的自身情況,且在手術過程中未能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手術行為將給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屬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醫療機構應對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思考題和試題】
1.醫療機構對患者手術時負有何種義務。
2.醫療機構手術措施不當致患者死亡的應承擔何種責任。
3.簡述判斷醫療過錯的輔助原則。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x。
被告:x縣人民醫院。
原告李x與被告x縣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農民李xx ,年齡66歲,系原告李x的父親。2002年x日下午李xx與鄰居發生口角而斗毆。被他人用木棒擊倒,送至x中心衛生院治療。經b超檢查,診斷為右腎破裂、左腎輕度挫傷。因病人左傷后2小時均為肉眼血尿,且有明顯腹劇疼痛現象,進行輸液及止血治療但未見病情好轉。當晚轉至縣醫院救治。定于當晚23時行急癥剖腹探查術。對于可能切除右腎手術協議書,病人胞弟簽字同意。后外科副主任經會診發現,患者煩躁不安、面色蒼白、脈搏細弱、傷區飽滿、壓痛劇烈,叩痛明顯,右腎區遠大于原b超的描記,加之其入院后又排出1000余毫升高濃度血尿,說明患者有持續性出血或者說尿外滲。為爭取搶救時間,決定提前手術。考慮到患者系右腎損傷,左腎又不完全正常,可能導致腎衰而危及生命,所以在手術協議書上又填加了第五條即腎功能衰竭,由病人之妻簽字同意。術中發現右腎腫大,張力很高,且導尿管已排出1000毫升濃稠血尿,因此診斷為嚴重外傷內出血。由于外部無法止血,為挽救生命。術中診斷為“右多囊腎、腎破裂”。術后,病人排尿量很少。由于腎衰難以控制,遂動員轉至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之后轉至x部隊醫院治療。66天后病人死亡。結論是:血透不充分,致尿毒癥終末期,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病人死亡后,其嫂李x認為,醫院在沒有對患者雙側腎做必要檢查的情況下,即將其傷腎切除,導致了嚴重的后果,是“縣醫院玩忽職守,將病人置于死地”,并要求賠償23萬元的損失。為此,開始了復雜的鑒定與審判工作。
醫療糾紛發生后,市醫學會的結論為:縣醫院對該病人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死者家屬不服此結論,于是又向省醫學會提出了第二次鑒定的申請。省醫學會經過鑒定做出了如下結論:1.根據患者明顯的外傷史、腰痛、血尿等癥狀,結合臨床特征,參照b超結果,診斷為右腎外傷性破裂是正確的。2.腎區外狎后出現嚴重血尿系急癥手術指征。手術探查發現右腎囊性伴大血,為達止血目的,切除右腎是必要的。3.術后發生的腎功能衰竭系多種因素所致。4.該醫療糾紛不屬于醫療事故。但是,病人家屬仍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予以處理。
庭審中,原告認為,在患者手術指征不明顯,和不了解左腎功能的情況下,例如沒有做腎臟ct掃描、x線檢查、造影,即行右腎切除是導致患者術后腎功能衰竭、尿毒癥進行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認為,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況下,爭分奪秒搶時間,才能挽救患者的生命。本例有衛生院的b超檢查和可靠的臨床手術指片,并且術中所見與術前的診斷一致。將手術時間提前和讓家屬在加有“腎功能衰竭”的手術協議書上簽字,說明醫生已認識到病情和后果的嚴重性。辯論長達7個小時。
經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通過委托x大學司法鑒定室對本案進行了分析鑒定,其鑒定結論為:根據送檢資料記載,縣醫院在對病人腎臟損傷的治療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疏漏,即在無確切的急癥手術指征的情況下采取了手術療法,術前和術中在不了解左腎功能狀況的情況下,全部切除右腎,導致患者術后因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死亡。
綜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法院x大學司法鑒定室作出的“疏漏”結論,判決如下:縣醫院支付病人醫療、喪葬、死亡賠償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人民幣109980.68元的60%,計6587.80元,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一次付清。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來源: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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