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障社會主交易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活躍、最核心的因素;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因此,通過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維護和促進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和實施,對市場競爭行為進行了法律規范,對一切公平競爭進行鼓勵和保護,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制止和懲罰。法律保障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公開、公平的進行競爭,鼓勵誠實的經營者通過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場優勢,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使市場活動始終保持競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競爭始終成為企業發展的動力,帶動整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
三、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現實經濟生活中有大量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但擾亂、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而且使其他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和實施,在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起到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作用。
不正當競爭法解讀
中國人民共和國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戰中飽嘗不正當競爭惡果的中國企業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費者企盼著這部法律能強有力的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走上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在新中國大地上第一次出現了競爭。所謂競爭,是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為獲得交易機會、占有市場優勢、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競爭者為對手而從事的較量。競爭來自市場經濟,在實行國家壟斷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不會產生競爭,也不可能產生競爭,如中國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人們在利潤、價值規律的驅使下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改進售后服務、滿足購買者和消費者的需要而進行競爭。按照布萊克的觀點:“無限制的競爭力的相互作用將產生最佳的經濟資源分配,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
但根據大量的事實證明,競爭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活力,推動了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但是,有競爭就會出現不正當競爭。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在經濟生活中,不正當行為的表現多種多樣,如商業賄賂、制售假冒產品、制作發布虛假廣告、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標等等。競爭者會采用各種手段,甚至不擇手段以達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會去運用這些手段來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競爭就會被扭曲,甚至被扼殺,健康的經濟秩序受到破壞,其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觸目驚心的。例如,2004年發生于安徽的假奶粉案導致安徽的嬰幼兒數十人死亡。1988年發生于陜西的假蘿卜種子案導致陜西、河南、山西等省的5萬多畝蘿卜顆粒無收。而由于食用假藥、劣質食品導致的人、畜中毒死亡事件更是層出不窮。若不給予那些奸商嚴厲打擊的話,對消費者來說是苦不堪言,對于國家來說是損失重大,也建立不起來健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統一規范有獎銷售
有獎銷售在日益趨烈的市場競爭中已經成為企業的主要促銷手段之一,但考慮到有獎銷售帶有較大的偶然性和引誘性,如果不當使用就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故中國在制訂《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初即把該種活動納入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范之中。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獎銷售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和管理作用,但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制訂于1993年年初,當時市場經濟尚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包括立法者對于有獎銷售的認識也受時代和認識的限制,僅在該法第十三條對禁止進行的有獎銷售活動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已經遠不能適應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和執法監督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訂。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次修訂進入最后階段。《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全國人大財經委和法工委組織座談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據了解,新法首次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互聯網領域出現的一些全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經營者利用網絡技術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等行為,將被納入法律監管范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稱為“市場經濟憲法”,該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今年2月份,《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審議。據悉,修改內容涉及現行法33條中的30條,其中刪除7條,新增9條,共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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