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4日,網友“小藝”發文稱,兩年多前,自己曾遭湖南衛視主持人錢楓強奸。然而,在警方傳喚她做完筆錄后,事情忽然沒有下文。
當晚,上海警方發布通報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錢楓存在強奸犯罪事實。肖某如有其它新增涉案證據,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將依法開展調查。
隨后,網友“小藝”再發文回應網友討論,同時敦促警方公布更多報案細節。
她稱:“我會整理證據,天亮了就報案。我相信上海警方,我相信這世界還有正義。”
【1】回應網友討論
質疑一:提供的監控視頻遮遮掩掩,故意不好好拍?
小藝:我是一個普通女孩,事發后,我沒有調用監控的權利。曝光的監控視頻,是我報警后,自己去事發小區,以我丟東西為由,才被允許觀看,用手機匆匆錄了幾段。視頻中我已喝醉,被錢楓一路拖拽。
質疑二:為什么等了兩年才發聲?
小藝:2月14日晚上吃飯,當夜侵犯發生,第二天我就報案,并沒有兩年后突然站出來蹭熱度。這兩年,我一直猶豫,我不敢說,我怕生活徹底崩塌,起碼現在還能勉強活著,我怕網暴。我承認,我懦弱膽小。
質疑三:是不是在談錢?
小藝:從事發到現在,如果我收過錢楓一分錢,請警方立即逮捕我。從事發到現在,如果我朝錢楓及身邊人,勒索過一分錢,或者有任何一個字涉及,請警方立即逮捕我。
質疑四:跟錢楓說話的語氣不正常,像撒嬌。
小藝:你們吃瓜看熱鬧的“撒嬌”,是我一個字都不想翻看的噩夢。我也想像電視劇、小說里一樣,被強奸了馬上怒斥,理智聰明地留下各類證據。可事實是,我很慌亂,從最開始不知道怎么說,怎么面對他,到一點點拼湊出理智,拼湊出回憶,整個人是癱軟無力的,我衷心祝福你們永遠不要有這樣的經驗。
質疑五:事發后你們是否繼續交往?
小藝:我不知道是不是聊天記錄造成的誤會。事實上,是當我質問錢楓時,他忽然變換口氣,營造出都是自愿的氛圍,也正是那一刻,我警覺,他應該是老手,故意誤導聊天記錄。在房間時,我醒來質問他,他曾推諉說他喝多了做什么不知道,但是我發現他摘掉了耳釘,給我手機充上了電,這是一個喝醉了沒意識人做的事?
【2】回應警方通報
訴求一:請警方公布錢楓親口承認強奸
小藝:錢楓在2019年2月15日晚上至2月16號凌晨某一時間點,在上海虹橋路派出所審訊室里,(進門右拐)親口承認了強奸,(對不起,我強奸了你)有執法記錄儀錄像,有審訊室錄像,請警方公布。如果錢楓承認了,請按照司法程序調查錢楓。如果我誣陷,我愿意負一切司法責任。
訴求二:請警方解釋為何不予立案
小藝:兩年多前,審訊室里錢楓承認強奸后,警方讓我簽調節書。我不同意,不久后收到不予立案證明。我簽了,我不懂法律,我以為我證據不足,只能讓惡人逍遙法外。兩年時間,我咨詢了懂法律的朋友,我覺得我的證據可以證明我被強奸。我希望警方能對當年為什么不予立案給予解釋。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一)立案的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立案的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強奸罪立案,首先要有犯罪事實,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所需要的證據主要是為了證明有強奸行為的存在,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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