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于2014年2月到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李某入職后不久就患病,自2014年3月1日到當年9月1日,李某累計休息了48天。之后,李某的病情加重,從當年2014年10月5日到2015年4月5日,李某住院治療和在家休養的時間累計為56天。之后,A公司以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為由解除了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認為自己仍然在醫療期內,A公司不能以此為借口解除勞動合同。而A公司則認為,相鄰的兩個醫療期的病假時間應該合并計算,李某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應享受的法定醫療期為3個月,但其實際休假時間為3個月零18天,超過了其應享受的醫療期,李某受到相應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焦點李某前后兩次不同醫療期內的病假能否合并計算?
焦點評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規定,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中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李某的醫療期究竟如何計算,是決定A公司能否解除與李某勞動合同的關鍵因素。
筆者認為,本案中,李某的醫療期應為3個月,從其病休第一天開始計算病假天數,并且確定醫療期計算周期為6個月。因此,第一次醫療期的計算周期為2014年3月1日到9月1日。如果在此周期內,李某病假累計不滿3個月,是屬于本次醫療期未滿,同時這個醫療期也隨之“歸零”,下一周期仍要從李某下一次病假時開始記錄。同樣,如果在下一周期內病假累計滿3個月,則醫療期滿,即使其還未痊愈,在這一周期之內也不能再享受醫療期。2014年3月1日到9月1日,李某休假時間不滿3個月,屬于醫療期未滿。在下一個周期,病假時間又要重新計算,即10月5日到次年4月5日周期,李某仍然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他在第二個醫療期周期內,休假56天,這意味著他仍然在醫療期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相關規定,A公司不能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
法律提醒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在前一個醫療期結束后,如果職工需要再次休病假的,要注意重新為職工核定應享受的醫療期限。因為隨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的增加,其享有的醫療期期限也會隨之增加,醫療期周期的確定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總之,無論多長的醫療期,相鄰兩個醫療期內的病假不能合并計算。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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